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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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债权人会议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编译
关联概念:债权人委员会 | 破产债权的分类与顺位 | 管理人 | 破产财产的分配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59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60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61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62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63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65条: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的约束力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68条: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请求法院裁定撤销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规则变化 依据来源
2007-04-12 《企业破产法》第59-68条确立债权人会议制度 《企业破产法》
2018-03-04 法〔2018〕53号进一步细化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机制和网络会议方式 法〔2018〕53号
2020-0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推广网络债权人会议 法发〔2020〕18号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成员的资格

  1.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只有依法申报并确认债权的债权人才具有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
  2.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经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可以享有表决权。
  3.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但对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草案不享有表决权(因其担保权利不受影响)。
  4. 职工债权人:职工债权通常不申报,但职工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发表意见。

(二)主席的产生

  •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主席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

(三)代表与代理人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 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61条规定的职权范围包括:

  1. 核查债权: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核查。
  2. 监督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 选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并选任其成员。
  4. 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5. 通过重整计划
  6. 通过和解协议
  7.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8.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9.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0.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一)首次会议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 法院应提前1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二)后续会议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以下情形召开:

  1.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集。
  2. 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 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召开。
  4. 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

(三)召开方式

  • 现场会议:传统方式,债权人到场参会。
  • 网络会议:根据法发〔2020〕18号,可以依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平台以网络方式召开。
  • 通讯表决:对于简单事项,可通过书面通讯方式表决。

四、表决规则

(一)一般决议

《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

  •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 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双重标准")。

(二)特殊决议

决议类型 人数标准 债权额标准 法律依据
和解协议 出席过半数 占无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 第97条
重整计划草案 分组表决 各组中出席过半数且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 第84条
财产变价方案 出席过半数 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 第64条
财产分配方案 出席过半数 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 第64条

(三)担保债权人的表决限制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 但对重整计划草案在其担保权受影响的范围内享有表决权。

五、决议的效力与救济

(一)决议的约束力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未出席会议或投反对票的债权人。

(二)撤销制度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 撤销事由一般包括:程序违法(如通知违法、表决比例不足)、内容违法等。

(三)法院裁定

  • 债权人会议未能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债权人会议未能通过分配方案的,经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六、实务要点

(一)网络会议的推广

  • 法发〔2020〕18号明确要求推广网络债权人会议。
  • 网络会议的优势在于降低参会成本、提高参会率和表决效率。

(二)小额债权人保护

  • 小额债权人在"双重标准"下表决力较弱。
  • 实务中可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或分组表决机制予以平衡。

(三)表决权的确认

  • 管理人制作债权表后,债权人对债权确认有异议的应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
  • 债权尚未确定的,法院可以临时确定其债权额以赋予临时表决权。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与司法解释

  • 《企业破产法》

法院审判指导

  • 法〔2018〕53号 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法发〔2020〕18号 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意见

学术文章

  • 债权人会议制度研究

案例分析

  • 债权人会议争议案例

引用资料: 5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