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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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改革

现行基准: 《证券法》(2019年修订,2020年3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5-2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科创板注册制 | 证券发行与承销 | 退市制度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核心法条

  • 《证券法》(2019年修订,2020-03-01施行)第九条: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 《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总体方案》(2020年4月27日):创业板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现行有效]
  •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2026年4月9日,4月10日发布):新一轮深化创业板改革的统领性文件 [现行有效]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创业板IPO注册的核心规章 [现行有效]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 [现行有效]
  • 《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2020年):过渡期安排 [现行有效]

一、创业板改革历程

改革阶段

阶段 时间 核心特征
设立阶段 2009年10月 创业板开板,核准制
注册制改革 2020年4月 注册制试点,与科创板制度衔接
全面注册制衔接 2023年2月 注册制全面实施,创业板纳入
改革深化 2024年至今 新国九条背景下的创业板定位调整

2020年创业板改革的核心内容

2020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方案》,核心包括:

  1. 注册制改制:从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与科创板一致)
  2. 存量改革:在已有1000+家上市公司的基础上实施改革
  3. 投资者适当性:门槛从10万/2年提高至50万/2年
  4. 涨跌幅限制:从10%调整为20%(新股上市前五日除外)

二、创业板定位

三创四新

创业板定位为"三创四新"企业:
- "三创":创新、创造、创意
- "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行业负面清单

创业板设负面清单制度,以下行业原则上不支持:
1. 农林牧渔
2. 采矿业
3.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4. 纺织业
5.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 建筑业
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 住宿和餐饮业
10. 金融业
11. 房地产业
1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如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机器人等新技术深度融合可例外)

三、上市条件

四套上市标准

标准 指标 适用企业类型
标准一 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5000万元 成熟盈利企业
标准二 预计市值≥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收≥1亿元 成长期企业
标准三 预计市值≥50亿元,最近一年营收≥3亿元 大规模企业
标准四(2026新增) 预计市值≥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收≥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30%;或预计市值≥4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收≥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15% 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的高成长创新企业

与科创板的差异

维度 科创板 创业板
定位 硬科技(卡脖子、前沿技术) 三创四新(创新型企业)
行业限制 正面清单制 负面清单制
上市标准 五套标准(含未盈利) 四套标准(2026 起新增第四套)
涨跌幅限制 20% 20%
投资者门槛 50万/24个月 50万/24个月(改革后)
存托凭证 允许 不允许
特别表决权 允许 不允许

四、退市制度

创业板退市规则

创业板退市制度与改革同步优化,包括:

退市类型 具体标准
财务类 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组合指标)
交易类 股价低于面值(1元)连续20个交易日
规范类 未按期披露年报/半年报、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
重大违法类 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等

改革亮点

  1. 组合财务指标:避免单一指标被规避
  2. 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直接退市
  3. 营业收入扣除:严格区分主营业务收入与非主营业务收入
  4. 信息披露监管联动:与退市制度形成闭环

五、交易机制改革

涨跌幅限制调整

  • 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 之后每日涨跌幅限制:20%(原为10%)
  • 存量老股:2020年8月24日起,全部创业板股票涨跌幅调整为20%

盘后定价交易

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机制,允许在收盘后以固定价格进行交易。

六、2026 年深化创业板改革的新增要点

6.1 发行上市端

  1. 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上市:创业板定位进一步向新质生产力、新型消费和现代服务业中的优质创新企业延伸。
  2. 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用营收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强度等成长性指标替代单纯盈利门槛。
  3. 建立 IPO 预先审阅机制:在正式申报前为技术安全、信息安全敏感企业提供更稳妥的审核准备路径。
  4. 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试点:地方政府可将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信息推送给证监会和深交所,但该推送仅作审核参考,不是必经程序。

6.2 融资并购与投资端

  • 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允许“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提升成长型企业融资灵活性。
  • 简易程序再融资扩容:允许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提高再融资时效。
  • 吸收合并与股权激励松绑: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并支持更灵活的激励考核安排。
  • 交易制度扩展:引入做市商制度、协议大宗交易实时成交确认、创业板 ETF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并为 ETF、期权和股指期货扩容预留空间。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 依据来源
2009-10-30 创业板正式开板
2014-05-14 创业板首次再融资规则出台 证监会令第99号
2020-04-27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方案通过 深改委第十三次会议
2020-08-24 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
2020-12-31 创业板退市新规出台 深交所创业板退市新规
2023-02-17 全面注册制下创业板改革深化 证监会全面注册制改革
2026-04-10 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新增第四套上市标准、地方政府推送机制及投资端改革 证监会《创业板意见》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
  • 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
  • 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 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20年修订)
  •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

引用资料: 5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