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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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

股东知情权

最后更新:2026-04-04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股东出资责任 | 股权转让 | 股东代表诉讼

核心法条

  • 新《公司法》第 57 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条件与限制(含会计凭证、辅助人查阅、穿透查阅全资子公司)
  • 新《公司法》第 110 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持股 3% 以上可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 《公司法解释四》第 7 条:原告股东资格的认定(含前股东例外) [现行有效]
  • 《公司法解释四》第 8 条: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标准 [现行有效]
  • 《公司法解释四》第 9 条:章程限制知情权的效力 [现行有效]
  • 《公司法解释四》第 10 条:判决应明确查阅时间、地点和名录;辅助查阅规则 [现行有效]
  • 《公司法解释四》第 11 条:泄密的赔偿责任 [现行有效]
  • 《公司法解释四》第 12 条:董事、高管未依法制作或保存材料的赔偿责任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5-10-27 公司法大幅修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体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2013-12-28 确立认缴资本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次出资比例 公司法修正案
2018-10-26 股份回购规则修订(第142条) 公司法修正案
2023-12-29 全面修订:认缴改5年期限、新增横向人格否认、董监高责任强化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
2024-07-01 新《公司法》正式施行 【现行有效】

一、知情权的范围与分层

新法第 57 条的三层架构

新《公司法》第 57 条对股东知情权客体形成了三层递进架构:

层面 可查阅材料 行权方式 前置条件
第一层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 + 复制
第二层 会计账簿 仅查阅 书面请求 + 说明目的
第三层 会计凭证 仅查阅 书面请求 + 说明目的 + 说明必要性

与旧法的区别

  • 新增会计凭证:旧法仅列会计账簿,新法明确将会计凭证纳入可查阅范围
  • 新增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被纳入第一层可查阅、复制的范围
  • 新增穿透查阅:股东可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
  • 新增辅助人制度入法:允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不再要求股东必须在场
  • 保密义务扩展:义务客体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会计凭证查阅的实务要点

新法虽将会计凭证纳入可查阅范围,但司法实践中仍应审查查阅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 股东须说明为何仅查阅会计账簿不足以保障其知情权
  • 法院应审查股东是否提出合理怀疑(业务异常、财务异常、遭受压制等)
  • 查阅范围应与查阅目的相匹配,可从时间、种类等方面予以限制
  • 会计凭证不可复制,举重以明轻,仅限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规则

根据新法第 110 条,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须满足:
-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
- 公司章程不得提高该持股比例限制
-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遵守《证券法》等规定

二、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与限制

起诉前置程序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1. 书面形式:不限于纸面,微信等数据电文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视为书面形式(上海二中院裁判规则):
  2. 以文字为内容载体
  3. 具备可追溯与可调取性
  4. 意思表达内容正式严谨
  5. 具有通知作用
  6. 说明目的:目的说明不能过于虚泛(如"出于对公司关切"),应具体合理
  7. 15 日等待期:公司应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8. 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邮件的,视为已送达

不正当目的的认定(公司法解释四第 8 条)

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具有不正当目的:

  1. 同业竞争: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2. 注意:经营范围重合不等于实质性竞争,须综合考量业务种类、生产规模、客户重叠等
  3. 例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 通报信息:为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5. 历史泄密:在提出查阅请求前 3 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6. 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章程限制的效力

  • 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权的,无效(公司法解释四第 9 条)
  • 知情权属于股东的固有权、法定权利,公司不得以章程取消或实质剥夺
  • 典型无效条款:特定股东放弃知情权条款、会计账簿查阅权放弃条款、一切查阅请求须经公司同意条款
  • 公司自治可对知情权范围及行使方式进行扩大和细化,但不能缩减

三、行权主体资格

一般规则

  • 起诉时须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公司法解释四第 7 条)
  • 股东资格以工商登记为原则,存在争议时应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特殊主体

