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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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章(第 386-457 条)

担保物权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碳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 | 抵押权 | 质押权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386 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388 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389 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390 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物上代位性)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393 条: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现行 依涉及领域适用现行法 【以相关领域为准】

一、担保物权的体系

1.1 法定分类

类型 设立方式 典型代表
意定担保物权 当事人合意设立 抵押权、质押权
法定担保物权 法律直接规定 留置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

1.2 的担保物权

《民法典》扩大了担保物权的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还包括:

非典型担保 说明
所权保留买卖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直至买受人付清全款
融资租赁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
保理 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标的的融资担保
让与担保 将财产权形式上转移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履行

二、担保物权的共同规则

2.1 从属性

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
- 主债权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担保物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

2.2 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的核心效力是优先受偿
- 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 多个担保物权之间按照登记/设立时间确定优先顺位
-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

2.3 物上代位性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三、新型担保物权的实践

3.1 碳排放权质押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可以被设质押。实务中已在部分地区开展碳排放权质押融资业务。

3.2 数据资产担保

随着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企业数据资产是否可以作为担保标的,成为理论和实务的热点问题。但目前法律尚未明确数据资产的可担保性。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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