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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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劳动合同法》第36-4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劳动合同解除 | 经济补偿金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经济性裁员 | 劳动合同终止 | 医疗期 | 三期保护

核心法条

  • 《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协商解除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劳动者提前 30 日(试用期 3 日)书面通知解除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劳动者即时解除(用人单位违法情形)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即时解除)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无过失性辞退(提前30日或代通知金)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经济性裁员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不得适用第40条、第41条的"六类保护"情形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43 条:工会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前应通知工会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 11 条: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现行有效,2025.09.01 施行]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5-01-01 《劳动法》第25-32条确立劳动合同解除基本制度 《劳动法》
2008-01-01 《劳动合同法》第36-48条全面重构解除制度,扩大劳动者保护 《劳动合同法》
2025-09-01 司法解释(二)细化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标准 法释〔2025〕17号

一、劳动者解除权

协商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第36条)。此种方式解除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动议。

劳动者预告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赋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

(一)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
(二)试用期满: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此为劳动者的形成权——通知到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无权拒绝。

劳动者即时解除(被迫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并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而无需事先告知。

二、用人单位解除权

过失性辞退(即时解除、无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须在录用时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且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包括: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详见2025年司法解释(二)第11条);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的认定需结合经营规模、损失金额等因素个案判断;
(四)兼职影响本职工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
(五)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导致无效;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被判处刑罚(含缓刑)。

无过失性辞退(预告解除、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实务注意:第(二)项"不能胜任工作"须经过"培训或调岗"的前置程序,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属于违法解除。

三、解除的限制——"六类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下列六类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以第40条(无过失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详见医疗期);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详见三期保护);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要说明:第42条的限制并非绝对——如劳动者存在第39条规定的过失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解除。

四、解除的程序要求

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通知工会的,属于程序瑕疵。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工会义务,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违法解除的,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在起诉前补正通知工会程序的,不视为违法。

书面通知

任何形式的解除,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说明解除理由、法律依据和生效日期。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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