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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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最后更新:2026-04-04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合同解除 | 违约责任 | 继续履行 | 可得利益损失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180 条:不可抗力的定义与免责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33 条:情势变更的构成与法律效果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90 条:不可抗力下的通知义务、减损义务与免责范围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63 条第 1 项: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权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80 条:履行不能与违约方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 [现行有效]
  •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2 条:情势变更中"重大变化"的认定、变更/解除的优先关系、禁止约定排除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2020-05-28 《民法典》通过,合同法、担保法等同时废止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2021-01-01 《民法典》施行,原合同法废止 【现行有效】
2023-12-05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施行 法释[2023]5号 【现行有效】

一、不可抗力(第 180 条、第 590 条)

1.1 构成要件

不可抗力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 不能预见: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2. 不能避免:客观情况的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避免
  3. 不能克服:客观情况造成的后果非当事人所能克服

不可抗力的典型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等)、政府行为(征用、征收等)。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已被司法实践认定为不可抗力(广西高院 2020 年指导意见)。

1.2 免责规则(第 590 条)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金钱债务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免除给付义务)
  •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3 通知义务与举证义务

  •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未及时通知导致对方损失的,应在可避免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4 减损义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债务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扩大而未采取的,推定债务人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责任(广西高院 2020 年指导意见)。

1.5 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第 563 条第 1 项),双方均可解除。不可抗力仅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免责;不可抗力与债务人原因共同构成损害发生原因的,应根据原因力大小判令债务人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

二、情势变更(第 533 条)

2.1 立法沿革

情势变更制度最早由 2009 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6 条引入。《民法典》第 533 条在此基础上作出重大修改完善,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该制度。2023 年《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2 条进一步明确了司法适用标准。

2.2 构成要件

情势变更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要件:

  1. 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具有突发性、异常性、重大性)
  2. 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情势变更引起的损失可根据公平原则分担
  4.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5. 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2.3 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6 条的主要区别

  • 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表述(不再排除不可抗力引发的情势变更)
  • 引入了"重新协商"义务
  • 删除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件
  • 强调"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4 法律效果

情势变更制度并非当事人享有的实体解除权,而是经当事人请求、由司法权对严重失衡的合同履行进行干预、矫正的制度(北京一中院邵普法官)。

第一步骤:重新协商
-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 协商期间,当事人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步骤:请求变更或解除
- 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变更优先于解除: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法院不得解除合同;一方请求变更、对方请求解除的,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

第三步骤:确定变更/解除时间
- 法院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时间,综合考虑: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重新协商情况、因变更/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

2.5 禁止约定排除

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适用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2 条第 4 款)。该规定旨在限制抽象地、全面地排除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但并非一刀切限制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排除某种具体情形适用情势变更(如约定固定价格不因市场波动变化,该约定有效,当事人不得再以价格波动主张情势变更)。

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与竞合

3.1 核心区别

区分维度 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规范对象 履行障碍(不能履行) 履行失衡(明显不公平)
法律效果 免除或减轻责任 变更或解除合同
行使方式 债务人主张免责 受不利影响方请求司法变更/解除
适用前提 合同不能履行 合同仍可履行但对一方显失公平
程序要求 履行通知义务、举证义务 须先重新协商,再诉请司法干预

3.2 竞合处理

同一客观事由(如疫情)既可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适用不可抗力),也可能导致合同虽可履行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适用情势变更)。法院应结合具体个案,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进行区分处理:

  • 因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定
  • 因疫情形势或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规定
  • 对于不受疫情影响的类型化合同,当事人以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的,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 2021 年对政协提案的答复)

3.3 实务认定要点

不可抗力认定的关键要素(广西高院 2020 年指导意见):
- 不仅考虑疫情发生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还要结合个案考虑"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要件
- 债务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
- 疫情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以前
- 疫情发生后签订的合同,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 金钱债务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免除给付义务

