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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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及相关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行政赔偿 | 行政不作为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核心条文

法条名称 条文号 核心内容 效力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41条第3款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2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现行有效(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3条 行政赔偿范围(违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虐待等) 现行有效(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4条 行政赔偿范围(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征收征用、违法不作为等) 现行有效(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17条 刑事赔偿范围(错误拘留、逮捕、判决等) 现行有效(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35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 现行有效(2010年修正新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 全文 行政赔偿案件审理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1995-01-01 《国家赔偿法》实施,确立国家赔偿制度 首次确立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制度 1994年《国家赔偿法》
2010-04-29 旧赔偿标准、赔偿程序不完善 第一次修正:精神损害赔偿入法、赔偿标准提高、程序优化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
2012-10-26 刑事赔偿程序规则不够细化 第二次修正:完善刑事赔偿程序、增设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
2022-05-01 旧司法解释规则滞后 法释〔2022〕10号重新全面规定行政赔偿案件审理规则 法释〔2022〕10号(取代旧解释)

一、国家赔偿的法律性质与体系定位

概念界定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依法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国家赔偿的体系构成

类型 适用领域 法律依据
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国家赔偿法》第3-5条
司法赔偿(刑事赔偿)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职权 《国家赔偿法》第17-24条
其他司法赔偿 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国家赔偿法》第38条

二、行政赔偿制度

赔偿范围

  1. 侵犯人身权
  2.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3.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4.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伤亡;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亡;
  6.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7. 侵犯财产权

  8.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9.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10.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11.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含行政不作为)。

  12. 精神损害

  13. 2010年修正后《国家赔偿法》第35条确立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

赔偿义务机关

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该行政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违法行使职权 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 该授权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职权 委托的行政机关

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 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
  • 返还财产:能够返还的,应当返还;
  • 恢复原状:能够恢复的,应当恢复;
  • 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程序

  1. 先行处理程序: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2年内提出);
  2.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3. 起诉救济:逾期不处理或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刑事司法赔偿制度

赔偿范围

赔偿情形 认定标准
错误刑事拘留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刑事拘留
错误逮捕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逮捕
错误判决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刑讯逼供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伤亡
违法使用武器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伤亡

"无罪羁押赔偿"原则

2012年修正后,刑事赔偿实行"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只要最终结果是被羁押,而最终被宣告无罪的,即应当获得赔偿,不问羁押机关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四、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的关系

体系关系

国家赔偿是上位概念,行政赔偿是其核心组成部分。

注意:知识库中已有行政赔偿概念,侧重于行政法维度下的赔偿制度。本文从广义国家赔偿体系出发,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统合论述。

区分要点

对比项 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
赔偿主体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公安、检察、法院)
侵权行为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 违法行使司法职权
赔偿程序 可单独提起赔偿诉讼 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3-5条 《国家赔偿法》第17-24条

五、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2010年修正后,国家赔偿正式纳入精神损害赔偿。但实务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标准仍较为模糊,各地法院差异较大。

违法强拆中的赔偿认定

在城市房屋征收领域,违法强拆行为涉及:
- 被拆房屋价值赔偿(按市场价格计算);
- 屋内财物损失赔偿(参照市场价格或评估认定);
-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严重违法时适用)。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学术文章

  • 杨丰菀:从一起案例看对行政许可的司法审查

法院审判指导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注:需确认知识库中是否存在)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

权威解答

  • _两高_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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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资料: 6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