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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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现行基准: 《民法典》第1128条(2021年1月1日施行,继承编重大修订)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法律知识体系编译
关联概念:转继承 | 继承 | 遗产分割 | 遗嘱继承

核心法条

法律依据 条文号 核心内容 效力状态
《民法典》 第 1128 条第1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128 条第2款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2021年新增 现行有效(重大修订
《民法典》 第 1127 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1985-10-01 原《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已废止
2021-01-01 原规则仅限"子女的晚辈"代位 新增: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1.1 定义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当某一顺序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该继承人的特定近亲属依法代为承继其继承份额的制度。

1.2 核心特征

特征 说明
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前提条件 被代位人(原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份额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份额
人数不限 代位继承人有数人的,共同分配被代位人应得的份额
代位限制 第一代位: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第二代位:兄弟姐妹的子女

二、代位继承的类型

2.1 第一顺位代位(传统代位)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人 与被代位人的关系 代位层级
孙子女、外孙子女 被代位人(死者)的子女 第一代位
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被代位人的孙子女 可以代位
曾曾孙子女 依此类推 可以代位

注意:代位不受辈数限制,但只限直系晚辈血亲(不包括配偶和旁系血亲)。

2.2 第二顺位代位(2021年新增)

《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新增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子女)代位继承。

意义:在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无配偶、无子女、无父母)的情况下,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减少了遗产收归国有的可能。

2.3 两种代位的适用顺序

适用条件 代位类型 说明
被继承人有子女 第一顺位代位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孙子女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由兄弟姐妹继承 第二顺位代位 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代位继承

三、丧失继承权对代位继承的影响

3.1 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

被代位人(父/母或兄弟姐妹)因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代位人)仍可代位继承,除非代位人自身也丧失继承权。但如被代位人自己放弃继承的,不产生代位继承。

3.2 代位人丧失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本身有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该代位人丧失代位继承权。其他共同代位人的代位权不受影响。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分

对比维度 代位继承 转继承
死亡时间 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权利来源 法律直接规定的代位权 继承人生前已取得的继承权
适用范围 仅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
主体范围 限定的代位继承人 死亡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1128条

学术参考

  • 民法典继承编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