四、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区分

4.1 区分标准

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均表现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但两者价值目标不同:
- 商业风险:以一定风险换取利益,当事人在缔约时已将风险合理计算在内并形成相应合同价格,由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不会产生不公平后果
- 情势变更:排除非商业风险引起的交易上显失公平的结果,是一种损益平衡机制

4.2 判断是否属于商业风险的考量因素

  1. 交易性质、交易环境、交易规则:理性人能否预见
  2. 当事人特殊知识、能力、经验:特定个人能否预见
  3. 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因过错而未预见的,应认定能够预见
  4. 风险是否可控、能否被防范
  5. 特定领域交易人的特殊预见义务应高于一般人
  6. 价格上涨/下跌的幅度和速度:正常市场波动范围 vs 异常剧烈波动

4.3 典型裁判规则

  • 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合同约定固定价格不调整的,价格上涨属于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重庆建工案,最高院)
  • 煤炭价格短期急涨:受国家环保、去产能等政策影响,煤炭价格短期内急速上涨且幅度超过正常波动范围的,可认定为情势变更(华亭鹏祥案)
  • 运价大幅上涨:合同签订时市场已出现价格波动,从事国际航运的企业对价格变化应有一定预见性的,不构成情势变更(迅达电梯案)
  • 房地产价格变化:属于正常市场风险,并非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不适用情势变更(安妍案,最高院)
  • "双反"贸易措施: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并非不可预见的情形(厦门金泰九鼎案)
  • 固定价格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的,价格大幅上升不适用情势变更

五、疫情相关的合同履行问题

5.1 疫情的法律性质认定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难以预料性,构成《民法典》第 180 条第 2 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广西高院 2020 年指导意见)。但疫情对具体合同的影响需结合个案判断。

5.2 不同类型合同的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
- 承租人因疫情无法正常经营的,可根据公平原则请求减免租金
- 减免范围应与疫情对经营的实际影响程度相适应
- 因"双减"政策导致教育培训机构无法取得办学许可的,构成情势变更(株洲翡翠金轮案)

旅游合同
- 因疫情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江苏高院 2020 年指导意见)

买卖合同(防疫物资)
- 因政府调配、征用等原因无法履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 利用疫情迫使买受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购买的,买受人可请求撤销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工期延误的,可根据不可抗力规则顺延工期
- 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如合同约定固定价格,一般认定为商业风险

金融借款合同
-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审慎审查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
- 鼓励通过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方式协商解决

5.3 疫情期间的特殊程序规则

  • 诉讼时效中止:因疫情在最后六个月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 诉讼中止:因疫情不能参加诉讼的,可裁定中止诉讼
  • 期间顺延: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的,可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顺延

六、政策调整与情势变更

6.1 一般规则

政策调整本身并不当然构成情势变更。法院需审查:
- 政策变化是否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 按变化后的政策要求调整是否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 继续履行是否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6.2 典型情形

  • 城市蓝线划定:不构成情势变更,因河道属于签订合同时既有的客观情况,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仍可继续开发(北京某旅游公司案,最高院典型案例)
  • "双减"政策:属于政府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构成情势变更
  • 环保政策趋严:作为专业矿产公司对政策走向应有预见,不构成情势变更(郑北平案,最高院)
  • 道路停车管理权被收回:政策变化非当事人意志所能控制,属于情势变更(科溢交通案,最高院)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最高院民一庭审理合同若干问题实务解答
  • 最高院答复: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合同违约法律对策的提案
  •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十个热点).md)

法院审判指导

  • 上海高院:合同法(总则)涉自由裁量权要件指引
  • 江苏高院: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 广西高院民二庭: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 上海高院: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系列问答(2022年修订版)
  • 北京三中院:有关合同解除的若干疑难法律问题参考意见
  • 广东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

学术文章

  • 石佳友:情势变更制度司法适用的重要完善
  • 邵普:情势变更的审查认定标准
  • 杨立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完善我国合同法规则的重大进展
  • 最高法民二庭研究室负责人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典型案例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典型案例(含情势变更案例)
  •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
  • 人民法院案例库:情势变更相关案例

法条资源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引用资料: 17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