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审查

现行基准:执行标的审查是法院对拟执行财产是否属于可执行财产范围及其权属状态进行审查的判断活动。根据执行标的的适格判断,可执行财产须为被执行人所有或被执行人享有财产权益的标的,但法律规定的豁免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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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审查

现行基准:执行标的审查是法院对拟执行财产是否属于可执行财产范围及其权属状态进行审查的判断活动。根据执行标的的适格判断,可执行财产须为被执行人所有或被执行人享有财产权益的标的,但法律规定的豁免财产除外。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执行财产调查 | 执行异议之诉 | 执行救济程序 | 执行措施体系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4-11-15 最高法规定明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和豁免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
2007-10-28 《民事诉讼法》确立执行标的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
2015-02-04 民诉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被执行财产的范围和界限 法释〔2015〕5号第486条等
2018-06-20 最高法《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法发〔2019〕35号
2019-12-20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细化"不可执行财产"的范围把握 法发〔2019〕35号
2024-01-01 新修正《民事诉讼法》进一步细化执行标的范围与豁免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249-255条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251条(2023年修正,2024-01-01施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法释〔2004〕15号,2020年修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法释〔2004〕15号,2020年修订):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法释〔2004〕15号,2020年修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释〔2015〕10号):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权属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审查判断:(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二)特定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三)银行存款账户的户主;(四)有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记载的投资者 [现行有效]

一、执行标的的范围界定

1.1 可执行财产的范围

可执行财产包括被执行人所有或享有财产权益的标的:

  1. 银行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2. 现金:被执行人占有的现金
  3. 不动产:房屋、土地使用权
  4. 动产:车辆、机械设备、原材料、成品
  5. 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6. 证券资产:股票、债券、基金份额
  7. 债权: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8. 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财产权
  9. 应收账款:包括保理、应收账款质押
  10. 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的商业保险
  11. 住房公积金养老金账户(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执行)
  12. 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账户余额、数字货币等

1.2 豁免执行的财产

豁免类型 具体内容 依据
生活必需品 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 《查封规定》第5条
生活必需费用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查封规定》第5条
必需居住房屋 被执行人及家属唯一住房(可查封但不得拍卖) 《查封规定》第6条
身体必需品 假肢、义眼等辅助器具 《查封规定》第5条
义务教育教材 子女必需的教育用品 执行实践惯例
荣誉物品 奖章、荣誉证书 最高法执行实践

二、执行标的审查标准

2.1 权属判断标准

财产类型 权属判断标准
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特定动产(车辆等) 特定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
银行存款 账户户主
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记载
股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股东名册
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
未登记动产 实际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

2.2 共有财产的执行

  1. 夫妻共有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在处分前应当通知共有人。共有财产分割后,执行被执行人对应的份额。
  2. 按份共有:执行被执行人所占份额。
  3. 共同共有:先确认份额后执行。

2.3 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可以执行该财产,但需注意:
1. 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推定归占有人所有,申请执行人须举证证明归被执行人所有
2. 第三人基于租赁、保管、借用等法律关系合法占有的,应当通知第三人配合执行
3. 第三人提出异议的,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三、特殊执行标的的审查

3.1 到期债权的执行

  1. 条件: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期的债权
  2. 程序:法院可向第三人发出履行的通知,第三人应在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3. 第三人异议: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对异议进行审查,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代位诉讼。

3.2 股权的执行

  1.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股份
  2. 限制:禁止被执行人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
  3. 分红:冻结被执行人基于股权应得的红利
  4. 拍卖:通过司法拍卖处置股权,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3 唯一住房的执行

根据最高法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司法实践:
- 被执行人的唯一生活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原则上不得直接拍卖、变卖
- 但如被执行人有足够大的房产,可采取"执行大换小""执行多余面积"的方式
- 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或恶意转移的,法院可依法强制腾退和拍卖

3.4 虚拟财产的执行

  • 网络账户余额(支付宝、微信)可参照银行存款执行
  • 虚拟货币的权属和执行方式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实务中谨慎处理
  • 网络店铺经营权等虚拟财产的执行尚需法律进一步明确

四、执行标的审查的程序

4.1 审查的启动

  1. 法院依职权:执行过程中主动审查
  2. 当事人申请: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
  3. 案外人异议触发: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4.2 审查的程序与标准

  1. 形式审查:以登记或占有状态判断权利人
  2. 实质审查:需要判断权属时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或代位诉讼程序处理
  3. 听证:争议较大的可组织听证

4.3 审查结果的救济

对审查结果不服的:
1.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第232条)
2. 案外人:提出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不服裁定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第234条)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以下文件路径均相对 /Users/CS/Documents/知识库/

  • 原始资料/法律/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pdf
  • 原始资料/法律/民法典·物权编.pdf
  • 原始资料/执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pdf
  • 原始资料/执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pdf
  • 原始资料/执行/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pdf
  • 原始资料/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pdf
  • 原始资料/实务/执行标的审查实务指南.docx
  • 原始资料/案例/执行典型案例汇编.pdf
  • 原始资料/实务/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操作指引.pdf
  • 原始资料/执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