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核心法条
- 《刑法》第 163 条(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行有效]
- 2016 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 11 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 2022 年"两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10 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7-10-01 | 现行刑法施行 |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
| 2021-03-01 | 修正案(十一)施行:洗钱罪、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修改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 2024-03-21 | 修正案(十二)施行: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加大惩治 | 刑法修正案(十二) 【现行有效】 |
一、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单位"的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含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排除适用: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依照受贿罪(《刑法》第 385 条)定罪处罚
- 关键区分: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标准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行为: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某项事务的权力或便利条件
- 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主动索要或被动接受
-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已经谋取、正在谋取和承诺谋取
-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即明知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仍为之。"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际实现,承诺即可。
二、量刑标准
法定刑(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后)
| 档次 | 法定刑 |
|---|---|
| 数额较大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标准
| 档次 | 计算依据 | 标准 |
|---|---|---|
| 数额较大 | 受贿罪 3 万元 × 2 | 6 万元(2016 年标准)/ 3 万元(2022 年立案追诉标准) |
| 数额巨大 | 受贿罪 20 万元 × 5 | 100 万元 |
| 数额特别巨大 | 参照受贿罪 300 万元 × 5 | 1500 万元 |
2022 年《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数额较大起点降为3 万元,与 2016 年的 6 万元标准存在冲突,实务中应以 2022 年新标准为准。
三、与相关犯罪的区分
与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区分
| 要素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受贿罪 |
|---|---|---|
| 主体 | 公司、企业等一般单位工作人员 | 国家工作人员 |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 163 条 | 《刑法》第 385 条 |
| 保护法益 | 单位管理秩序 + 职务廉洁性 |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 |
| 法定最高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
| 立案标准 | 3 万元 | 3 万元 |
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 要素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职务侵占罪 |
|---|---|---|
| 财物来源 | 外部人员(行贿人)给予 | 本单位财物 |
| 行为方式 | 权钱交易 | 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 保护法益 | 职务廉洁性 | 单位财产权 |
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关联
《刑法修正案(十二)》扩展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背信犯罪体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同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体系的重要罪名,二者可能同时构成: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并收受合作方好处的,数罪并罚。
四、常见实务情形
回扣与手续费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本罪。关键在于:
- 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 是否归个人所有(入账归单位的,不构成本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与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便利"侧重点不同:
- 受贿型犯罪的"职务便利"与履职事项紧密相关,侧重于权力行使对他人利益的制约
- 挪用型、侵占型犯罪的"职务便利"直接指向涉案财物,侧重于对财物的控制
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 债务免除
- 低价购买或高价出售
- 免费旅游、高消费娱乐
- 股权、期权等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核心法条与司法解释
- 刑法第 163 条释解与适用(下册)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地方审判指导
- 浙江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行为的定性
- 江苏:最新 80 大罪名数额标准
- 河南省刑法有关条款犯罪数额、情节规定座谈纪要
- 江西:部分经济犯罪数额及情节认定标准
学术与实务文章
-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与适用
- 张义健:《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与适用
- 王勇: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 陈金林:民营企业内部犯罪的治理逻辑
典型案例
- 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 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