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公司法》(2024年修订)+ 《证券法》(2019年修订)+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2021年施行)+ 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 Corporate Bond,可转债)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夹层融资 | 资产证券化 | 定向增发 | 对赌协议
核心法条
- 《公司法》(2024年修订)第 15 条: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163 条: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现行有效,2024年新修完善] [现行有效]
-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 15 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包括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等 [现行有效]
- 《证券法》第 16~18 条: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受托管理人制度 [现行有效]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2021年3月施行):统一规范可转债的发行、交易、转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核心事项,是首部专门规范可转债的部门规章 [现行有效]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2023年2月施行):全面注册制下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和审核规则 [现行有效]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交易规则、回售赎回程序、转股操作等细节性规定 [现行有效]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3年修订):募集说明书编制与披露的格式要求 [已部分被注册制格式准则替代]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3-03-24 | 修订募集说明书格式准则,规范可转债信息披露 | 证监发行字〔2003〕28号 |
| 2005 | 上交所发布可转债回售业务通知 | 上证交字〔2005〕相关通知 |
| 2006-05-08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统一规定可转债发行条件 | 证监会令第30号 |
| 2015 | 新《证券法》修订,强化债券投资者保护 | 2015年修订版 |
| 2019-12-28 | 证券法全面修订,注册制入法,债券制度重大调整 | [现行2019年修订版] |
| 2020 | 深交所创业板可转债规则修订,支持创业板发行可转债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
| 2020 | 深交所发布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创业板) |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 2021-03-01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施行,首次统一规范可转债发行、交易、转股全链条 | 证监会令第179号 [现行有效] |
| 2023-02-17 | 全面注册制:主板可转债纳入注册制管理,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现行有效] |
| 2024-07-01 | 新《公司法》施行,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 【现行有效】 |
| 2024-04-12 | "国九条"发布后,可转债发行审核趋严,融资政策收紧 | 国务院政策文件 |
一、可转债的基本概念
1.1 定义
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 Bond),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它本质上是债券 + 股票看涨期权的组合金融产品。
1.2 核心特征
| 特征 | 说明 |
|---|---|
| 债权性 | 持有人在不转股的情况下享有固定利息 |
| 期权性 | 持有人有权在转股期内按约定转股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 |
| 股权性(转股后) | 转股后,债权人身份转为股东,享有分红权和表决权 |
| 双重退出渠道 | 持有到期还本付息 / 转股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 触发回售条款提前退出 |
1.3 在资本结构中的位置
优先债权(银行贷款、普通公司债)
↓
可转债(债权属性+转股期权)
↓
优先股
↓
普通股
1.4 与其他融资工具的比较
| 维度 | 可转债 | 普通公司债 | 定向增发 |
|---|---|---|---|
| 融资成本 | 低(票面利率通常0.3%~2%) | 较高(市场利率) | 不产生利息成本 |
| 对现有股东的稀释 | 转股后稀释 | 不稀释 | 直接稀释 |
| 对发行人而言 | 延缓稀释、低成本融资 | 刚性付息 | 即时稀释、无付息压力 |
| 对投资人而言 | 债底保护+转股收益上限 | 固定本息收益 | 完全股权风险 |
二、可转债的核心条款
2.1 基本要素
| 要素 | 说明 | 常规设置 |
|---|---|---|
| 债券面值 | 每张人民币100元 | 100元/张 |
| 票面利率 | 通常为递增利率 | 0.3%→0.5%→1.0%→1.5%→1.8%→2.0% |
| 债券期限 | 自发行之日起至到期 | 通常为6年 |
| 转股期 | 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时间段 | 一般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 |
| 转股价格 | 转换为每股股票所需支付的价格 | 通常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均价 |
| 信用评级 | 公开发行须评级 | AA及以上为主流 |
2.2 核心期权条款
(一)转股条款
- 转股价格的确定: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 转股价格的调整: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派发股利等情形均须按约定调整转股价格
(二)赎回条款(发行人权利)
条件赎回:
- 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时,发行人有权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 当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发行人有权决定按照面值加应计利息赎回全部剩余可转债
法律性质:赎回权属于发行人单方面的权利,但须按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和程序行使。
(三)回售条款(持有人权利)
- 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常见触发条件)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发行人回售全部或部分可转债
- 附加回售:若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用途未达标,持有人有权回售
法律性质:回售权是保护债券持有人的重要机制,属于《公司法》框架下的法定/约定权利。
2.3 向下修正条款
- 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会表决
-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 该条款是平衡发行人和持有人利益的核心缓冲机制
三、可转债的发行条件(注册制后)
3.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积极条件: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4. 现任董监高符合任职条件
5.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6.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2023年注册管理办法放宽后,主板仍适用50%限制;科创板/创业板根据板块特点确定)。
