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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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缴纳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劳动关系认定 | 社会保险费争议 | 最低工资 | 非全日制用工

核心法条

  • 《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现行有效]
  •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现行有效]
  •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现行有效]
  • 《社会保险法》第63条:欠缴社会保险的处理规则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项: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获经济补偿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5-01-01 《劳动法》确立强制参保原则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1-07-01 《社会保险法》施行,统一五险制度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07-20 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
2019-11-01 社保费全面由税务部门征收 国税总局公告
2025-0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修正 人社部令第51号

一、社会保险的五项内容

1.1 五险构成

险种 用人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待遇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约16%) 个人缴纳(约8%) 退休金
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纳(约6-10%) 个人缴纳(2%) 医疗费用报销
失业保险 单位缴纳(约0.5-1%) 个人缴纳(约0.5%) 失业金
工伤保险 单位缴纳 不缴费 工伤待遇
生育保险 单位缴纳 不缴费 产假工资、医疗费

1.2 缴费基数

  • 缴费基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 下限:当地社保缴费基数的60%
  • 上限:当地社保缴费基数的300%
  • 实际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算,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算

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1 登记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2 按时足额缴纳

  • 用人单位须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

2.3 跨地区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缴纳(《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8条)。

三、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

3.1 劳动者的解除权与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项和第46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2 行政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

  • 查询账户:社保费征收机构可以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
  • 划拨申请:经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批准,可申请划拨
  • 滞纳金:逾期不缴的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罚款:逾期仍不缴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社会保险费争议的解决

4.1 争议性质

争议类型 性质 处理途径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管理争议 向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举报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行政管理争议 向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举报
劳动者因单位未缴社保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诉讼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社保造成的损失 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诉讼

4.2 损失赔偿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费损失:本应由医保报销的部分
  • 生育待遇损失:未缴生育保险导致无法享受生育津贴
  • 工伤待遇损失:未缴工伤保险导致无法从基金获得待遇
  • 养老金损失:未缴养老保险导致无法退休享受待遇

五、社会保险费争议的税务征管

2018年国地税机构改革后,社会保险费全面由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拥有更强的查询、冻结、划拨手段,欠缴社保费的 enforcement 力度大幅增强。

六、用人单位合规要点

  1. 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避免超时
  2. 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得按最低标准统一申报
  3. 个人部分须代扣代缴,不得要求劳动者自行办理
  4. 跨地区派遣须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
  5. 试用期也须缴纳社保,不得以"试用期"为由免除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社会保险法》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
  • 《劳动法》第72条

引用资料: 3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