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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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强制执行 | 执行款物管理 | 执行异议复议
现行基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基准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264条(2023修正前: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85号):执行中应准确计算和执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1991-04-01 原《民事诉讼法》第232条首次确立迟延履行责任 《民事诉讼法》1991年版
2007-10-28 第229条调整条文序号 民事诉讼法修正
2014-08-01 《法释〔2014〕8号》施行,明确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21-01-01 条文调整为第260条 民事诉讼法2021年版
2024-01-01 条文调整为第264条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一、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

1. 计算公式

根据法释〔2014〕8号: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2. 计算期间

  • 自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 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 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

利息类型 性质 来源
一般债务利息 依据判决书确定/合同约定 法律文书主文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惩罚性,法定标准(日万1.75) 《民事诉讼法》第264条

两者并行计算,一般债务利息不因加倍部分利息而减少。

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执行和解对迟延履行利息的影响

  •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迟延履行利息按和解协议约定执行。
  • 和解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2. 执行回转情形

  • 因判决被撤销而执行回转的,已收取的迟延履行利息应一并返还。

3. 部分履行的计算扣减

  • 部分履行的,按未清偿部分继续计算。
  • 履行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先抵扣执行费用、再抵扣一般债务利息、再抵扣本金。

三、强制执行中的实务操作

1. 主动计算与依申请计算

  • 执行法院应在执行款分配方案中主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 申请执行人也可在执行申请中明确提出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请求。

2. 利率变动时的处理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是固定标准,不随LPR等市场利率变动而调整。

四、律师实务建议

  1. 执行申请:在申请执行时应明确列明迟延履行利息的请求金额和计算依据。
  2. 计算精准:使用正确的公式和利率,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执行争议。
  3. 和解风险:执行和解中应明确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减免及减免范围,避免歧义。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书籍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第二版 2022
  • 执行案件办理实务

案例库资源

  •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

引用资料: 3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