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企业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工会与职工参与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劳动关系认定 | 社会保险费争议 | 竞业限制 | 加班与工时
核心法条
- 《工会法》:工会的组建、权利和职责框架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3款: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可提出纠正意见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6条:工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50-06-28 | 《工会法》首次颁布 | 中央人民政府 |
| 2001-10-27 | 《工会法》重大修改 |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 2008-01-01 | 《劳动合同法》明确工会在解除程序和集体协商中的作用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 现行 | 现行有效 | 【现行有效】 |
一、工会的基本制度
1.1 工会的组建
- 建会权:职工有组织工会的自由和权利
- 建会条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 不得阻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 独立性: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1.2 工会的经费
- 经费来源:会员缴纳的会费、所在单位按工资总额2%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上缴收入、上级工会的补助
- 使用范围: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二、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
2.1 单方解除前的通知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3条: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违法解除的程序性后果:
- 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主张该解除行为违法
- 用人单位在仲裁起诉前补正通知工会程序的,可视为程序补正
2.2 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
- 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 提出方案和意见
-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应当将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在劳动争议中一般不得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2.3 集体协商机制
- 工会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 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 集体合同草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三、工会的监督权
| 监督领域 | 工会权利 |
|---|---|
| 劳动保护 | 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提出意见 |
| 工资支付 | 监督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 社会保险 | 监督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
| 女职工保护 | 监督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 劳动合同履行 | 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6条、第43条
- 《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