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限制消费

📋 显示/隐藏目录

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 + 《变更追加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限制消费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强制执行 | 执行程序 | 执行和解 | 执行担保 | 参与分配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262 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 号,2017.2.28 修正):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删除、公布等程序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 号,2015.7.22 修正):规范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范围、解除等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20〕31 号):细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的适用标准,增设宽限期、分级分类惩戒等制度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 号):终本案件的失信限消适用规则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政府机构纳入失信名单只公布不限高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3-10-01 《失信规定》首次施行(法释〔2013〕17 号) 法释〔2013〕17 号
2015-07-22 《限消规定》修正,扩大限制消费范围 法释〔2015〕17 号
2017-02-28 《失信规定》修正,细化纳入与删除条件 法释〔2017〕7 号
2019-12-16 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中办国办文件
2020-12-29 最高法发布《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增设宽限期、分级分类惩戒 法发〔2020〕31 号

一、制度定位与概念区分

(一)两项制度的关系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简称"失信"或"纳失")与限制消费(简称"限消")是执行程序中两套并行但相互关联的信用惩戒制度。

维度 失信(纳失) 限消
性质 信用公示 + 联合惩戒 行为限制
门槛 须有法定"应纳失"的情形 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即可采取
严厉程度 更高(纳入全国失信名单库,影响招投标、融资等) 相对较低(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经营必需消费)
触发关系 纳入失信的→应当同时限消 限消的≠一定纳入失信
期限 一般有期限(通常 2 年,可延长) 无固定期限,履行完毕时解除

(二)"失信"与"失能"的区分

最高法强调:区分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终本后经两次以上网络查控未发现财产的被执行人,应当删除失信信息。避免把"失能"人员继续留在失信名单中影响其经济再生。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一)"五纳入"规则

根据《失信规定》第 1 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情形 要件说明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包括具备全部或部分履行能力但积极逃避或消极懈怠。具体包括:拒不履行行为义务、拒不交付已查封动产、拒不搬迁、收入明显超出生活必须仍拒不履行、放弃或怠于主张债权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包括伪造证据、暴力抗拒、威胁执行人员等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规避执行"包括:虚假诉讼/仲裁妨碍执行、转移/毁损/隐匿/低价处置财产、恶意异议/诉讼/设置租赁抵押妨碍执行、住所搬迁/场地转移/主要人员变更逃避查找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前提是报告财产令已有效送达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二)纳入程序

  1. 由执行法院依职权作出决定
  2. 将失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3. 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布
  4. 向相关部门推送,实施联合惩戒

三、限制消费的适用

(一)"三限制"规则

情形 说明
纳入失信必须限消 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终本案件必须限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法院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不履行给付义务可限消 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限制消费的具体范围

根据《限消规定》第 3 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

  1. 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
  3.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
  4. 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5.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6.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7. 旅游、度假
  8.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9.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10.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给付义务的范围

包括金钱给付(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等)和行为给付(作为和不作为)。

四、禁止和审慎适用的情形

(一)"六禁止"——绝对不得采取

禁止情形 依据
已控财产足以清偿 《失信规定》第 3 条、《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 16 条
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 《失信规定》第 3 条
履行条件尚未成就 《失信规定》第 3 条(如履行顺序在后、继承份额未定)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 《失信规定》第 4 条
单位"四类人"禁止纳入失信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 16 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
政府机构禁止限消 最高法通知——政府机构纳入失信名单只公布不限高

(二)"六审慎"——一般不采取

审慎情形 处理原则
"校园贷""套路贷"被执行人 一般不得采取纳失或限消
已控财产可能足以清偿 关注"可能性",一般不采取
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一般不得纳入失信
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公益性机构 审慎采取限消,避免影响公益职能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企业 原则上不得采取,已采取的应及时解除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居委村委 审慎采取限消

五、宽限期制度

根据《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 15 条,法院可以给予被执行人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失信或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再发布并采取惩戒措施。

可适用宽限的主要情形:
- 受灾受疫的中小微企业(原则上三个月)
- 上市公司或重点企业
- 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 主动偿还部分债务且书面承诺期限履行的
- 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
- 申请执行人同意宽限的
- 被执行人有其他债权正在执行且金额足以偿还的

六、删除失信信息与解除限消

(一)"十一删除"——应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

根据《失信规定》第 10 条,下列情形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执行完毕
  2. 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3.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法院审查同意
  4. 终本案件后两次以上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有效线索
  5. 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中止执行
  6. 不予执行
  7. 终结执行
  8. 纳入期限届满
  9. 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可提前删除)
  10. 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提前删除)
  11. 其他法定删除情形

(二)"七解除"——应解除限消的情形

  1. 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解除)
  2. 单位"四类人"以因私消费为由、以个人财产消费(经审查属实应予准许)
  3. 单位法定代表人等变更,原法定代表人证明非实际控制人(应予准许,对继任者采取限消)
  4. 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解除)
  5. 提供确实有效担保(可以解除)
  6. 紧急情况(重大疾病就医、丧葬等)暂时解除乘飞机高铁,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院长批准)
  7. 生活或经营必需的,经批准可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

七、信用修复机制

2024 年以来,全国法院删除、撤销涉及"失能"人员的失信信息共计 62.55 万人次。信用修复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环节:

  • 逐案筛查:区分失信与失能,避免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员继续留在失信名单
  • 主动修复: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 依申请修复: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删除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行政法规与司法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 号)

法院审判指导

  • 广东高院: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指引
  • 最高法:严格区分失信/失能被执行人强化信用修复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区分失信_失能被执行人强化信用修复典型案例.md)
  • 最高法: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助力市场主体行稳致远/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_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助力市场主体行稳致远.md)

公众号资源

  • 一文读懂:什么是限制消费
  • 失信/限高七问七答/失信__限高_傻傻分不清_七问七答全搞定.md)
  • 超详细:高院 45 个操作要点详解如何解除失信限高/超详细_高院45个操作要点详解如何解除失信限高.md)
  • 奉化案例入选信用修复典型案例

引用资料: 7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