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与行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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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保全与行为保全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财产保全 | 强制执行 | 执行异议之诉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103-108 条: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程序要求、保全范围、保全措施、担保、解除保全及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84 条(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 152-168 条:保全担保的审查标准与数额、保全措施的具体实施、保全的解除与续保、保全裁定自动转为执行措施等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251-254 条(涉外编):涉外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包括诉前保全 30 日起诉期限、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等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7-06-27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1-12-24 扩大涉外编内容 修正案
2023-09-01 第四次修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完善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2024-01-01 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 【现行有效】

一、保全制度的概念与分类

定义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前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或防止当事人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处分、责令为一定行为或禁止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制度。

制度功能

  • 保障执行: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确保生效裁判具有可执行性
  • 临时救济:在紧急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临时性的权利保障,避免损害扩大
  • 调解筹码:通过查封冻结财产或行为约束,促使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或主动履行

保全体系

类型 适用阶段 制度定位
诉前财产保全 起诉前 紧急情形下对财产的临时控制
诉中财产保全 诉讼过程中 诉讼中财产保障
行为保全 诉前或诉中 责令作出或禁止作出特定行为
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案件的特别规则

注意:保全与行为保全在现行民诉法中已被统一纳入保全制度框架,但实务中仍习惯以"保全"指代财产保全、以"行为保全"专指行为约束措施。

二、诉前保全

适用条件

诉前保全(含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 利害关系明确:申请人须是与被保全财产或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
  3. 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情况特殊的,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4. 管辖法院: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程序要求

  • 审查期限: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
  • 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起诉期限: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必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逾期后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诉前保全与管辖权

诉前保全后发生损害赔偿纠纷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27 条:
- 未在法定期间起诉/仲裁,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 在法定期间内起诉/仲裁,被申请人因保全受损失的,由受理起诉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三、诉中保全

适用条件

诉中保全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执行风险: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2. 给付之诉: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适用)
  3. 担保要求: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但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保全范围

  • 价值限度: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禁止超额查封: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的除外
  • 适当超额允许:可以根据财产的市场价格走势、折旧、保管和变现成本以及执行费用等情况适当超标的额
  • 案外人财产: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不得保全

特殊保全对象

保全对象 处理规则 法律依据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 可以保全,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民诉法解释第 157 条
债务人到期收益 可以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 158 条
第三人到期债权 可以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 民诉法解释第 159 条
季节性商品、鲜活物品 可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变卖 民诉法解释第 153 条
正在使用的经营设备 一般不查封实物;可扣押权证照,通知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转移手续 嘉善法院意见第 14 条

四、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的概念

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并列,是指法院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

适用条件

  • 适用情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 适用范围:行为保全不仅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等领域,也逐步扩展至公司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
  • 诉前行为保全:利害关系人情况紧急时可在起诉前申请,须提供担保,30 日内须起诉
  • 担保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行为保全的典型场景

  1. 知识产权侵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禁止销售侵权产品
  2. 人格权保护: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的先行措施
  3. 公司纠纷:禁止变更公司登记、禁止处分公司资产
  4. 相邻关系:责令停止妨碍相邻权利人正常使用的行为

错误保全损害赔偿

2020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作为独立第三级案由。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五、保全措施与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

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 实施程序: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民诉法解释第 156 条)
  • 保管要求:应妥善保管被保全财产;不宜由法院保管的,可指定被保全人或委托他人保管
  • 使用限制:由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继续使用对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允许继续使用
  • 通知义务: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 禁止重复查封: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保全期限与续保

  • 续保:第二审法院可以自行或委托一审法院对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采取新的保全措施(民诉法解释第 162 条)
  • 再审续保:再审法院裁定续保或新保全的,可自行实施,也可委托原审法院或执行法院实施
  • 自动转化:保全裁定未经依法撤销或解除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民诉法解释第 168 条)

不宜保全的财产

根据各地法院实务指导意见,以下情形应慎重或不宜采取保全措施:
- 只能满足当事人基本居住的房产
- 当事人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
- 难以管理的牲畜、水产品、农副产品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
- 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重点项目的基本账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六、保全担保

担保功能

保全担保具有填补损失防止权利滥用的双重功能,是避免申请人申请有误给被申请人、案外人造成损失而设立的赔偿性担保。

担保种类与审查

担保方式 说明 实务要求
货币资金担保 现金存入法院或冻结账户 一般为保全标的额的 5%-15%
实物财产担保 房产、车辆等实物 估算价值不低于保全标的额的 50%
信用担保 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信用 银行、AMC、保险公司可以自身信用担保
保险担保 财产保全责任险 保险金额应与保全价值额相当
第三方信用担保 资信良好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担保公司信用担保额度不超过注册资本的 10%

免予担保的情形

以下当事人可以免于提供担保:
1. 低保对象、法律援助对象等确实经济困难的
2.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
3. 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
4. 行政机关申请保全的

七、保全错误的救济

复议程序

  •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审查期限: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有特殊原因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解除保全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16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 保全错误的
2.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申请错误所遭受的损失。

归责原则:因申请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应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判断标准应综合考虑:
- 申请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 客观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 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 损害事实与申请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八、实务要点

律师操作要点

  1. 财产线索:申请保全时应尽可能提供被申请人详细的财产线索
  2. 保全时机:诉前保全须在起诉前申请,情况紧急是核心条件
  3. 担保选择:根据保全标的额和自身情况选择最优担保方式,财产保全责任险是近年来的重要创新
  4. 超标的异议:被申请人认为超标的查封的,可申请异议并要求评估
  5. 续行保全:注意保全期限,到期前及时申请续保
  6. 保全与执行衔接:保全裁定自动转化为执行措施,但期限届满的除外

保全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法条与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2007)(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二十六章 涉外财产保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 152-168 条 保全和先予执行)

审判指导与实务规范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保全申请审查、保全担保、保全措施、不宜保全情形)
  • 浙江嘉善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措施的意见(审查条件、查封扣押程序、解除保全条件)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保全担保审查的意见(试行)(担保种类、信用担保审查标准、担保额度)
  • 内蒙古高院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指导意见(2016年)(担保种类与额度、免予担保情形、复议程序)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2016年)(责任保险担保的审查与程序)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担保工作的通知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等相关问题的解答(轮候查封与处分权移送)

理解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21)(第 392 条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第 393 条 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引用资料: 10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