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和解协议的效力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和解 | 破产重整 | 破产债权的分类与顺位 | 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95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97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98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100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101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102-106条:和解协议的执行、终止与无效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规则变化 | 依据来源 |
|---|---|---|
| 2007-04-12 | 《企业破产法》第七章专章规定和解制度(第95-106条) | 《企业破产法》 |
| 2018-03-04 | 法〔2018〕53号补充和解协议效力范围的裁判标准 | 法〔2018〕53号 |
| 2020-06-25 | 法发〔2020〕18号推动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有效衔接 | 法发〔2020〕18号 |
一、和解协议的生效要件
(一)主体要件
- 申请人:只能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
- 债权人不能直接申请和解,但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对和解协议进行表决。
(二)决议要件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须满足《企业破产法》第97条的双重标准:
- 人数标准: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 债权额标准:同意者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裁定要件
-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后,须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 法院的认可是和解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法院认可不产生法律效力。
(四)法院审查内容
法院在裁定前应审查:
- 和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和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 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可行性。
- 和解协议是否存在欺诈情形。
二、和解协议的约束力范围
(一)对债务人的约束力
- 和解协议一经法院裁定认可,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 债务人必须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条件履行债务。
- 债务人不得在和解协议之外向和解债权人另行清偿。
(二)对和解债权人的约束力
- 对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未出席债权人会议或投反对票的债权人。
- 和解债权人不得在和解协议约定范围外另行主张权利。
(三)对特定主体的约束力例外
| 主体 | 约束力 | 说明 |
|---|---|---|
| 债务人的保证人 | 不受影响 | 第101条明确规定 |
| 连带债务人 | 不受影响 | 第101条明确规定 |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 担保权不受影响 | 担保权人就担保物仍可优先受偿 |
| 职工债权人 | 不适用 | 职工债权不在和解债权范围内 |
| 税款债权人 | 不适用 | 税款不享有表决权,通常不受约束 |
三、和解协议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与民事诉讼
- 和解协议生效后,有关和解债权的民事诉讼应终止或变更。
- 债权人不得就和解债权另行起诉债务人。
(二)与执行程序
- 和解协议生效后,针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中止。
- 但债权人对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的执行不受影响。
(三)与仲裁
- 和解协议不影响已启动的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 管理人可以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仲裁。
四、和解协议的终止与无效
(一)终止情形
《企业破产法》第10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
- 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
- 和解协议因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成立。
(二)终止后的法律后果
-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已受偿部分无需返还)。
- 和解债权中未受清偿的部分恢复为破产债权。
- 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无效情形
- 和解协议系因欺诈成立的,自始无效。
- 因欺诈而无效的,已进行的清偿是否返还需另行审查。
五、和解协议与重整计划的关系
| 比较项 | 和解协议 | 重整计划 |
|---|---|---|
| 申请主体 | 只能由债务人申请 | 债务人、债权人均可申请 |
| 表决机制 | 单一组别表决 | 分组表决 |
| 表决标准 | 出席过半数+占无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 | 各组出席过半数+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 |
| 强制批准 | 无强制批准制度 | 有法院强制批准(cram-down)制度 |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规模较小的企业 | 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 |
| 程序期限 | 较短 | 较长(最长可延至9个月) |
六、实务要点
(一)和解协议的可行性评估
- 和解协议的关键在于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按约清偿能力。
- 法院在裁定认可前,应评估和解方案的可行性。
- 不可行的和解方案即使表决通过,法院也可不予认可。
(二)和解与重整的选择
- 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企业,和解程序成本低、效率高。
- 经营结构复杂、需全面重组的企业更适合重整程序。
(三)和解协议履行中的变更
- 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变更的,应经法院许可。
- 重大变更应重新经债权人会议表决。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与司法解释
- 《企业破产法》
法院审判指导
- 法〔2018〕53号 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法发〔2020〕18号 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意见
学术文章
- 破产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 和解与重整制度的比较分析
案例分析
- 和解协议纠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