3.2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2020年创业板率先允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2023年注册制扩展至全市场:
- 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
- 转股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的80%
- 锁定期一般为6个月(控股股东/实控人为18个月)
3.3 禁止发行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债:
1. 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事项重大影响已消除除外)
3. 现任董监高最近三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一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4. 上市公司或其董监高因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
5. 控股股东/实控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 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更且仍有大量闲置
四、可转债交易与转股机制
4.1 交易规则
- T+0交易(部分交易所规则):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可转债当日可以卖出
- 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涨跌幅比例为57.3%至-43.3%;非上市首日为20%
- 无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创业板可转债: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 投资者适当性:2022年6月起实施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交易
4.2 转股操作
- 持股期限:转股期内(一般发行满6个月后开始)
- 转股方式:通过交易系统申报转股
- 转股数量:转股数量 = 转股债券面值 ÷ 转股价格,不足一股的部分以现金兑付
- 转股后次日获得股票并可交易卖出
4.3 到期处理
| 结果 | 适用情形 | 处理方式 |
|---|---|---|
| 转股 | 持有人选择在转股期内转股 | 债券转为股票 |
| 还本付息 | 持有人未转股、债券到期 | 发行人按约定还本付息 |
| 赎回 | 触发赎回条件 | 发行人以面值+应计利息赎回 |
| 回售 | 触发回售条件 | 持有人以面值+应计利息卖回发行人 |
五、私募/非公开可转债
5.1 与公开可转债的区别
| 维度 | 公开可转债 | 私募可转债 |
|---|---|---|
| 发行对象 | 不特定公众 | 特定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数量受200人限制) |
| 审核程序 | 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 | 无需证监会核准,但需符合私募发行规则 |
| 信息披露 | 严格公开披露 | 向投资者定向披露 |
| 流动性 | 可上市交易 | 流动性差,通常为持有至转股/到期 |
| 转股价格 | 按法定方式确定 | 协商确定、灵活度高 |
5.2 私募可转债的应用场景
- 创业投资/PE阶段的过桥融资:创业公司在获得下一轮股权融资前以可转债方式获得过桥资金
- Pre-IPO轮次:上市前以可转债锁定价格,上市后转股退出
- 关联方借款替代:股东向公司提供附带转股权的借款
5.3 与夹层融资的关系
私募可转债是夹层融资的典型工具之一,详见 夹层融资。它介于优先债权与普通股之间,具有"债底保底、转股看涨"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可转债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6.1 信用风险
- 发行人违约:到期无法还本付息或触发回售时发行人无力支付
- 评级下调:信用评级下降导致债券交易价格下跌
实务要点:投资者应关注发行人的经营质量、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情况。
6.2 强赎风险(投资者被"强赎")
- 赎回条款触发后,若持有者未及时转股或卖出,其债券将被发行人以极低价格(面值+利息)强赎
- 在市场实践中,因忽视强赎公告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
6.3 向下修正风险
-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虽然保护了持有人的回售利益,但会导致每股对应的转股权价值被稀释
- 修正案须经股东会投票通过,发行人和持有人的利益博弈
6.4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风险
- 发行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触发持有人有权要求回售的权利
- 实务中,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并不少见
七、新公司法与注册制下的新变化
7.1 新公司法对可转债的影响
第163条完善: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可转债发行中持有人的选择权,以及公司应当在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转换办法的义务,增强了可转债转股机制的法律确定性。
公司增资与类别股:
- 可转债转股实质上构成新股发行,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增资程序的规定
- 结合新公司法类别股制度,可以设计附带特殊权利的可转换债券对应的股权类别
7.2 注册制的深远影响
- 审核权限从证监会下放到交易所,审核效率提升
- 发行条件从"盈利能力导向"转为"信息披露导向"
- 可转债发行规模限制有所放宽
-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从创业板扩展至全市场
7.3 监管趋严趋势(2024年后)
"国九条"后,可转债发行审核趋严:
- 对融资必要性和募集规模合理性审查加强
- 对募集资金用途和实际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管加强
- 可转债的信用风险和退市风险被更多关注
八、实务要点
8.1 发行人视角
- 条款设计:转股价格和向下修正条款是核心博弈点——转股价格过高不利于转股(达不到融资目的),过低则过度稀释股东权益
- 赎回权行使:触发赎回条件时应及时公告,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 资金管理:募集资金用途须严格按募集说明书执行,如需变更须履行股东会程序
- 与投资者沟通:做好强赎风险的提示,避免投资者损失引发的法律纠纷
8.2 持有人/投资方视角
- 关注强赎公告:强赎触发后须及时转股或卖出,避免被低价强赎
- 转股时机选择:转股后获得的股票有T+1锁定期,需权衡股票价格走势
- 回售权的行使:注意回售的期限要求,逾期则丧失权利
- 信用风险判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评级动态变化
8.3 律师审查要点
-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转股价格、赎回、回售条款的合规性
- 募集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 发行人是否存在禁止发行的情形
- 可转债条款是否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与部门规章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202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3年修订)》
-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规则》
监管规则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含可转债专章)
-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上交所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投资风险揭示书的通知》
学术与实务
- 《图解投融资——法律实务操作要点与难点》(雷霆著,2019)
- 《汉坤股权回购纠纷实务指引》(含可转债转股退出相关问题)
- 《VC&PE相关法律问题简析》(含过桥融资/可转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