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各项单行税法及最新政策
个人所得税
核心法条
- 《个人所得税法》第 1 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应当就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有效]
- 《个人所得税法》第 2 条:个人所得分为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现行有效]
- 《个人所得税法》第 3 条:综合所得适用 3% 至 45% 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 5% 至 35% 的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 20% [现行有效]
- 《个人所得税法》第 6 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每年减除费用 6 万元及各项扣除 [现行有效]
- 《个人所得税法》第 9 条: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 [现行有效]
- 《个人所得税法》第 15 条:股权转让和不动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 [现行有效]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项所得的具体范围、扣除标准和征管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9-01-01 | 个人所得税法大修(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 七次修正 |
| 2018-01-01 | 企业所得税法修正 | 修正 |
| 现行 | 持续政策更新 | 【以最新政策为准】 |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1 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区分
居民个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
居民个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不符合居民个人条件,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第 2 条将个人所得分为两大类: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
2.1 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四项综合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适用 3% 至 45% 的超额累进税率:
| 项目 | 说明 |
|---|---|
| 工资、薪金所得 | 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所得 |
| 劳报酬所得 | 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
| 稿酬所得 |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特许经营权取得所得 |
2.2 分类计征所得
下列所得分别计算,各自计税,适用 20% 比例税率:
| 所得类型 | 税率 |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 |
|---|---|---|
| 经营所得 | 5%-35% 超额累进 | 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 | 每次收入额 |
| 财产租赁所得 | 20% | 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 800 元,超过 4000 元的减除 20% |
| 财产转让所得 | 20% |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
| 偶然所得 | 20% | 每次收入额 |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1 综合所得的扣除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照以下项目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每年 6 万元(每月 5000 元)。
专项扣除: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
- 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定额扣除
-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定额扣除
- 大病医疗: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 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每月定额扣除
- 住房租金:按城市规模不同,每月定额扣除
- 赡养老人:赡养 60 岁以上父母的定额扣除
-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月计算,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3.2 经营所得的扣除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3 其他所得的计税
-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 800 元,超过 4000 元的减除 20%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财产转让所得: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代扣代缴制度
4.1 扣缴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第 9 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税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应扣未扣税款 50% 至 3 倍的罚款。
4.2 实务中的争议
代扣代缴义务与民事判决执行之间存在冲突。当法院判决支付方支付一笔款项(如股权转让款)时,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但司法判项通常按税前金额处理,导致支付方陷入超额给付风险与税务稽查风险的困境。
处理思路(参见天同诉讼圈《如何破局代扣代缴税款与履行生效判决之间的冲突》):
1.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法官释明并在判项中扣除
2. 若判决中未明确,与债权人沟通并要求书面确认
3. 向税务部门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
4. 先行代扣代缴后,可向申请执行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五、常见争议
5.1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核心问题: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收入 - 取得股权时的原值 - 合理费用
股权转让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查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后办理权属登记(《个人所得税法》第 15 条)。
5.2 股权代持的分红税务处理
核心问题: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分红,税务上如何处理?
实务规则:税务机关通常按照名义股东处理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隐名股东主张分红权利的,不影响税务机关对名义股东的征税要求。
5.3 网络主播税务合规
网络主播通过个人工作室等形式进行税务筹划时,若实质上是个人劳务而非企业经营,可能面临被重新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的风险,从而适用更高的税率。
六、免税与减税
6.1 免税项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 4 条):
-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保险赔款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 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6.2 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第五次修正)
-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实务研究
- 如何破局代扣代缴税款与履行生效判决之间的冲突 -- 天同诉讼圈
案例
- 个人转让不动产和股权的完税凭证查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