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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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公司法理解与适用》(最高法民二庭 2024.10)等权威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董事忠实义务 | 董事勤勉义务 | 影子董事与事实董事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 法定代表人 | 滥用公司法人地位

核心法条

  • 《公司法》(2023修订,2024.07.01施行)第19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行有效,新增条款)
  • 《公司法》第18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现行有效,2023年修订)
  • 《公司法》第192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现行有效,新增影子董事制度)
  • 《民法典》第62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章程规定可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2005-2018 原公司法无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条款,董事违反义务仅对公司负责 2018年《公司法》无对应条款
2024-07-01 新《公司法》第191条首创董事对第三人责任,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董事"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公司法》修订第191条(草案一稿曾使用"连带责任"表述,最终稿删除"连带"改为"也应承担")
2024-07-01 新增第180条董事信义义务(忠实+勤勉内涵细化)、第192条影子董事/事实董事制度 2023年《公司法》修订

一、制度定位与理论基础

1.1 概念界定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以外的人("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董事/高管个人也应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1.2 立法意义

  • 制度创新:这是中国公司法首次明确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的直接责任,打破了传统公司法中"董事→公司、公司→第三人"的两层责任结构
  • 实践针对性:解决"穷庙富和尚"问题——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但董事/高管个人却通过高薪、奖金等形式获益,而债权人求偿无门
  • 制度协同:与第180条(信义义务细化)、第192条(影子董事/事实董事)共同构成"董事责任体系"的三大支柱

1.3 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对比维度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第191条) 法定代表人责任 公司对外责任
归责主体 董事、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 仅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人
责任基础 对公司的信义义务 职务代理 法人行为
与第三人关系 法定特别责任 一般法定责任 直接责任
  • 第191条相对于《民法典》第62条、《公司法》第11条第3款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 法定代表人要么是董事要么是高管,不存在法定代表人适用《民法典》而一般董事不适用公司法的情况

二、责任构成要件

2.1 四要件结构

(1)董事/高管执行职务
- 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分
- 职务行为不以公司明示授权为限,包括表见职务行为
- 参照《民法典》第1191条的职务认定标准

(2)造成第三人损害
- "第三人"是指公司、公司股东以外的所有人,包括债权人、交易对手、社会公众
- 第三人不包括股东。股东受到损害的,应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第189条)或直接诉讼(第152条)解决
- 争议问题:股东是否可以成为"第三人"?最高法民二庭观点认为,第191条单独成条未限定"股东除外",但从体系解释角度,股东权益受损害已有股东诉讼制度规制,一般不应通过第191条解决

(3)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 这是责任成立的核心要件,区别于一般过失
- 故意的认定:明知法律有禁止性规定、明知超权限依然为之
- 重大过失的认定:严重违反通常应有的注意义务、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 正常的商业判断失误不在责任范围内,不适用商业判断规则

(4)因果关系
- 董事/高管的执行职务行为与第三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因果关系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亦可

2.2 与其他董事责任的区分

责任类型 法条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归属
催缴出资责任 第51条第2款 负有责任的董事 对公司赔偿
抽逃出资连带责任 第53条 负有责任的董监高 对公司连带赔偿
违法减资赔偿责任 第226条 负有责任的董监高 对公司赔偿
违法财务资助责任 第163条第3款 负有责任的董监高 对公司赔偿
违法分配利润责任 第211条 负有责任的董监高 对公司赔偿
对第三人责任(一般条款) 第191条 董事、高管 对第三人赔偿

三、适用范围与情形

3.1 适用范围的核心争议

争议一:是否适用于合同行为?

  • 共识说:第191条适用于公司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 扩张说(最高法民二庭倾向):包括合同行为在内的民事法律行为
  • 理由:单纯侵权极少见,公司对外交易中的欺诈、故意违约同样是损害来源
  • 限定:必须是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正常的商业判断失误除外
  • 限定特定适用情形:不宜所有合同行为均纳入,尤其是公司对外交易正常纠纷

争议二: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 条文解释:从"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文义看,不是连带责任
  • 立法过程解释:《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00条使用的是"连带责任"表述,最终删除"连带"改为"也应承担"
  • 实质解释:应理解为补充赔偿责任——先由公司承担责任,董事在公司不能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 不再叠加"按过错程度"限制,因为故意/重大过失已表明过错程度

3.2 适用第191条的典型情形(综合《公司法理解与适用》及审判实务)

情形 说明 是否适用
董事故意签署欺诈性合同 明知合同目的为欺诈,仍以公司名义签署导致对方损失 适用
董事明知公司无偿债能力仍对外借款 明知无还款能力仍大量举债后跑路 适用
董事故意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 在公司面临诉讼时,转移资产使公司空壳化 适用(可结合影子董事制度)
环境侵权中董事怠于安全措施 公司污染环境,董事明知安全隐患不予整改 适用
一般商业判断失误 因市场风险导致公司亏损,董事已尽合理注意 不适用
正常经营中的合同纠纷 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违约 不适用

四、与影子董事/事实董事制度的联动

4.1 三者关系

影子董事/事实董事(第192条)     信义义务细化(第180条)
          |                             |
          └────────────┬─────────────────┘
                       ↓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第191条)

4.2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追溯

  • 第192条确立影子董事/事实董事制度,将幕后操控者等同于董事
  • 联动适用:当影子董事/事实董事依据第191条对第三人应承担责任时,可绕过法人人格否认的严格要件来追究实际控制人
  • 这一路径比人格否认(第23条)更容易实现——人格否认需要证明"财务边界不清、财产混同",而第191条+第192条只需证明"指示行为+故意/重大过失"
  • 实务建议:在追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责任时,可同时主张第23条(人格否认)和第191条(董事第三人责任)+第192条(影子董事),形成"两条腿走路"

4.3 事实董事 vs 影子董事的责任差异

维度 事实董事 影子董事
行为特征 直接行使董事职权,无董事之名有董事之实 幕后操控董事,通过指示董事间接控制
名义董事责任 不构成连带责任(名义董事未执行职务) 构成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对第三人责任 直接适用第191条 通过第192条+第191条联动适用

五、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5.1 对债权人的实务指引

  1. 主张路径:先确认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行为 → 证明损害结果 → 证明故意/重大过失 → 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2. 证据收集重点:公司内部审批记录、董事参会决议、银行流水、关联交易协议
  3. 时效注意:诉讼时效3年,自知悉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4. 程序选择:可将公司和董事/高管列为共同被告,也可先诉公司后追加董事

5.2 对董事/高管的合规建议

  1. 责任保险:投保董事责任保险(D&O Insurance),但注意故意行为通常不在承保范围内
  2. 尽职记录:保留董事履职的善意记录(会议记录、反对意见记录、辞职记录等)
  3. 合规红线:明知违法仍执行(虚假交易、伪造账册、故意逃债等)是责任高发区
  4. 离职风险:离职不免除在任期间的行为责任

5.3 实务争议待解

  • 加速到期责任是否适用第191条(第54条与第191条竞合问题)
  • 第三人是否包括股东(体系争议)
  • 多个董事/高管同时存在故意时如何分担(内部追偿问题)
  • 第191条与《证券法》董事责任的竞合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书籍(核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册)——第四部分"关于公司治理问题"之"(一)关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下册)——相关章节
  • 民商事审判实务 2025.8 第2册

权威问答

  • 法答网精选答问(待更新具体批次)

案例分析

  • 参见案例库资源中董事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关案例

法院审判指导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关联交易、人格否认相关条款
  • 浙江高院《公司法适用相关问题解答》(如有)

引用资料: 3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