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面额股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公司法》(2023修订)及《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下册等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类别股制度 | 股份发行 | 公司资本制度 | 公司利润分配
核心法条
- 《公司法》第142条(2023修订):公司的股份可以采取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形式。(现行有效,2023修订新增)
- 《公司法》第143条:同股同权原则。(现行有效,2023修订)
- 《公司法》第144条: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现行有效,2023修订新增)
- 《公司法》第148条(2023修订):公司发行面额股的,每股金额应当相等;发行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 1993-2023 | 中国公司法只允许面额股,不允许无面额股 | — | 《公司法》(1993年至2018年各版本) |
| 2024-07-01 | 只能发行面额股 | 可自主选择发行面额股或无面额股,但同一公司不得同时发行 | 2023年《公司法》修订第142条 |
一、无面额股的基本概念
1.1 定义
无面额股(No-par Value Shares),是指不在股票上标明固定面额金额的股份。与面额股不同,无面额的股价完全由市场决定,不设定最低面值。
1.2 面额股 vs 无面额股
| 维度 | 面额股 | 无面额股 |
|---|---|---|
| 面额标注 | 股票上标明固定金额(如1元/股) | 不标注面额 |
| 发行价格 | 不得低于面额(禁止折价发行) | 无面额限制,价格由市场决定 |
| 注册资本计入 | 发行所得股款全额按面额计入注册资本 | 发行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
| 资本公积处理 | 超出面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 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
| 适用国家 | 大陆法系传统 | 美国、香港等普通法系国家广泛使用 |
1.3 制度引入的意义
- 融资灵活性:消除面额对发行价格的限制,便于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定价
- 消除折价发行障碍:面额股禁止折价发行,当公司实际价值低于注册资本时融资困难
- 与国际接轨:美国、香港等市场广泛使用无面额股
- 适应初创企业需求:初创/科技企业融资时可灵活定价
二、无面额股的发行规则
2.1 选择权归属
| 规则 | 内容 |
|---|---|
| 选择权主体 | 公司/发起人/股东会 |
| 选择时点 | 公司设立时或增资时选择 |
| 变更限制 | 一旦选择无面额股或面额股,同一公司不得同时发行两种类型 |
| 已有面额股改无面额股 | 需通过股东会决议并履行必要程序 |
2.2 出资计入规则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发行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 要素 | 说明 |
|---|---|
| 最低计入比例 | 50%以上(即:100万融资,至少50万计入注册资本) |
| 超出部分处理 | 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
| 制度目的 | 防止注册资本虚低,保护债权人利益 |
2.3 禁止同时发行
《公司法》要求同一公司只能在面额股和无面额股之间二选一,不得同时发行。
理由:避免同一公司股本结构过于复杂,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知情权。
三、无面额股与类别股的关系
3.1 制度关联
| 制度 | 功能 | 关系 |
|---|---|---|
| 无面额股 | 解决股票面额与发行价格的关系 | 可以独立选择 |
| 类别股 | 赋予不同股份不同权利(优先股/特别表决权股/黄金股等) | 可以与无面额股结合 |
3.2 结合适用
公司可以选择"无面额股+类别股"结构:
- 例如:无面额的优先股和普通股同时存在
- 但同一类别的股份之间不得再细分
四、实务要点
4.1 设立公司的选择
- 新设公司时需在面额股和无面额股之间做出选择
- 考虑因素:融资需求/行业特点/上市计划/投资者类型
- 科技型/互联网型企业建议考虑无面额股
4.2 已设立公司的转换
- 已发行面额股的公司,如要改为无面额股,须通过股东会决议
- 注意债权人的保护和通知
- 转换后的会计处理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4.3 对律师的建议
- 设立文件/章程中须明确选择面额股还是无面额股
- 章程中须载明股份形式
- 涉及出资计算的,须明确无面额股的资本计入规则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资源
- 《公司法》第142条、第143条、第144条、第148条(2023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