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 CCER 管理办法 + 环境权益交易规则
碳交易法律机制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碳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 | 绿色金融 | 环境侵权
核心法条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9 条:碳排放权交易包括碳排放配额交易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 [现行有效]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10 条:碳排放配额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现行有效]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14 条:重点排放单位可以购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其碳排放配额清缴 [现行有效]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 2023 年发布):CCER 项目的管理规则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232 条: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现行 |
依涉及领域适用现行法 |
【以相关领域为准】 |
一、碳交易法律机制的基本框架
1.1 碳市场的层级体系
中国碳市场由两个基本层级构成:
| 层级 |
交易标的 |
法律性质 |
| 强制市场(ETS) |
碳排放配额(CEA) |
行政分配 + 市场交易 |
| 自愿市场(CCER) |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
自愿减排 + 抵销机制 |
关联概念:关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定性和交易架构,参见碳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本文侧重碳市场整体法律机制、监管架构和交易规则。
1.2 交易主体
| 主体类型 |
资格 |
交易权限 |
| 重点排放单位 |
年排放量达标的企业 |
配额买卖、CCER购买、清缴 |
| 其他机构和个人 |
经登记的交易主体 |
配额买卖、CCER交易 |
| CCER项目业主 |
符合条件的减排项目业主 |
CCER产生和交易 |
二、碳排放配额交易机制
2.1 配额分配
| 分配方式 |
适用阶段 |
说明 |
| 免费分配 |
目前为主 |
基于行业基准法或历史排放法 |
| 有偿分配 |
逐步推进 |
通过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 |
2.2 配额清缴
- 清缴义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清缴与其实际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额
- 清缴方式:可以用碳排放配额清缴,也可用不超过规定比例的CCER抵销
- 未清缴后果:面临罚款、限制交易、暂停配额分配等行政处罚
三、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法律机制
3.1 CCER项目的法律要件
| 要件 |
说明 |
| 项目类型 |
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等 |
| 额外性 |
项目具有额外性(即非"一切照常"情况下的减排) |
| 审定与核证 |
须经第三方机构审定和核证 |
| 备案 |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产生减排量 |
3.2 CCER交易的法律性质
- CCER是减排项目产生的、经国家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 交易本质是减排量的买卖,买方用于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
- 抵销比例通常不超过清缴配额的5%
四、碳交易的监管架构
4.1 监管框架
| 层级 |
机构 |
职责 |
| 国家层面 |
生态环境部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CCER规则制定 |
| 交易场所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
交易组织、结算、信息披露 |
| 登记系统 |
碳排放权登记机构 |
配额和CCER的登记、变更 |
4.2 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 |
法律后果 |
| 碳排放配额不足时 |
面临罚款、碳排放权 |
| 碳排放配额无效 |
碳排放配额被撤销 |
| 碳排放配额冻结 |
碳排放配额被冻结 |
五、碳交易的法律争议
5.1 争议类型
- 碳排放配额争议——配额的认定和清缴
- 交易合同纠纷——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 碳排放数据造假——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环节的造假行为
- CCER项目争议——项目审定、核证、减排量的认定
5.2 争议解决机制
- 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则
- 碳排放权质押融资中重点关注碳排放配额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 在碳排放配额被撤销或冻结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
- 碳排放配额质押融资应进行尽职调查
- 设置合理的质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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