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证据编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公证
核心法条
- 《公证法》第 2 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现行有效]
- 《公证法》第 36 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现行有效]
- 《公证法》第 37 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现行有效]
- 《公证法》第 39-40 条:公证复查和公证复查争议的救济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72 条(原第 69 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245 条(原第 238 条):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及不予执行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 478 条: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认定标准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1-09-01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旧) | 法释[2001]33号(已废止) |
| 2019-12-01 | 新证据规定修正 | 法释[2019]13号 |
| 2024-01-01 | 民诉法修正后证据规则继续适用 | 【现行有效】 |
一、公证制度的基本概念
1.1 定义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法》第 2 条)。
1.2 公证的效力
公证具有以下三项核心效力:
| 效力类型 | 内容 | 法律依据 |
|---|---|---|
| 证据效力 | 公证证明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无需另行举证 | 《公证法》第 36 条、《民诉法》第 72 条 |
| 强制执行效力 | 公证债权文书可直接作为执行依据,无需经过诉讼程序 | 《公证法》第 37 条 |
| 法律要件效力 | 某些法律行为依法以公证为生效要件(如特定类型的遗嘱、房屋赠与等) | 相关实体法规定 |
1.3 可公证的事项范围
可办理公证的事项(《公证法》第 11 条):
- 合同(协议)
- 继承
-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 财产分割
- 招标投标、拍卖
-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 公司章程
- 保全证据
-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二、公证证据的效力
2.1 证据效力等级
在民事诉讼的证据体系中,公文书证和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处于较高层级: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 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2.2 免证事实中的公证文书
《民诉法解释》第 93 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推翻标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反驳"与"推翻"的区分:
- 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推定事实等,当事人有异议时只需"反驳"(提供相反证据使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 对于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需要提供足以推翻的证据(标准更高,需要使法官确信相反事实为真)
2.3 电子数据公证保全
电子数据公证保全是公证实务中的重要环节:
- 公证机构可以通过对网页截图、录屏、电子设备数据提取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全
- 公证保全电子数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法院原则上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 公证电子证据保全相比法院证据保全更为灵活便捷,但缺乏强制力
- 实务中常见的电子公证保全方式:网页公证、电子邮件公证、即时通讯记录公证等
2.4 公证证据的推翻路径
虽然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很高,但并非不可推翻。常见推翻情形:
- 公证程序严重违法:如公证员未亲自到场、未核实当事人身份等
- 公证文书内容虚假:被公证的事实或文书本身存在虚假
- 公证员存在违法行为:如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
- 相反证据充分:有其他证据证明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注意:推翻公证文书需要达到"足以推翻"的证明标准,而非一般的"足以反驳"。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3.1 公证债权文书的概念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
核心特征:
1. 经过法定公证程序
2. 以给付为内容(给付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
3. 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
4.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3.2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
《公证法》第 37 条规定的条件:
- 债权文书类型: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租赁合同租金条款等)
- 强制执行承诺:债务人在文书中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 不履行的事实: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3.3 执行程序
- 申请: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执行管辖: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执行依据:公证书及执行证书
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与生效判决、仲裁裁决并列,共同构成法院执行的其他文书(《民诉法》第 243 条规定的执行依据类型之一)。
3.4 不予执行的情形
《民诉法解释》第 478 条明确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确有错误:
| "确有错误"情形 | 说明 |
|---|---|
| 不属于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如人身关系类文书、身份关系确认等 |
| 严重违反公证程序 | 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
| 公证债权文书内容与事实不符 | 债权金额、履行期限等与实际不符 |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文书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 未载明强制执行承诺 | 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 |
|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 执行该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
3.5 不予执行的后果
《民诉法解释》第 478 条第 2 款: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重要规则:
-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重新回到可诉状态,可以另行起诉
四、公证复查与救济
4.1 公证复查
《公证法》第 39 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复查结果处理:
-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 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4.2 公证复查争议的诉讼救济
《公证法》第 40 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复查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就该公证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这是针对公证复查决定的民事诉讼救济(而非行政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非直接以公证机构为被告要求撤销公证。
4.3 与不予执行程序的衔接
当事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救济路径存在多种选择:
- 执行前: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
- 执行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
- 复查后: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提起民事诉讼
- 不予执行后: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就债权争议另行起诉
五、公证与其他制度的交叉
5.1 公证与证据保全
公证机构可以提供证据保全公证服务,是诉前证据保全的重要替代方式:
适用场景:
- 网络侵权证据保全(网页截图、录屏)
- 侵权行为现场保全
- 电子数据保全(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 购买侵权产品的"公证购买"
- 证人证言保全
优势:程序灵活、操作便捷、费用低于诉讼费用,且公证证据具有较高证明力
局限:公证机构无强制调查权,遇到对方不配合时无法强制取证,此时应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5.2 公证与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中,公证具有特殊重要性:
- 外国企业或组织参加诉讼,身份证明文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
- 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法院应予认可
- 外文材料通常需要经过公证翻译
5.3 公证强制执行与法院强制执行的衔接
《民诉法解释》和《执行案件办理实务》均明确,公证债权文书是法院强制执行的重要执行依据之一。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提出不予执行抗辩,法院按照《民诉法解释》第 478 条的标准进行审查。
六、实务要点
6.1 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重点
债权人方:
- 确保债权文书中明确载明债务人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 债务人不履行时及时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 注意申请执行时效(2 年)
债务方:
- 审查公证程序是否合法(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
- 审查债权文书内容是否与实际债权债务相符
- 在执行终结前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
6.2 公证证据的质证要点
质证公证证据时,可重点关注:
1. 公证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2. 公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两名公证员在场)
3. 公证事项是否属于可公证范围
4. 公证文书是否存在形式瑕疵
5. 公证证明的事实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典与解释
- 民事诉讼法第 72 条(公证证据效力)
- 民诉法解释第 478-479 条(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 执行案件办理实务(刘贵祥、潘剑锋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