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批准规则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重整 |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 | 破产清算 | 破产程序启动条件审查
现行基准: 以《企业破产法》及最新司法解释为基准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84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分表决组进行表决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86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管理人提请法院批准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87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批准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85条: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88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第87条获得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6-08-27 | 《企业破产法》第84-88条确立重整计划批准与强制批准制度 | 自2007-06-01施行 |
| 2012-04月 | 最高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法[2012]268号 |
| 2018-03-04 | 最高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法[2018]53号 |
一、重整计划表决机制
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按以下分组表决:
1. 担保债权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 职工债权组——欠付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补偿金等
3. 税款债权组——欠缴的税款
4. 普通债权组——普通破产债权
表决通过标准
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需同时满足:
- 人数过半: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 债权额比例:同意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出资人组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应当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二、法院裁定批准
正常批准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批准申请。法院审查合法性后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生效。
强制批准( cramdown )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时,债务人或管理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批准。强制批准需满足以下条件(《企业破产法》第87条):
- 担保债权保障:按重整计划草案,该组债权就担保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或债权人同意
- 职工债权保障:职工债权获得全额清偿
- 税款债权保障:欠缴税款获得全额清偿
- 普通债权不低于清算价值:按重整计划草案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的清偿比例
- 出资人权益公平调整: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
- 公平对待原则:同一表决组的债权获得公平对待
- 可行性和合理性:重整计划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
三、强制批准的司法审查标准
强制批准是法院对私人自治的最强制干预,审查标准尤为严格:
- 清算价值保障原则:反对组债权人在重整中的受偿不低于假设清算时的受偿
- 绝对优先原则:反对组获得全额清偿前,顺位在下的组不能获得任何分配
- 最大利益原则:重整方案符合各债权人最大利益
- 公平对待原则:同组债权人待遇相同
- 可行性要求:重整方案切实可行
四、未通过的法律后果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依照第87条获得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
-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 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五、实务要点
- 表决策略:债务人/管理人应在提交表决前与各组债权人充分沟通,避免被否决
- 清算价值评估:强制批准的关键在于清算价值的确定,需有权威评估报告支撑
- 经营方案可行性:法院审查重点包括重整后企业能否持续经营
- 期限管理:重整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可延长至9个月
- 上市公司特殊规则:上市公司重整涉及证券监管、行政许可等交叉问题,审查更为严格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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