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民诉法解释(2022年修正)+ 人民调解法
司法确认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人民调解 | 调解与先行调解 | 执行异议之诉 | 第三人撤销之诉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201 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202 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现行有效]
- 《人民调解法》第 33 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 351-358 条:司法确认程序的具体规则(申请形式、管辖、材料、不予受理情形、审查方式、驳回情形)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司法确认程序的专门司法解释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462-463 条:对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的执行管辖和异议期限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0-08-28 | 《人民调解法》通过,首次确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 2011-01-01 | 《人民调解法》施行 |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正式落地 |
| 2012-08-31 | 新民诉法增设"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一节 | 民诉法第15章第7节(原第194-195条) |
| 2012-12-31 | 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 法释[2012]2号 |
| 2015-02-04 | 民诉法解释细化司法确认程序规则 | 法释[2015]5号(第353-360条) |
| 2022-04-10 | 民诉法解释修正:完善司法确认管辖规则(第351-358条) | 与新民诉法第201条衔接 |
| 2024-01-01 | 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司法确认制度框架稳定 | 【现行有效】 |
一、司法确认的制度定位
定义与功能
司法确认是指人民法院对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的非讼程序。其核心功能在于将调解协议从合同效力升级为强制执行效力。
司法确认制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的第七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纽带。
制度特征
- 非讼性质:司法确认程序适用特别程序,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而是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
- 一审终审:确认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
- 独任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不收费: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 期限短:审查期限短,强调快速、高效
二、适用条件:何种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可申请的调解协议类型
《民事诉讼法》第 201 条将适用范围统一表述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再仅限于人民调解。具体包括:
| 调解组织类型 | 法律依据 | 示例 |
|---|---|---|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人民调解法》第 33 条 | 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 |
| 行业调解组织 | 民诉法第 201 条 |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保险行业协会调解中心 |
| 商事调解组织 | 民诉法第 201 条 | 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各地商事调解中心 |
| 特邀调解组织 | 最高法特邀调解规定 | 法院特邀调解名册中的组织 |
| 行政调解组织 | 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 交通事故调处中心等 |
| 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 | 民诉法第 201 条 | 律师调解工作室、工会调解组织 |
申请条件
- 共同申请:须双方当事人本人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代理人共同提出申请(《民诉法解释》第351条)
- 期限限制: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 管辖法院: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民诉法解释》第352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民诉法解释》第 35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三、司法确认的程序
3.1 申请阶段
申请形式(《民诉法解释》第353条):
-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 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提交材料(《民诉法解释》第354条):
- 司法确认申请书(口头申请除外)
- 调解协议原件
- 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
- 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
-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3.2 审查阶段
审查方式(《民诉法解释》第356条):
-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 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限期补充陈述或证据
-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审查要点:
- 调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自愿签订
- 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
- 是否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 协议内容是否明确
- 是否符合调解程序的规定
3.3 裁定阶段
《民事诉讼法》第 202 条规定了两种处理结果:
(一)确认有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二)驳回申请(《民诉法解释》第3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3. 违背公序良俗的
4. 违反自愿原则的
5. 内容不明确的
6. 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审查期限:根据各地法院指导意见,一般为3至15日。江苏省高院要求"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审结,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撤回申请(《民诉法解释》第357条):确认裁定作出前,当事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充材料或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四、司法确认的效力
4.1 确认裁定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裁定,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法律效力:
- 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既判力:就同一纠纷不得再次提起诉讼
- 终局性:确认裁定不得上诉
4.2 执行管辖
执行法院(《民诉法解释》第462条):
- 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
- 或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4.3 裁定生效时间
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确认裁定书的,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4.4 与未经确认的调解协议效力对比
| 效力类型 | 未经司法确认 | 经司法确认 |
|---|---|---|
| 性质 | 民事合同 | 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
| 救济方式 | 另行起诉 | 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
| 既判力 | 无 | 有 |
| 费用 | 诉讼费 | 司法确认不收费,执行程序另收费 |
五、救济途径
5.1 当事人的救济
驳回申请后:
- 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请裁定后,当事人可以:
- 再次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达成新协议
- 向人民法院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后,特别程序终结,当事人回归普通诉讼程序
确认裁定作出后:
- 对已生效的确认裁定,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 当事人对裁定的异议: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民诉法解释》第463条)
5.2 案外人的救济
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法解释》第463条、江苏高院纪要第22条):
-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案外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 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案外人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
5.3 法院内部纠错
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撤销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裁定撤销原确认裁定书,重新作出裁定(江苏高院 2010 年意见第 27 条)。
5.4 虚假调解的制裁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高院意见第10条)。
六、常见争议
6.1 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争议
核心问题:司法确认程序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
裁判规则:司法确认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规定,属于非讼程序。其实质是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确认,而非对民事权益争议的审理。因此实行一审终审,不收取诉讼费用。
6.2 30日申请期限的性质
核心问题:30日申请期限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实务认识:该期限属于程序性期限而非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调解协议本身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当事人仍可依据调解协议另行起诉。
6.3 部分条款的确认
核心问题:调解协议中部分条款内容不明或违法的,是全部驳回还是部分确认?
实务建议:确认裁定载明的协议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原件内容相一致。若部分内容存在瑕疵,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法律释明,当事人可以另行签订调整或补充条款;无法补正的,不宜对调解协议效力作出评价,裁定驳回申请。
6.4 司法确认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核心问题: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中,一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另行起诉的,如何处理?
规则:在司法确认程序尚未做出裁定之前,一方当事人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确认调解协议的特别程序或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经告知后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北京高院意见第7条)。
6.5 行业调解与商事调解组织的司法确认
核心问题: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规则:《民事诉讼法》第 201 条将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组织属于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北京高院意见第14条明确行业调解协议可参照办理)。
七、律师实务要点
申请前的审查要点
- 调解组织资质:确认调解组织是否属于"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
- 申请期限: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注意起算时间
- 管辖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 协议内容:避免确认身份关系、物权确权等不予受理的情形
- 材料准备:调解协议原件、调解组织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
协议条款设计建议
- 调解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导致无法确认
-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写明金额、支付期限和方式
- 涉及担保的,明确担保方式和范围
- 避免涉及刑事责任的条款
- 双方签署承诺书,载明自愿性、合法性及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声明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与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1-202 条
- 《人民调解法》第 33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 《民诉法解释》第 351-358 条
- 《民诉法解释》第 462-463 条(执行与异议)
法院审判指导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问题的讨论纪要](../../../法院审判指导/江苏规定/2013-01-26_002452_5653_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问题的讨论纪要(2012年).md)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概念关联
案例
- 某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