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 行政赔偿 | 行政复议
核心法条
- 《行政诉讼法》第 69 条: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 70 条:撤销判决(含部分撤销)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 71 条:重作判决——撤销后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 72 条:履行判决——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 73 条:给付判决——判令被告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等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 74 条:确认违法判决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 75 条:确认无效判决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 76 条:补救及赔偿判决 [现行有效]
- 《行政诉讼法》第 78 条:行政协议案件判决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 2015-05-01 前 | 旧法规定的判决类型较少,缺乏确认无效判决的明确规定 | 2014年修法后全面完善判决类型体系,新增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等 | 《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订) |
| 旧法 | 变更判决适用范围有限 | 新法适度扩大了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 | 第77条 |
一、判决类型体系
1.1 判决类型总览
| 判决类型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
|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 第 69 条 | 行政行为合法或原告请求无理由 |
| 撤销判决 | 第 70 条 | 行政行为违法 |
| 撤销并重作判决 | 第 71 条 | 行政行为违法被撤销后需要重新处理的 |
| 履行判决 | 第 72 条 | 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
| 给付判决 | 第 73 条 | 被告依法应当支付特定款项 |
| 确认违法判决 | 第 74 条 |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宜或无法撤销 |
| 确认无效判决 | 第 75 条 | 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 |
| 变更判决 | 第 77 条 |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
| 赔偿/补偿判决 | 第7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 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害 |
二、各类判决的具体适用
2.1 撤销判决(第 70 条)
适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可撤销):
| 情形 | 说明 |
|---|---|
| 主要证据不足 | 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
|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 适用的法律依据不正确或未引用法律依据 |
| 违反法定程序 | 未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如未告知听证权利) |
| 超越职权 | 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定权限范围 |
| 滥用职权 | 虽然在职权范围内,但行使职权的目的或方式违法 |
| 明显不当 | 行政行为虽不违法,但明显不当(2014年修法新增) |
撤销的效果:
- 全部撤销:行政行为完全违法的,判决予以撤销
- 部分撤销:行政行为部分违法的,判决撤销违法部分
- 撤销并可判决重作:撤销后被诉事项仍需处理的,可以一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撤销后的重作限制:
- 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71条)
- 但基于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除外
2.2 履行判决(第 72 条)
适用条件:
-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
- 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 且该法定职责具有可履行性
判决内容:
- 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 履行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和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确定
2.3 确认违法判决(第 74 条)
适用情形:
| 情形 | 说明 |
|---|---|
| 违法但无法撤销 |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违法但不宜撤销 |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 违法但已执行完毕 | 行政行为违法,但已执行完毕且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
| 被告改变原行为 |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为违法的 |
法律效果:确认违法判决不产生撤销的效果,但为后续的行政赔偿提供法律基础。
2.4 确认无效判决(第 75 条)
适用条件: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 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确认无效与确认违法的区别:
| 区别 | 确认无效 | 确认违法 |
|------|---------|---------|
| 违法程度 | 重大且明显违法,自始、当然无效 | 一般违法,有效但可被撤销 |
| 溯及力 | 自始无效 | 违法判断面向过去 |
| 适用频率 | 较少 | 较多 |
2.5 变更判决(第 77 条)
适用条件:
-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 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 法院可以直接变更行政行为的内容
变更的限制:
- 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
- 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变更对其有利的情形除外
2.6 行政协议案件判决(第 78 条)
《行政诉讼法》第 78 条:
-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 被告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赔偿
三、判决的选择逻辑
3.1 法院判决的审查顺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一般按以下逻辑审查并选择判决类型:
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
│──否→ 驳回诉讼请求
│是
├─是否合法?
│ ├──合法→ 驳回诉讼请求
│ └──违法→ 进一步判断
│ ├──可撤销→ 撤销判决(可并重作)
│ ├──应当履行→ 履行判决
│ ├──应当给付→ 给付判决
│ ├──违法但不宜撤销→ 确认违法判决
│ ├──重大明显违法→ 确认无效判决
│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变更判决
│ └─造成损害→ 一并判决赔偿/补偿
3.2 判决的效力
- 既判力: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诉讼
- 执行力:判决一经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 被告不履行判决的后果: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予以罚款;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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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法院审判指导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