1. 前股东
- 一般情况下,退出公司后丧失知情权
- 例外: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请求查阅其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材料

2. 瑕疵出资股东
- 瑕疵出资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丧失
- 在未被依法解除股东资格前,瑕疵出资股东仍可行使知情权
- 法律仅允许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财产性权利,知情权不在限制之列(入库编号 2024-08-2-267-001)

3. 隐名股东
- 隐名股东一般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行使知情权
- 可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规定,查明股权真实权属后综合判断

4. 间接持股股东
- 一般公司股东原则上不能代位行使对子公司的知情权
- 有限合伙人可循《合伙企业法》第 68 条第(七)项代位行权
- 新法第 57 条规定股东可查阅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穿透查阅)

四、辅助专业人员查阅

制度内容

新法第 57 条第 4 款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辅助人的资格要求

  • 专业性:须为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律师、会计师等)
  • 独立性:与公司无利害关系
  • 保密性:依法或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

与旧法解释四的区别

项目 公司法解释四 新公司法
前提条件 须依据法院生效判决 不限,诉前即可委托
股东在场 须股东在场 不再要求
责任条款 明确辅助人泄密的赔偿责任 仅有保密义务的宣示性规定

辅助人泄密的责任

  • 公司可直接请求辅助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辅助人可能受到行业处分、行政处罚
  • 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公司以辅助人缺乏独立性为由,可提出抗辩

五、母子公司的查阅权(穿透查阅)

适用条件

新法第 57 条第 5 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适用条件:
- 母公司是子公司的100%控股股东
- 不适用于非全资子公司或孙公司

制度意义

  • 防止控股股东利用子公司从事损害母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 间接维护母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 为双重代表诉讼的有效实施提供信息基础

六、救济方式

诉讼救济

  • 被告:应以公司为被告,不能以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为被告
  • 判决内容:应明确查阅或复制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 查阅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
  • 查阅时间:通常为公司正常工作时间

损害赔偿

  • 董事、高管未依法制作或保存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请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四第 12 条)
  • 股东或辅助人泄密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公司可请求赔偿

摘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倍某生物技术公司与东某企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执行争议案"中明确:
- 摘抄是实现查阅权的必要、合理的辅助手段
- 摘抄不等同于复制,不能以法律未允许复制为由限制摘抄
- (2020)最高法执监 97 号裁定

破产程序中的特殊规则

  •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应参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处理
  • 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后,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变更为破产管理人

七、司法实务要点

举证责任分配

  • 不正当目的: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 前置程序已履行:由股东证明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 文件不存在:由公司举证证明文件确已灭失

常见抗辩及处理

公司抗辩 法院处理
股东出资瑕疵 一般不影响知情权行使
股东参与经营已知情 不能成为拒绝理由
查阅范围过大 法院可根据目的合理限定时间范围
微信通知非书面形式 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书面
章程已限制知情权 实质性剥夺的条款无效

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 山东高院: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可一并查阅会计凭证
  • 上海高院(2005):出资瑕疵不否定知情权,但前股东和注销后股东无权行使
  • 广东高院(2025):新法施行后未审结案件,股东起诉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应适用新法第 57 条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广东高院:关于新公司法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 上海高院: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
  • 山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学术文章

  • 林一英:新《公司法》对股东权利保护的完善
  • 股东知情权客体的第三层面:查阅会计凭证的证成与限度
  • 李建伟:股东查阅权辅助人制度之立法完善
  • 股东查阅权的权利分析: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 黄辉:公司法修订背景下的股东知情权制度检讨

审判指引

  •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
  •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东知情权的规则创新与风险提示

案例分析

  • 股东查账时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吗
  • 微信正式通知行使股东知情权符合"书面请求"标准
  • 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客体
  • 董事、高管对股东的直接责任认定

案例库案例

  • 尤某诉无锡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书籍

  • 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下册)
  • 公司法 600 问(上下册)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引用资料: 19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