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 + 《变更追加规定》
执行担保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执行程序 | 强制执行 | 执行和解 | 财产保全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241 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4 号,2020 年修正):系统规范执行担保的成立、效力、实现程序等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84、85 条(2020 修正):执行担保的操作规则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 9 条: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 3 条: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2018-03 |
《执行担保规定》首次出台,系统规范执行担保制度 |
法释〔2018〕4 号 |
| 2020-12 |
配合民法典修正,调整相关条文表述 |
法释〔2020〕21 号 |
一、执行担保的概念与性质
(一)定义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制度。
(二)法律性质
| 属性 |
说明 |
| 程序性担保 |
区别于一般的民事担保,属于执行程序中特有的制度 |
| 三方关系 |
涉及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以及可能的担保人) |
| 效力特殊性 |
担保一经法院确认,即可作为执行法院暂缓执行的依据,并在条件成就时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
(三)与诉讼保全担保的区别
| 区别要素 |
执行担保 |
诉讼保全担保 |
| 阶段 |
执行程序中 |
诉讼/仲裁程序中 |
| 目的 |
换取暂缓执行 |
解除/阻却保全措施 |
| 受益人 |
申请执行人 |
被保全人 |
| 实现方式 |
暂缓期限届满后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
因保全错误导致的损害赔偿 |
二、执行担保的成立要件
(一)形式要件
| 担保方式 |
成立要件 |
| 保证 |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等内容 |
| 抵押/质押 |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抵押/质押合同及权属证书,并办理登记(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 |
| 留置 |
执行程序中一般不适用留置担保 |
(二)实质要件
- 申请执行人同意:必须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
- 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期限
- 担保人资格: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赔偿责任/清偿债务的能力
(三)暂缓执行的期限
-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
- 担保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担保期限
三、执行担保的效力
(一)程序效力
| 效力 |
说明 |
| 暂缓执行 |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
| 禁止纳入失信 |
被执行人已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不得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 |
| 可能解除限消 |
限制消费期间,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
(二)实体效力
- 担保人责任: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 执行范围:以担保财产的范围或保证范围为限
四、执行担保的实现
(一)实现条件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实现方式
根据《执行担保规定》第 11 条:
| 担保类型 |
实现方式 |
| 财产担保 |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无需另行诉讼 |
| 保证担保 |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
(三)程序保障
- 执行担保财产时,应当作出执行裁定
- 担保人或被执行人对执行担保财产有异议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36 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 案外人对担保财产主张权利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38 条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五、执行担保的消灭
| 消灭事由 |
说明 |
|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
主债务消灭,担保自然消灭 |
| 担保期限届满且债权未主张 |
保证期间或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届满 |
| 申请执行人放弃担保 |
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免除担保责任 |
| 担保财产灭失 |
担保财产灭失且无替代物的,担保消灭 |
|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未申请执行 |
暂缓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间内未申请执行的 |
六、执行担保的实务应用
(一)律师如何利用执行担保制度
从申请执行人角度:
| 策略 |
说明 |
| 担保审查 |
严格审查担保物的价值和可执行性,避免"空担保" |
| 要求追加保证人 |
要求有实力的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 约定执行担保 |
在担保协议中明确约定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
| 设置担保条件 |
要求担保物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确保担保物权成立 |
从被执行人角度:
| 策略 |
说明 |
| 以担保换时间 |
提供担保换取暂缓执行期限,筹集清偿资金 |
| 解除限消和失信 |
提供足额担保可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不纳入失信名单 |
| 促成和解 |
担保为和解协议的履行增加信用保障 |
(二)与执行和解的配套运用
| 环节 |
配合方式 |
| 和解协议履行保障 |
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由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 |
| 不履行的后果 |
和解协议到期未履行且被执行人已提供担保的,申请执行人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无需恢复原执行程序 |
| 信用修复 |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可申请从失信名单中删除或解除限消 |
(三)常见风险与防范
| 风险 |
防范措施 |
| 担保物价值不足 |
执行前应进行价值评估 |
| 担保人代位权 |
担保人代偿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申请执行人无需对此承担风险 |
| 担保财产被其他债权查封 |
应查询担保财产的查封、抵押情况 |
| 保证人财产变化 |
持续关注保证人财产状况变化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4 号,2020 年修正)
公众号资源
- 实务梳理:民事执行担保的适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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