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商标法(2019年修正)、专利法(2020年修正)
专利侵权抗辩与现有技术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专利侵权 | 专利无效宣告 | 商业秘密侵权
核心法条
- 《专利法》第76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14条第5款: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15条:外观设计现有设计定义——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75条: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研实验、行政审批例外/Bolar例外)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77条:合法来源抗辩——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14条:现有技术/设计抗辩的司法认定标准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22条: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方法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 2008-12-27 | 无明文现有技术抗辩条款 | 新增《专利法》第62条(2008年修正)规定现有技术抗辩 | 专利法第三次修正 |
| 2021-06-01 | 第62条 | 条文序号调整为第76条(2020年修正) | 专利法第四次修正 |
| 2009-12-28 | — | 法释〔2009〕21号第14条细化现有技术抗辩认定标准 | 最高法司法解释 |
| 2016-03-21 | — | 法释〔2016〕1号第22条明确比对方法 | 最高法司法解释二 |
一、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法第76条)
现有技术与现有设计的界定
现有技术(专利法第14条第5款):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2008年修正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将现有技术的公开地域从国内扩展至全球。
现有设计(专利法第15条):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为公众所知"意味着相关公众中任何人能够获知,不要求实际已被公众知悉。
抗辩成立要件(法释〔2009〕21号第14条)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76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核心规则:
1. 比对应以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为基准,不得将多项技术方案拼凑组合
2. 比对对象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
3. 比对标准为"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类似等同侵权的判断
司法实务中的比对方法
- 技术特征逐一比对: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特征逐一比较
- 整体技术方案比较:考虑技术特征之间的协同作用和整体效果
- 不允许组合比对:与无效宣告程序不同,现有技术抗辩不得将多篇现有技术文献组合
与专利无效宣告的区别
| 对比项 | 现有技术抗辩 | 专利无效宣告 |
|---|---|---|
| 处理机构 | 审理侵权案件的人民法院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 |
| 比对基准 | 被诉技术方案 vs 现有技术 | 专利权利要求 vs 现有技术/设计 |
| 是否可以组合 | 原则上不可以 | 可以组合多篇文献 |
| 法律效果 | 仅对个案不侵权 | 对所有人生效,专利权消灭 |
二、不视为侵权的抗辩(先用权与法定例外)
先用权抗辩(专利法第75条第2项)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构成要件(法释〔2009〕21号第15条):
1. 时间要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使用或已作好必要准备
2. 准备程度:已完成主要技术图纸或工艺文件,或已制造/购买主要设备或原材料
3. 范围限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包括申请日前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设备/准备可达到的生产规模
4. 合法性要件:技术来源必须合法,以非法获得的技术主张先用权不予支持
先用权限制:先用权人不得将技术或设计转让/许可他人实施,除非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法释〔2009〕21号第15条第3款)。
其他法定不侵权情形(专利法第75条)
- 权利用尽(第1项):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
- 临时过境(第3项):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土,为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
- 科研实验(第4项):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 Bolar例外(第5项):为行政审批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医疗器械
三、合法来源抗辩(专利法第77条)
构成要件
- 主观要件: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侵权产品
- 行为要件:仅限于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行为
- 证明要件: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如正规采购渠道、合同、发票等)
- 法律效果: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侵权
注意:合法来源抗辩仅免除赔偿责任,不免除停止侵权的责任。制造行为不适用此抗辩。
四、禁止反悔原则与现有技术抗辩的关系
禁止反悔原则(法释〔2009〕21号第6条)限制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扩大保护范围,与现有技术抗辩共同构成被控侵权人的双重防御体系。
实务要点:被控侵权人在诉讼中可同时主张禁止反悔和现有技术抗辩,前者从保护范围角度、后者从技术比对角度进行防御。
五、诉讼时效抗辩(专利法第74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特殊规则:
- 超过三年起诉但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
- 损害赔偿数额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实务建议
- 被控侵权人应优先收集现有技术/设计证据,形成"一项方案对应"的抗辩证据链
- 先用权抗辩需着重保存申请日前的研发记录、图纸设备采购凭证
- 合法来源抗辩要求保存完整的采购链条证明
- 现有技术抗辩与先用权抗辩可并行主张,但需分别满足各自构成要件
- 被控侵权人同时可评估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在行政程序中对专利权发起根本性挑战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专利法(2008年版) — 含第62条现有技术抗辩条文
-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