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的效力

📋 显示/隐藏目录

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和解协议的效力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和解 | 破产重整 | 破产债权的分类与顺位 | 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95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97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98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100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101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102-106条:和解协议的执行、终止与无效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规则变化 依据来源
2007-04-12 《企业破产法》第七章专章规定和解制度(第95-106条) 《企业破产法》
2018-03-04 法〔2018〕53号补充和解协议效力范围的裁判标准 法〔2018〕53号
2020-06-25 法发〔2020〕18号推动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有效衔接 法发〔2020〕18号

一、和解协议的生效要件

(一)主体要件

  • 申请人:只能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
  • 债权人不能直接申请和解,但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对和解协议进行表决。

(二)决议要件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须满足《企业破产法》第97条的双重标准

  1. 人数标准: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2. 债权额标准:同意者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裁定要件

  •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后,须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 法院的认可是和解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法院认可不产生法律效力。

(四)法院审查内容

法院在裁定前应审查:

  1. 和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 和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3. 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可行性。
  4. 和解协议是否存在欺诈情形。

二、和解协议的约束力范围

(一)对债务人的约束力

  • 和解协议一经法院裁定认可,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 债务人必须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条件履行债务。
  • 债务人不得在和解协议之外向和解债权人另行清偿。

(二)对和解债权人的约束力

  • 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未出席债权人会议或投反对票的债权人。
  • 和解债权人不得在和解协议约定范围外另行主张权利。

(三)对特定主体的约束力例外

主体 约束力 说明
债务人的保证人 不受影响 第101条明确规定
连带债务人 不受影响 第101条明确规定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担保权不受影响 担保权人就担保物仍可优先受偿
职工债权人 不适用 职工债权不在和解债权范围内
税款债权人 不适用 税款不享有表决权,通常不受约束

三、和解协议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与民事诉讼

  • 和解协议生效后,有关和解债权的民事诉讼应终止或变更。
  • 债权人不得就和解债权另行起诉债务人。

(二)与执行程序

  • 和解协议生效后,针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中止。
  • 但债权人对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的执行不受影响。

(三)与仲裁

  • 和解协议不影响已启动的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 管理人可以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仲裁。

四、和解协议的终止与无效

(一)终止情形

《企业破产法》第10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

  1. 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
  2. 和解协议因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成立

(二)终止后的法律后果

  •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已受偿部分无需返还)。
  • 和解债权中未受清偿的部分恢复为破产债权。
  • 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无效情形

  • 和解协议系因欺诈成立的,自始无效。
  • 因欺诈而无效的,已进行的清偿是否返还需另行审查。

五、和解协议与重整计划的关系

比较项 和解协议 重整计划
申请主体 只能由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债权人均可申请
表决机制 单一组别表决 分组表决
表决标准 出席过半数+占无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 各组出席过半数+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
强制批准 无强制批准制度 有法院强制批准(cram-down)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于规模较小的企业 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
程序期限 较短 较长(最长可延至9个月)

六、实务要点

(一)和解协议的可行性评估

  • 和解协议的关键在于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按约清偿能力
  • 法院在裁定认可前,应评估和解方案的可行性。
  • 不可行的和解方案即使表决通过,法院也可不予认可。

(二)和解与重整的选择

  • 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企业,和解程序成本低、效率高。
  • 经营结构复杂、需全面重组的企业更适合重整程序。

(三)和解协议履行中的变更

  • 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变更的,应经法院许可。
  • 重大变更应重新经债权人会议表决。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与司法解释

  • 《企业破产法》

法院审判指导

  • 法〔2018〕53号 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法发〔2020〕18号 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意见

学术文章

  • 破产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 和解与重整制度的比较分析

案例分析

  • 和解协议纠纷典型案例

引用资料: 6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