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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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无因管理 | 合同无效与撤销 | 侵权责任 | 物权返还请求权


核心法条

法条 内容摘要 效力状态
《民法典》第985条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排除事由:一方取得不当利益,另一方受有损失,因果关系,无法律根据;三项排除事由 现行有效(2021-01-01施行)
《民法典》第986条 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善意得利人仅在现存利益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现行有效(2021-01-01施行)
《民法典》第987条 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恶意得利人应当返还全部利益并赔偿损失 现行有效(2021-01-01施行)
《民法典》第988条 第三人无偿取得时的返还义务:得利人已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返还 现行有效(2021-01-01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后不当得利返还的规则衔接 现行有效(2023-12-05施行)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1986-04-12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已废止(2021-01-01起)
1988-04-02 《民通意见》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已废止(2021-01-01起)
2017-03-15 《民法总则》未单独规定不当得利条文,仅在第122条保留原则性规定 已吸收进《民法典》
2021-01-01 《民法典》第985-988条:系统构建不当得利制度,首次明文规定排除事由、善意/恶意返还范围区分、第三人返还规则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三分编准合同
2023-12-05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条:合同无效/未生效/被撤销后的折价补偿适用不当得利规则 法释〔2023〕13号

沿革要点: 《民法典》之前的不当得利仅有《民法通则》第92条一个条文,高度原则化。《民法典》在合同编"准合同"分编中用四个条文(第985-988条)构建了完整的不当得利制度体系,首次将排除事由(第985条但书)、善意得利人有限责任(第986条)、恶意得利人全额返还(第987条)、第三人返还(第988条)等核心规则成文化。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1.1 概念界定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有损失而自己取得利益的事实。《民法典》将其规定于合同编"准合同"分编(第985-988条),属于法定之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在于矫正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而非惩罚或补偿。

1.2 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同时满足四项要件,缺一不可: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取得利益"指财产总额的积极增加或消极增加:
- 积极增加:取得财产权(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取得财产利益的使用权、债务消灭或负担减轻
- 消极增加:本应减少的财产未减少(如本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本应承担的债务被免除)
- 利益形态:金钱、实物、劳务、服务、财产使用权等均可构成

实务认定要点: 利益的取得不限于实际占有,包括登记权利的移转、债务的实际免除、债权的实际实现等。利益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二)他方受有损失

"受有损失"指财产总额的积极减少或消极减少:
- 积极减少:现有财产的丧失(给付金钱、交付财物、提供劳务等)
- 消极减少:应取得的利益未取得(如应收租金未收取、应得利益被他人取得)
- 财产损害以外的一般损害(如精神损害)不构成不当得利中的"损失"

实务认定要点: 损失与利益不一定要求等额。受损人的损失可能大于得利人的利益(如A误将价值100万元房屋登记至B名下,B仅取得登记利益,A损失100万),也可能小于得利人的利益(较少见)。不当得利返还以实际得利额为上限。

(三)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指得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变动上的关联性,即一方的得利来源于另一方的损失。

因果关系类型:
- 直接因果关系:得利与受损基于同一事实或行为直接发生(如A误将货款汇入B账户)
- 间接因果关系: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中间环节但仍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如A基于错误指示向C付款,真正受损人为B)

实务要点: 《民法典》对因果关系采相当因果关系说,不要求严格的直接因果关系,只要在财产变动链条中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即可认定。

(四)无法律根据(核心要件)

"无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核心要件和本质特征,指得利人取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原因。

"无法律根据"的判断时点:
- 原始无法律根据:利益取得之时即缺乏法律原因(如误汇款项)
- 嗣后无法律根据:利益取得时有法律原因,其后该原因消灭(如合同被撤销、解除后已履行的给付)

认定方法: 实务中对"无法律根据"的认定,须首先考察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法律规定、法院裁判等正当性基础。如均不存在,则构成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类型

2.1 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最主要的类型,指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给付是指有意识地、有目的地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

典型情形:
- 自始无原因的给付:如基于无效合同所为的给付、错误汇款、误认债务而为清偿
- 目的不达的给付:如附条件的给付而条件未成就、附目的的给付而目的未实现
- 给付后原因消灭:如合同被撤销、解除、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部分

