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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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越权代表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公司对外担保 | 法定代表人 | 合同效力与无效 | 表见代理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504 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61 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15 条(2023修订,原第16条):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现行有效]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7-10 条:公司对外担保中越权代表的具体适用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2020-05-28 《民法典》通过,合同法、担保法等同时废止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2021-01-01 《民法典》施行,原合同法废止 【现行有效】
2023-12-05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施行 法释[2023]5号 【现行有效】

一、越权代表的基本框架

概念

越权代表是指法定代表人超越其代表权限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其核心裁判规则是:相对人善意则合同有效,相对人非善意则合同不对公司发生效力

法理基础

《民法典》第504条继承了原《合同法》第50条,体现了商事交易中的"外观主义"原则——相对人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这一权利外观产生的信赖,应予保护。但保护的前提是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

二、越权代表在公司对外担保中的适用

一般规则

情形 相对人审查 效力
有有效决议 已审查决议 担保有效
无决议 + 已合理审查 形式审查章程、决议等 构成善意 → 担保有效(表见代表)
无决议 + 未审查 未履行任何审查义务 非善意 → 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则

  • 相对人须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决议信息为准
  • 未披露 → 推定相对人非善意
  • 这是基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公共利益考量

一人公司的例外

一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 无需决议程序
- 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生效
- 但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需审慎认定

三、相对人的审查义务标准

形式审查的范围

  1. 决议是否由有权机关作出(董事会/股东会)
  2. 决议是否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通过
  3. 参与决议人员是否为章程载明的股东/董事
  4. 仅限形式审查,不要求实质核实签字真伪

不构成善意的情形

  • 明知未经决议程序仍签订合同
  • 应当知道(如上市公司未披露)而未进一步核实
  • 决议明显存在形式瑕疵(非股东签字、人数不够等)

四、越权代表不生效后的责任承担

  • 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 相对人可向法定代表人/行为人主张赔偿责任
  • 相对人明知未经决议 → 双方按过错分担责任
  • 公司的过错(内部管理失范)可能构成部分责任基础

五、越权代表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对比 越权代表 表见代理
主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无权代理人
权利外观 身份/职务本身 授权表象(公章、介绍信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504 条 《民法典》第 172 条
善意认定标准 更宽松(身份即具有公示力) 更严格(须有授权表象)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院审判指导

  •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十个热点).md)

公众号文章

  • 盖章行为的法律意义:真公章+无权代表=无效
  • 公司对外担保审查"五步法"(上海一中法院)

相关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 61、504 条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7-10 条

引用资料: 5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