黑白合同效力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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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效力与处理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竣工结算 | 挂靠与分包

基线声明

现行基准: 《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 + 《民法典》第 146、793 条 + 《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 1-2、22-24 条

核心法条

  • 《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现行有效]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57 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46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隐藏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通谋虚伪表示规则)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793 条: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现行有效]
  • 《建工解释(一)》第 1 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未取得资质、应招标未招标、违法分包转包等) [现行有效]
  • 《建工解释(一)》第 2 条: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规则 [现行有效]
  • 《建工解释(一)》第 22 条:黑白合同应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中标合同有效时) [现行有效]
  • 《建工解释(一)》第 23 条:工程价款争议中鉴定范围的限定规则 [现行有效]
  • 《建工解释(一)》第 24 条:当事人约定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理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2000-01-01 《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确立禁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规则 《招标投标法》
2005-01-01 《建工解释》(法释[2004]14号)第 21 条: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另行订立的合同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 法释[2004]14号(第21条已废止)
2021-01-01 《建工解释(一)》第 22 条:取消"备案"要件,统一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 法释[2020]25号
2021-01-01 《民法典》第 146 条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引入黑白合同效力判定 《民法典》

一、黑白合同的类型识别

类型一:备案合同 vs 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 特征
白合同(阳合同) 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
黑合同(阴合同) 未经备案、实际履行的合同(通常价格更低、条件更严格)

典型情形:招标人通过招投标签订"白合同"中标价为 5000 万元,同时双方私下签订"黑合同"价格为 4000 万元。

类型二:招前协议 vs 中标合同

双方在招投标前已就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达成"内部协议"(黑合同),后补行招投标程序签订"中标合同"(白合同)。

类型三:阴阳价款合同

为避税、降低监管成本等目的,签订两份价款不一致的合同——网签合同价款高、私下合同价款低。

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标准

三项核心认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57 条)

以下条款构成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要素 判断标准
工程价款 中标价与实际执行价差异显著(通常认为差异超过合理市场波动的)
工程质量 中标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与实际合同约定明显不同
工程期限 中标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合同约定的工期显著不一致

变相变更工程价款的情形

行为 法律认定
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向发包人购买房产 实质让价,构成背离
无偿建设配套设施 变相降低工程价款
承包人承诺"让利" 实质性变更价款
要求承包人提供垫资 变相降低发包人成本

正常变更与黑白合同的边界

以下不属于黑白合同(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正常变更):

  • 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
  • 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
  • 双方以补充协议、签证、会议纪要形式洽商变更工期、价款或项目性质

这些变化属于施工过程中的合理变更,不构成招投标法第 46 条禁止的"背离实质性内容"。

三、黑白合同效力认定

白合同有效,黑合同背离实质性内容

效力认定:
- 白合同:有效(中标合同)
- 黑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处理规则: 以白合同(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建工解释(一)》第 22 条)

中标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形

中标合同因以下原因无效的,黑白合同两份均无效

无效原因 说明
应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招投标程序违法或无效
串通投标 投标人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
低于成本价中标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 33 条
承包人无相应资质 违反资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处理规则: 两份合同均无效 → 以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且实际履行的合同为结算依据;无法确定真实意思的,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参照《民法典》第 793 条折价补偿)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适用

《民法典》第 146 条的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在黑白合同中的适用:

  • 阳合同(虚假表示):因双方无真实意思而无效
  • 阴合同(隐藏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效力判断规则处理

在建设工程中,如阴阳合同均存在违反招投标规定的情形,两份合同均可被认定无效。

四、工程价款结算规则

裁判规则汇总

序号 裁判规则 法律依据
1 中标合同有效 → 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 《建工解释(一)》第 22 条
2 两份合同均无效 → 以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 法释[2004]14号→民法典第793条
3 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哪份合同 → 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法院裁量
4 未招标直接签订 → 合同无效,参照约定结算 《建工解释(一)》第 1 条
5 招投标前已签订的"补充协议",后中标合同无效的,以补充协议结算 最高法裁判实践

工程变更的合法路径

变更类型 合法路径
工程量和价款合理变化 签订补充协议并说明变更事由
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变化 设计变更审批+签证确认
情势变更导致成本大幅变化 协商调价协议+合理调整幅度说明
政府政策变化导致成本增减 政府文件+补充协议

五、黑白合同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交叉

黑白合同情形下优先受偿权的主张

情形 优先受偿权结算依据
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 以白合同(中标合同)价款确定优先受偿范围
两份均无效但实际履行黑合同 以实际履行合同的价款确定(经鉴定确认)
两份均无效且无法确定实际履行 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后主张优先权

六、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典型裁判规则一:中标合同为唯一结算依据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多份合同且内容矛盾的,如中标合同有效,法院一律以中标合同作为价款结算依据,不因实际履行了黑合同而例外处理(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2025 年)。

典型裁判规则二:正常变更不构成黑白合同

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工程量或价款变化,属于施工过程中的正常合同变更,不构成《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禁止的"背离实质性内容"。

典型裁判规则三:备案不是结算前提

2021 年《建工解释(一)》取消"备案"作为结算的认定要件后,只要中标合同是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签订的,不论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建工解释(一)》第 22 条)。

七、实务操作要点

  1. 识别黑白合同的关键在于查明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中标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实质性不一致
  2. 实质性不一致的认定需结合价款差额的绝对值、变更事由的合理性和变更程序的正当性综合判断
  3. 正常合同变更应留存证据:设计变更审批单、工程量签证、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
  4. 诉讼策略:主张黑白合同的,应提交两份以上合同、招投标文件、实际付款凭证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46、793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院审判指导

  • 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合集
  • 浙江高院解答(2012年)
  • [广东高院解答(2017年)](../../../法院审判指导/广东规定/2017-08-21_230914_575_广东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17年8月).md)
  • 河北高院审理指南(2023年)

案例分析

  • 浙江法院黑白合同典型案例

引用资料: 8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