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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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

公司章程自治

最后更新:2026-04-04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公司决议瑕疵 | 股权转让 | 股东出资责任 | 公司担保 | 关联交易

核心法条

  • 新《公司法》第 5 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 新《公司法》第 46 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 新《公司法》第 59 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新《公司法》第 65 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公司法》第 210 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 新《公司法》第 84 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5-10-27 公司法大幅修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体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2013-12-28 确立认缴资本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次出资比例 公司法修正案
2018-10-26 股份回购规则修订(第142条) 公司法修正案
2023-12-29 全面修订:认缴改5年期限、新增横向人格否认、董监高责任强化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
2024-07-01 新《公司法》正式施行 【现行有效】

一、章程的法律性质

双重属性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自治性双重属性:

  1. 法定性:章程地位、内容、修改程序和效力均由法律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章程(民法典第 79 条、公司法第 5 条),章程内容必须记载法定事项。
  2. 自治性:章程是公司自治的核心载体。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自主设计公司治理规则。
  3. 公开性:章程内容向公司成员、投资人、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途径。

章程的法律性质定位

  • 契约说:章程是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的默示契约
  • 自治法规说: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性规范文件
  • 折中说(主流):章程兼具契约属性和自治法规属性,对公司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章程的约束范围

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新《公司法》第 5 条)。但不直接约束公司外部第三人(除非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章程内容)。

二、章程自治的边界: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区分标准

公司章程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及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原则相冲突,如有冲突,所制定的条款无效。对于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可以作出补充或替代性规定。

强制性规范的识别

  1. 涉及公共利益、交易安全、债权人保护的规范通常为强制性规范
  2. 法律条文中使用"应当""必须""不得"等表述的,多为强制性规范
  3. 涉及公司基本制度设置、权力配置方式的,公司不能以章程予以变更

任意性规范的识别

法律条文中有"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等表述的,属于任意性规范,章程可以作出特别约定。

常见强制性规范(章程不得排除或变更)

  • 股东最低出资额和出资期限(新《公司法》第 47 条:认缴期限不超过五年)
  •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不得以章程约定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 股东平等原则(不得以章程设定歧视性条款,但同股不同权安排除外)
  •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不得以章程否定公司独立人格)
  • 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股东知情权(章程不得实质剥夺股东知情权)
  • 股东除名的法定事由(仅限"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
  • 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 公司清算义务

三、章程可约定的事项

(一)出资相关事项

可约定事项 法律依据 注意事项
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新《公司法》第 65 条 需在章程中明确约定
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新《公司法》第 210 条 需全体股东约定
不按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 新《公司法》第 227 条 需全体股东约定

(二)股权转让条件

  • 新《公司法》第 84 条: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章程可以约定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或规定更为宽松的转让条件
  • 章程可以限制但不得禁止股权转让(山东高院解答第 7 条)
  •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能限制或禁止股份转让(旧《公司法》第 137 条的文义解释)
  •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章程约定"人走股留"条款,不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可认定有效(指导案例 96 号)

(三)公司治理结构

  • 股东会职权和议事规则:除公司法规定的外,可由章程自行规定(新《公司法》第 59 条)
  • 董事会人数和组成:可在法定范围内灵活设置
  • 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章程可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新《公司法》第 10 条)
  • 公司对外担保决议机构:章程可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第十个热点)
  • 章程中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在封闭公司中应受到尊重和遵循(上海某某企管咨询公司案,入库编号 2024-08-2-270-002)

(四)人事安排

  • 董事、经理的任免条件和程序:章程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 董事会解聘经理无需说明理由,司法不审查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指导案例 10 号)
  • 董事辞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五个热点)

(五)利润分配

  • 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新《公司法》第 210 条)
  • 章程可以约定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时间和方式
  • 股利分配请求权在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即转化为具体债权,可以转让(某医药集团案,入库编号 2023-08-2-274-002)

