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诉法解释》第 106 条 + 《民事证据规定》(2019 年修订)第 87-88 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与非法证据排除 |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 证据认证规则
核心法条
- 《民诉法解释》第 106 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现行有效]
- 《民事证据规定》(2019 年修订)第 87 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现行有效]
- 《民事证据规定》(2019 年修订)第 88 条: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95-103 条: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排除程序和认定标准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5-03-06 | 最高法首次明确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严格排除立场) | 法复〔1995〕2号(已废止) |
| 2001-12-06 |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三要件:侵害合法权益、违反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 法释〔2001〕33号第68条 [已修订] |
| 2012-08-31 | 《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入法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 |
| 2015-02-04 | 《民诉法解释》第106条,增加"严重"限定,缩小排除范围 | 法释〔2015〕5号 [现行有效] |
| 2019-12-01 |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88条与司法解释保持一致 | 法释〔2019〕19号 [现行有效] |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基本法理
1.1 概念与目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在收集或形成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依法排除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规则。
制度目的:
1. 权利保护:保障公民隐私权、通信自由等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2. 程序正义: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当性,防止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3. 违法预防:遏制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行为
1.2 民事与刑事排除规则的区别
| 维度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
| 排除标准 | "严重"侵害/违反/违背(三要件) |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一律排除 |
| 排除范围 | 相对有限,侧重严重违法行为 | 宽泛,涵盖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
| 程序启动 |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 | 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为辅 |
| 证明标准 | 较大可能性(程序性事项) | 排除合理怀疑 |
二、排除要件的认定
2.1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关键判断标准:
1. 权益位阶: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 财产权 > 其他民事利益
2. 侵害程度:须达到"严重"程度,一般性轻微侵害不导致证据排除
3. 主观状态: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典型情形:
-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拍摄的证据
- 擅自截获、翻阅他人信件或邮件的证据
- 未经同意在他人住所安装窃听/偷拍设备取得的证据
2.2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需区分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与管理性禁止性规定:
- 仅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的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
- 仅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证据,原则上不影响其证据能力
实务判定要点:
- 判断该规定是否以"不得""禁止"等形式出现
- 考察该规定保护的利益位阶
- 分析违反该规定的社会危害程度
2.3 "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的认定需结合社会一般道德标准和个案情境:
- 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交易秩序、司法秩序
- 善良风俗:社会公认的基本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三、排除程序的运作
3.1 程序启动
| 启动方式 | 说明 |
|---|---|
| 当事人申请 | 当事人认为对方提交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排除申请 |
| 法院依职权 | 人民法院发现证据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依职权启动审查 |
3.2 审查程序
两阶段审查:
1. 第一阶段:初步审查——申请人需初步证明证据来源存在违法嫌疑
2. 第二阶段:实质审查——法院综合审查证据的来源、取得方式及违法程度
3.3 证明责任
| 事项 | 证明责任方 | 证明标准 |
|---|---|---|
| 证据违法的初步证明 | 申请方(提出排除请求的当事人) | 较大可能性 |
| 证据合法性 | 证据提交方 | 高度可能性 |
四、实务认定难点
4.1 私自录音录像的证据效力
裁判规则演变:
- 早期观点: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资料一律排除
- 当前规则:未达"严重"程度的未经同意录音,原则上不排除
- 实务标准:录音地点是否为公共场所、录音内容是否涉及隐私、录音设备是否非法安装
4.2 违法取证的"毒树之果"
民事诉讼中,对于基于非法证据衍生的二次证据(毒树之果),法院通常采取以下态度:
- 原则上不予以类推排除,因其与原始违法行为关联度较低
- 但二次证据的来源如亦存在违法问题,则可能被单独排除
- 法院在个案中进行利益衡量,权衡证据价值与违法程度
4.3 律师调查中的证据合法性边界
律师调查取证须注意以下合法边界:
- 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原则上合法
- 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证据的,应予排除
- 通过欺骗、胁迫手段获取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五、利益衡量原则
5.1 衡量的基本框架
法院在判断是否排除某一证据时,通常进行以下利益衡量:
- 被侵害的权益性质与程度(人格权优先保护)
- 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性(关键证据慎用排除)
- 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严重"标准)
- 是否存在替代证据(无替代证据时倾向于不排除)
- 排除证据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5.2 实务裁判趋势
近年来,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趋势呈现以下特点:
- 排除范围趋于限缩:强调"严重"要件,避免过度排除影响事实认定
- 类型化精细化:对私录证据、电子证据、书证等分类设定不同标准
- 利益衡量精细化:更多考虑证据的唯一性、关键性和违法程度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民事诉讼法》
- 《民诉法解释》第106条
- 《民事证据规定》(2019年修订)第87-88条
学术文章
案例与实务
- 辽宁省商事审判证据规则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