认定关键: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无法律根据"体现为给付目的未能实现。原告须证明其给付行为的存在以及给付目的落空的事实。

2.2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非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因权益侵害、自然事件或法律规定等事实而产生。

主要类型:

(一)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财产或权利获取利益(如擅自出租他人房屋收取租金、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获取收益)
- 此类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高度竞合,受损人可选择主张

(二)自然事件型不当得利
- 因自然事件使一方财产增加而他方财产减少(如A的鱼苗被洪水冲入B的鱼塘)

(三)法律规定型不当得利
- 因法律规定使一方取得利益而他方受损(如添附制度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未支付对价)


三、排除事由(请求权的阻却)

《民法典》第985条但书明确规定了三项排除事由,即以下三种情形下,受损人不得请求返还

3.1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指基于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的给付,如赡养无法定赡养义务但生活困难的长辈、救助灾民、慈善捐助等。

认定标准:
- 给付人出于道德上的责任感或社会伦理要求
- 给付内容与社会一般道德观念相符
- 给付金额在合理范围内

法律理由: 法律不应当鼓励人们在此类情形下事后反悔并主张返还,否则将破坏社会伦理秩序。

3.2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提前清偿债务,事后不得以"提前"为由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认定标准:
-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
- 清偿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
- 清偿的是真实存在的债务

法律理由: 债务人提前履行是对自己期限利益的处分,债务客观存在,债权人受领有法律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3.3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指给付人明知自己没有债务而仍然为给付的情形。

认定标准:
- 给付人在给付时明知不存在债务
- 给付系出于自愿
- 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

法律理由: 明知无债务而为给付属自甘风险,法律不保护"自愿吃亏"的行为。

注意: 如果给付人是因为重大误解被欺诈而误以为有债务,不属于"明知",仍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四、返还范围

4.1 得利人善意的返还范围(有限责任)

《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可以在现存利益的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善意的判断标准:
- 得利人在受领利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缺乏法律根据
- 善意状态的判断时點为受领利益之时
- 嗣后知道缺乏法律根据,不影响善意状态的认定,但知道之后的利益减少不再享受善意保护

现存利益的范围:
- 原物或其替代物仍然存在
- 因原物产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
- 原物已毁损灭取但因此取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代偿物

利益不存在的抗辩: 善意得利人可主张所获利益已不存在,从而减免返还义务。但以下情形不得主张利益不存在
- 得利人自愿消费或无偿转让利益
- 得利人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利益毁损灭失
- 得利人将利益用于正常生活消费以外的用途

4.2 得利人恶意的返还范围(全额返还)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恶意的判断标准:
- 得利人在受领时受领后知道或应当知道缺乏法律根据
- 知道后未采取返还措施,继续占有或使用利益
- "应当知道"采客观标准,即一般理性人在相同情况下能够认识到缺乏法律根据

恶意返还的范围:
- 原物(现存时)或原物价值(已不存在时)
- 自受领之日起的孳息
- 受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赔偿)
- 得利人因利用该利益取得的其他收益

恶意返还与善意返还的核心区别:

对比项 善意得利人 恶意得利人
返还范围 现存利益为限 全部利益
利益不存在时 可免责 仍须赔偿
孳息返还 不要求 须返还
损害赔偿 不承担 须承担

4.3 善意转为恶意的处理

得利人初始为善意,但嗣后知道或应当知道缺乏法律根据的,自知道之时起转为恶意:
- 知道之前:按善意得利人处理,仅在现存利益范围内返还
- 知道之后:按恶意得利人处理,须全额返还并赔偿损失


五、第三人得利与返还

5.1 一般规则

《民法典》第988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5.2 第三人返还的要件

  • 得利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赠与、无偿借用、无对价的转移等)
  • 转让行为发生在得利人取得利益之后
  • 第三人取得的利益与原得利人的得利具有同一性

5.3 第三人返还的范围

第三人仅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即:
- 以第三人实际取得的利益为限
- 不超过受损人的损失额
- 第三人已为善意时,可按现存利益原则主张减免

5.4 第三人返还的顺位关系

  • 受损人可同时向得利人和第三人主张返还
  • 应先向得利人主张,得利人无法返还时再向第三人主张
  • 得利人和第三人的返还义务不重叠,总额以受损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六、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6.1 与合同责任的竞合

