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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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施行)

诉讼费用负担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诉讼中止与终结 | 简易程序 | 小额诉讼程序 | 调解与先行调解

核心法条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2-6 条:诉讼费用的范围(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等出庭费用) [现行有效]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13 条:案件受理费标准——财产案件按标的额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按件交纳 [现行有效]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29 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 [现行有效]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30 条: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根据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数额 [现行有效]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31 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6-12-19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发布,取代原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 国务院令第481号
2007-04-01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 现行收费标准依据
2024-01-01 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诉讼费原则性规定维持不变 2023年修正

一、诉讼费用的构成

1.1 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分为两类: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分段累计交纳)

标的额区间 交纳标准
不超过1万元 每件交纳 50 元
超过1万至10万元 超过部分按 2.5% 交纳
超过10万至20万元 超过部分按 2% 交纳
超过20万至50万元 超过部分按 1.5% 交纳
超过50万至100万元 超过部分按 1% 交纳
超过100万至200万元 超过部分按 0.9% 交纳
超过200万至500万元 超过部分按 0.8% 交纳
超过500万至1000万元 超过部分按 0.7% 交纳
超过1000万至2000万元 超过部分按 0.6% 交纳
超过2000万元 超过部分按 0.5% 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件交纳)

案件类型 交纳标准
离婚案件 每件交纳 50-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 0.5% 交纳
侵害人格权案件 每件交纳 100-500 元;涉及损害赔偿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 1% 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 0.5% 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交纳 50-100 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交纳 10 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交纳 500-1000 元(无争议金额)

1.2 申请费

申请事项 标准
申请执行生效裁判 根据执行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
申请保全措施 根据保全金额计算,上限 5000 元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 1/3 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 每件交纳 100 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 400 元

1.3 其他诉讼费用

  •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诉讼费用的交纳主体与时间

2.1 预交规则

  • 原告:在收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 7 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 被告:对案件提起反诉的,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申请人: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2.2 不预交的情形

  •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 申请司法救助并经批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

三、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3.1 败诉方负担原则

一般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3.2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实务中通常按胜诉比例确定各方的负担份额,但法院也可以考虑各方的诉讼行为(如恶意拖延诉讼、滥用程序等)进行调整。

3.3 调解案件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4 撤诉案件

原告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由原告负担。

3.5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受理费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负担;异议成立的,根据最终裁判结果确定。

3.6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四、减交、缓交与免交(司法救助)

4.1 免交情形

当事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 追索劳动报酬的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户
- 社会福利院或社会救助机构的
- 其他确实经济困难的

4.2 减交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减交诉讼费用(一般减交不低于 30%):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 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救助机构

4.3 缓交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 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五、诉讼费用的确定与救济

5.1 裁判书中的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诉讼费用的负担方式和数额。裁判书中载明的诉讼费用数额具有执行力。

5.2 对诉讼费用决定的异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单独提起上诉吗?——不可以。当事人不能单独就诉讼费用负担决定提起上诉,但可以在上诉中一并提出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异议,由二审法院一并审查处理。

5.3 多交费退还

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超过应负担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退还。

六、实务要点

  1. 诉状标的额的策略性确定:案件受理费按标的额计算,起诉时应审慎确定标的额,避免虚高标的额导致不必要诉讼费用
  2. 调解协商含诉讼费:调解协议中应明确诉讼费如何分担,避免调解不成后在诉讼费问题上再起争议
  3. 司法救助要申请: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应及时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以免因不交费被视为撤诉
  4. 保全费用有上限:保全申请费最高交纳 5000 元,大额保全的费用相对便宜
  5. 劳动争议成本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仅 10 元,维权成本低
  6. 注意交费期限:收到交费通知 7 日内不交纳的,按撤诉处理(一审)或按不上诉处理(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