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著作权合理使用 | 著作权许可使用 | 著作权集体管理 | 邻接权
现行基准: 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第25条、第35条第2款、第42条第2款、第46条(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核心法条
- 《著作权法》第25条: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现行有效]
- 《著作权法》第35条第2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现行有效]
- 《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现行有效]
- 《著作权法》第46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现行有效]
- 《著作权法》第47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0年 | 《著作权法》首次规定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和录音制品制作法定许可 | 1990年《著作权法》第32、39条 |
| 2001年 | 修正后增加教科书编写法定许可、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 | 2001年修正 |
| 2010年 | 条文序调整,法定许可实质规则不变 | 2010年修正 |
| 2020年 | 第三次修正,条文序号大幅调整;强化"应当支付报酬"义务,完善权利保障 | 2020年修正,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一、法定许可的制度性质
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中介于合理使用与自愿许可之间的第三种权利限制制度。
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 合理使用: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24条)
- 法定许可:不经许可,但须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25条等)
- 自愿许可:经许可,支付报酬
制度功能:在保护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降低特定情形下的交易成本,保障信息传播和公共利益。
二、法定许可的具体类型
2.1 教科书编写法定许可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25条。
适用条件:
1. 目的限定:仅限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2. 作品范围:已发表的作品片段、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
3. 排除:不得为商业性的教辅、培训教材适用
4. 报酬义务: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5. 作者署名: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
2.2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35条第2款。
适用条件:
1. 作品已在报刊上刊登
2. 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 排除条件: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4. 报酬义务: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
实务注意:此处的"报刊"限于报纸和期刊,不包括网络媒体。网络转载不适用法定许可。
2.3 录音制品制作法定许可("机械复制许可")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
适用条件:
1. 音乐作品已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
2. 其他录音制作者欲使用该音乐作品制作新的录音制品
3. 排除条件: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 报酬义务: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
注意:此法定许可仅适用于词曲作者(著作权人),不适用于已经形成的录音制品本身。使用他人已录制的录音制品需要取得录音制作者许可。
2.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
类型:
1. 播放已发表作品(第46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2. 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第47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0年修正新增的广播权获酬权(第47条但书条款),使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就其录音制品和表演被广播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这是一个重要突破。
三、法定许可的报酬支付机制
法定许可下的报酬支付是区别于合理使用的关键特征。
3.1 支付方式
- 直接向著作权人支付:能够确定权利人的,直接支付
- 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权利人难以逐一确定时,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转交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调:确定行业收费标准,统一收转
3.2 费用标准
目前各类型法定许可的收费标准主要由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定,或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协议确定。
四、法定许可的限制
- 声明排除:法定许可的适用受著作权人声明的限制(如"不得转载"声明可阻断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 使用范围限定:每种法定许可都有明确的使用范围限制,不得扩大适用
- 署名权保护:即使在法定许可下使用作品,仍须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
- 完整性保护: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与合理使用的关系辨析
| 比较要素 | 合理使用 | 法定许可 |
|---|---|---|
| 是否需要许可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是否需要付费 | 不需要 | 需要 |
| 适用范围 | 《著作权法》第24条列举12种情形 | 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情形 |
| 是否有"三步检验法" | 适用 | 原则上也受"三步检验法"约束 |
| 权利人可否声明排除 | 不适用 | 部分情形可声明排除 |
六、实务要点
- 优先确认是否满足法定许可条件,未经许可使用作品但符合法定许可情形的,不构成侵权
- 注意声明排除条款,著作权人作出"不得转载"等声明后,法定许可不再适用
- 报酬支付是法定义务,不支付报酬仍构成侵权
- 网络环境下法定许可的适用有限,多数法定许可类型不直接适用于互联网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学术文章
- 著作权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关系相关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