合同无效/被撤销后的返还:
-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已履行的部分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条明确: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则
- 优先适用: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优先适用合同约定;无约定的,适用不当得利规则

合同解除后的返还:
- 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部分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 返还范围根据当事人的善意或恶意确定

6.2 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受损人可择一行使或分别主张:

对比维度 不当得利 侵权责任
功能定位 矫正财产变动 填补损害、惩罚过错
构成要件 无需过错 一般须有过错
返还/赔偿范围 以得利为限 以实际损失为限
举证责任 得利、受损、因果关系、无法律根据 过错、损害、因果关系

竞合处理规则:
- 受损人可择一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侵权损害赔偿
- 当得利额 > 损失额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对受损人更有利
- 当损失额 > 得利额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对受损人更有利
- 二者不得重复受偿,总获偿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6.3 与物权返还请求权的竞合

  • 物权人既可主张物权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235条),也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 物权返还优先:原物存在时,物权人应优先主张物权返还
  • 不当得利补充:原物灭失或无法返还时,可转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七、举证责任分配

7.1 一般原则

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受损人) 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 被告取得财产利益
2. 原告受有损失
3. 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得利无法律根据

7.2 特殊情形

  • 给付型不当得利:原告(给付人)须证明给付行为的存在和给付目的落空
  •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原告须证明被告取得利益且缺乏法律根据
  • 被告抗辩:被告如主张属于排除事由(第985条但书),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善意抗辩:被告如主张善意(第986条),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7.3 实务中的举证难点

"无法律根据"作为消极事实,在举证上存在困难。实务中法院通常要求原告证明:
- 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 给付不存在合法目的
- 排除其他可能的法律根据


八、实务要点

8.1 常见不当得利纠纷类型

(一)误转账款/错误汇款
- 银行转账错误导致款项汇入错误账户
- 收款人拒不返还的,构成不当得利
- 收款人善意:现存利益范围内返还
- 收款人知道后拒不返还的:恶意,全额返还并赔偿

(二)合同无效后的返还
-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部分构成不当得利
- 返还时须区分双方的善意/恶意状态

(三)重复付款/超额付款
- 债务人重复履行债务或超过应付金额付款
- 超出部分构成不当得利

(四)无权处分或使用他人财产
- 擅自出租他人房屋收取租金
-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知识产权获取收益
- 构成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五)指示给付关系中的不当得利
- 在三人关系(指示人、被指示人、领取人)中,需先确定真正的给付关系
- 不当得利请求权指向真正的受领方

8.2 诉讼时效

  •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
  • 起算点: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 对于持续性不当得利,时效自得利行为終了之日起算

8.3 案由选择

  • 不当得利纠纷为独立案由(三级案由:合同纠纷 → 不当得利纠纷)
  • 在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时,应优先选择基础法律关系案由
  • 实务中常见"败诉后转诉不当得利"的困境:在借贷等基础关系败诉后另诉不当得利,法院通常认为原基础法律关系仍然约束双方,不当得利请求权不成立

8.4 审理思路(裁判方法)

  1. 确认财产变动事实:核实一方得利和他方受损的事实
  2. 因果关系审查:审查得利与受损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 法律根据审查(核心步骤):审查得利是否具有合法根据
  4. 排除事由审查:审查是否属于第985条但书规定的三种排除情形
  5. 善意/恶意认定:确定得利人的主观状态以决定返还范围
  6. 返还范围确定:根据善意/恶意确定返还的具体金额和方式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院审判指导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裁判方法
  • 卢颖: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丨微课程

学术文章

  • 任明艳、董健: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实务探析:不当得利"无法律根据"要件的审查要点
  • 法官总结: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实务难点与审理思路
  • 马强:不当得利请求权排除判定标准之实务问题研究
  • 关于民事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 王泽鉴:不当得利法释义学的建构
  • 许德风:不当得利法的体系重构
  • 陈自强:不当得利法体系之再构成——围绕民法典展开
  • 叶名怡:如何构建契合中国的不当得利法
  • 方旭天著、徐博翰译:民法典中的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案例分析

  • 指示给付关系下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向谁主张
  • 将不当得利转出消费就可以不返还了吗

案例库

  • 某和源公司诉某轩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
  • 董某诉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
  • 上海诚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988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引用资料: 19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