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场所
现行基准: 《证券法》(2019年修订,2020年3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证券登记结算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 退市制度 | 科创板注册制
核心法条
- 《证券法》(2019年修订,2020-03-01施行)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定义与法律地位 [现行有效]
- 《证券法》第九十七条:多层次市场体系的设立 [现行有效]
-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区域性股权市场 [现行有效]
- 《证券法》第九十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证券交易所的治理、职责与豁免 [现行有效]
-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交易所监管的配套规章 [现行有效]
一、多层次证券交易场所体系
总体架构
现行《证券法》明确构建了多层次证券交易场所体系:
| 层次 | 场所 | 交易品种 | 审批 |
|---|---|---|---|
| 场内市场 | 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 | 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 | 国务院决定 |
| 全国性场外市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 非公开/公开发行的股票 | 国务院批准 |
| 区域性股权市场 | 各省市股权交易中心 | 非公开发行证券 | 国务院规定 |
法律地位
《证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 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
- 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 实行自律管理
- 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职责
核心职能(《证券法》)
- 组织实施交易(第一百零九条):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实时公布即时行情
- 上市审核(第四十六条):审核同意证券上市交易申请
- 终止上市(第四十八条):按业务规则决定终止上市
- 实时监控(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报告异常交易
- 信息披露监管(第八十七条):监督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 风险处置(第一百一十三条):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
自律管理规则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可制定:
- 上市规则
- 交易规则
- 会员管理规则
- 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违反业务规则的,由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三、证券交易所的免责制度
法定免责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两类免责情形:
- 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免责: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采取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重大异常波动处置免责: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外:以上两种情形下,如交易所存在重大过错,则不能免责。
交易结果不可撤销原则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确立了按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结果的原则(除紧急处置措施外),保障了交易安全的确定性。
四、程序化交易监管
《证券法》第四十五条首次明确规定: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这是中国法律层面对程序化(量化)交易的首次直接规范,确立了报告义务和秩序保障的基本要求。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 | 依据来源 |
|---|---|---|
| 2005-10-27 | 新《证券法》确立证券交易所基本制度 | 《证券法》(2005修订) |
| 2020-03-01 | 现行《证券法》新增"证券交易场所"专章,纳入全国性场外市场和区域性股权市场 | 《证券法》(2019修订)第七章 |
| 2021-12-25 |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细化交易所治理和监管职能 | 证监会令第206号 |
| 2023-02-17 | 全面注册制下,交易所承担主要审核职能 | 证监会全面注册制改革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章
-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
案例分析
-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权威解答
-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