(六)股东会表决机制

  • 章程可以约定特殊的表决权安排(如一票否决权、分类表决权等)
  • "以上"是否包含本数的解释:在仅有两名股东各持股 50% 的公司中,章程规定"二分之一以上"应理解为过半数,否则任一股东均可形成对立决议(施某鸿案,入库编号 2024-08-2-270-003)
  • 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自行签署股东会决议的,属于滥用资本多数决,应认定决议不成立(山东高院解答第 9 条)

四、章程条款的效力审查

审查标准

法院审查章程条款效力时,采用以下标准:

  1.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是否违反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3. 是否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4. 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

典型无效条款

  1. 约定股东除名的条件超出法定事由:股东除名仅限于"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公司与股东不得自行约定其他除名条件,据此作出的除名决议无效(某智慧水务案,入库编号 2024-08-2-270-005)
  2. 禁止股权转让:任何财产权皆具有处分权能,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得违反财产权的本质,如约定"股权转让应经其他所有股东同意",则属于无效条款(山东高院解答第 7 条)
  3. 实质剥夺股东权利:章程条款如实质性地剥夺了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基本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司法介入的边界

  • 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尊重公司自治(指导案例 10 号)
  • 但在章程条款违反强制性规范、损害股东或债权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应当进行司法审查
  • 董事会决议构成对章程实质性修改的,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应予撤销(上海某某企管咨询公司案,入库编号 2024-08-2-270-002)

五、章程修改程序与限制

修改程序

  1. 提议:董事会或符合章程规定比例的股东可以提议修改章程
  2. 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新《公司法》第 59 条第 2 款)
  3. 特别限制:部分公司章程约定修改章程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从其约定(上海某某企管咨询公司案)
  4. 登记:修改后的章程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修改限制

  1. 章程修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章程修改不得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3. 章程修改不得规避公司法的强制性义务
  4.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请求撤销(旧《公司法》第 22 条第 2 款,新《公司法》第 28 条)

章程修改中的特殊问题

  • 不召开股东会自行签署修改决议:属于滥用资本多数决,决议不成立(山东高院解答第 9 条)
  • 控股股东滥用表决权修改章程:可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或决议效力之诉寻求救济
  • 章程与设立协议的关系:公司成立后,对于股东之间因公司治理相关问题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应适用公司章程处理;设立协议中与章程不冲突的,可以适用(广东高院解答第 3 条)

六、实务要点

章程个性化设计

实践中,多数公司章程采用工商登记机关的"填空"模板,千人一面,缺乏可操作性。建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以下方面进行个性化设计:

  1. 股权结构与表决权安排
  2. 股权转让条件与程序
  3. 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
  4.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规则
  5. 董监高的选任、罢免条件和程序
  6. 公司僵局的预防和化解机制
  7. 股东退出机制(如回购条款、优先购买权安排)

股东协议与章程的关系

  • 股东协议具有灵活性、私密性,往往更反映股东间的真实权利义务
  • 股东协议与章程不一致时,在公司内部纠纷中应以章程为准
  • 股东协议中不涉及公司治理的内容(如股权转让价格约定),仍可适用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章程约定"人走股留"有效)
  •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尊重公司自治)
  •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章程表决权安排与公司僵局)

典型案例

  • 某智慧水务案:公司与股东不得自行约定股东除名条件
  • 上海某某企管咨询公司案:构成对章程实质修改的董事会决议应予撤销
  • 施某鸿案:股东会决议中"以上"应否包含本数的认定

法院审判指导

  • 山东高院: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
  • 广东高院:关于新公司法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章程与设立协议关系)
  •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董事辞职、公司对外担保).md)
  • 上海高院:公司纠纷审判观点汇编(章程自治原则)
  • 上海高院民二庭:公司法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综述(一)(公司意志代表权)
  • 上海高院民二庭:公司法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综述(二)(章程与公司意志)

学术文章

  • 王悦建: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和股东法益保护
  • 刘贵祥:从公司诉讼视角对公司法修改的几点思考

引用资料: 14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