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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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紧急避险 | 犯罪未遂 | 故意伤害
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核心法条

  • 《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现行有效]
  • 《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行有效]
  • 《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79年 刑法首次规定正当防卫制度 1979年《刑法》第17条
1997年 增设第3款特殊防卫权("无限防卫权"),增设"明显超过必要限"标准 1997年《刑法》第20条
2020年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解决"谁伤谁有理"问题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8.28)
2018年 "昆山反杀案""赵宇案""唐雪案"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实践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不法侵害":非法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各种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
  • 包括对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
  • 不可防卫的情形:为维护非法利益遭受反击(如抢财物被被害人反击)、合法执行公务(如依法逮捕)

2.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 对尚未开始的侵害 → 不成立(可能构成事前防卫)
  • 对已结束/停止的侵害 → 不成立(可能构成事后报复)
  • 正在进行: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合法权益仍面临现实的侵害威胁

3.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

  • 防卫目的必须正当: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
  • 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先实施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 → 不定正当防卫
  • 互相斗殴:双方均无防卫意图,一般不成立正当防卫
  • 例外:双方曾因冲突,一方再次纠缠时另一方反抗,有防卫意图的,可成立正当防卫

4. 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 对无关第三人实施"防卫" → 不成立

5. 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二、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

双重标准(必须同时满足)

  1.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般人能认识到防卫强度已超过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
  2. 造成重大损害: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严重损害

认定要点

  • 有一定宽容度:不能简单要求一一对等
  • 即使超过一定限度,但未达重大损害的 → 不以防卫过当追究
  • "明显":指普通人都能认识到的程度
  • "必要限度":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

处罚规则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是"应当"而非"可以",属于法定减免事由)。

三、特殊防卫权(无限防卫权)

适用条件

正在进行的以下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亡不属过当:
- 行凶(严重暴力)
- 杀人
- 抢劫
- 强奸
- 绑架
-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特征

  • 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负刑事责任
  • 1997年刑法新增,旨在鼓励见义勇为

四、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区分

实务难点

  1. 事先准备防卫工具 ≠ 斗殴意图。不能因为事先有防卫准备就认定有斗殴意图
  2. 冲突升级中的防卫:一方再次纠缠时,另一方反抗有防卫意图的 → 可成立正当防卫
  3. "谁伤谁有理"倾向应纠正:应立足防卫人当时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常理常情和紧迫状态下的紧张心理

判断原则

不能事后求全责备,不能以强人所难的标准苛责防卫人。

五、特殊场景:公共交通安全中的防卫与避险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 乘客等人员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 → 可成立正当防卫
- 驾驶人员采取紧急制动或躲避措施 → 可成立紧急避险
- :驾驶人员必须首先采取安全措施让车辆停在安全地带,不得在行驶中与乘客互殴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法释解与适用 第2版 上册2024 — 第20条逐句释义
  • 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案例 — 正当防卫专题
  • 最高法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
  • 最高检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 天津市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引用资料: 5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