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章 + 《建工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黑白合同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核心法条
| 法律依据 | 核心内容 |
|---|---|
| 《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 对中标合同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 |
| 《建工解释(一)》第 1、2 条 | 合同无效情形及无效后的结算规则 |
| 《民法典》第 793 条 | 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折价补偿规则 |
| 《民法典》第 146 条 | 通谋虚伪表示——阴阳合同的效力规则 |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4-10-25 | 建工司法解释(一),已废止 | 法释[2004]14号 |
| 2020-12-29 | 建工司法解释(一),配合民法典 | 法释[2020]25号 |
| 2021-01-01 | 《民法典》施行 | 【现行有效】 |
一、黑白合同的概念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合同形态问题,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合同。
- 白合同:经过招投标并经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的中标合同
- 黑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但实际履行的合同,或与白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合同
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三项核心要素
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
- 工程价款:合同总价、计价方式、付款条件等
-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等级等
- 工程期限: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等
变相变更价款
以下行为实质上构成工程价款的变更:
- 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
- 无偿建设配套设施
- 让利、向建设方捐款
- 附加不合理条件(如要求承包人垫资等)
正常变更 vs 黑白合同
以下情形不属于黑白合同:
- 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
- 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
- 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
这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变更,不宜认定为《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规定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结算规则
情形一:中标合同有效
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依据:《建工解释》第 21 条。备案不是结算的前提条件,中标即可。
情形二:违法招投标致中标合同无效
当当事人通过串标、低于成本价中标等违法方式进行招投标时:
规则:两份合同(中标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均无效。应当以符合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依据:《建工解释》第 2 条(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情形三:非必招项目选择招投标
规则:即使项目非必须招标,当事人自愿选择招投标的,同样受招投标制度约束,应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
四、黑白合同效力与无效后的处理
白合同无效的情形
| 情形 | 效力 |
|---|---|
| 串通投标 | 白合同无效 |
| 低于成本价中标 | 白合同无效 |
| 中标人与招标人恶意串通 | 白合同无效 |
| 未依法招标而虚假招标 | 白合同无效 |
黑合同无效的情形
| 情形 | 效力 |
|---|---|
| 规避招投标 | 黑合同无效 |
| 无资质承揽、借用资质 | 黑合同无效 |
| 违反强制性规定 | 黑合同无效 |
两份合同均无效时的结算
两份合同均无效的,应参照符合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且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如多份合同均无效且无法确定真实意思表示的,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五、通谋虚伪表示与黑白合同
《民法典》第 146 条确立了通谋虚伪表示规则:
- 阳合同(虚假表示)→ 无效
- 阴合同(隐藏的真实意思)→ 依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效力
在建设工程领域:
- 为避税而签订低价的网签合同 → 属通谋虚伪表示,阳合同无效,以真实履行的合同为准
- 阳合同因规避招投标而无效,但阴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依第 793 条折价补偿
六、典型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浙江高院解答第 16 条,四川高院解答,江苏高院纪要等均采此立场)。
裁判规则二:黑合同在先、白合同在后的处理
双方先签订"补充协议"(黑合同),后通过招投标签订中标合同(白合同),且白合同存在串标行为无效。此时两份合同均无效,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结算依据。
典型案例:"黑白合同按实结算付款案"(浙江高院解答附案例一)——施工企业先与房企签 3289 万元补充协议(黑合同),后以 4837 万元中标(白合同)。法院认定两份合同均无效,按黑合同结算。
裁判规则三:正常合同变更不构成黑白合同
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双方以补充协议、签证、洽商记录等形式变更工期、工程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属于黑白合同(浙江高院解答第 15 条)。
七、实务要点
- 识别黑白合同:先审查是否经过招投标、是否存在实质性不一致,再判断是否存在串标等导致中标合同无效的情形
- 结算依据的选择:中标合同有效 → 中标合同结算;两份均无效 → 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
- 防范策略:避免签订实质性内容背离中标合同的"补充协议";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保存充分的证据材料(设计变更、规划调整依据等)
- 阴阳合同与黑白合同的区别:阴阳合同侧重通谋虚伪表示(避税、套贷等),黑白合同侧重规避招投标
- 诉讼策略:主张对方存在黑白合同的,应提交两份以上合同及相应的招投标材料、实际履行证据(付款凭证、工程款结算单、施工日志等)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院审判指导
- 浙江高院解答(2012年)
- [北京高院解答(2012年)](../../../法院审判指导/北京规定/2012-11-26_232142_5365_京高法发[2012]245号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md)
- 四川高院解答(2015年)
- 重庆、四川高院联合解答(2022年)
- 河北高院审理指南(2023)
- 湖南高院解答(2022)
- 宁波中院解答
- 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合集
- 最高院民一庭:审理合同若干问题实务解答
书籍
-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 规则重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路径总梳理
- 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