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管理人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 3 条: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22-29 条:管理人的指定、更换、职责和报酬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31-34 条:管理人的撤销权、追回权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7-18 条: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待履行合同处理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细化了指定主体、方式、程序和更换条件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调整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7-06-01 | 《企业破产法》施行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
| 2019-11-08 | 九民纪要涉及破产问题 | 法〔2019〕254号 |
| 现行 | 持续有司法解释更新 | 【现行有效】 |
一、管理人的地位和性质
法律地位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主体,既不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也不仅是法院的辅助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管理人有义务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职务。
指定主体
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由人民法院同时指定,并非先受理再另行指定。指定管理人应当采用决定方式。
任职资格
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机构和人员范围(第 24 条):
1. 清算组:由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等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 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经批准的专业处置机构
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也可以指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个人。
禁止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职责
基本职责(第 25 条)
| 序号 | 职责内容 | 说明 |
|---|---|---|
| (一) |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 第 17 条 |
| (二) |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 |
| (三) |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 |
| (四) |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 |
| (五) |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
| (六) |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
| (七) |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
| (八) |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
| (九) | 法院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债权审查与编制债权表(第 57 条)
-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
- 对债权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进行审查
- 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司法解释三第 7 条)
待履行合同处理(第 18 条)
- 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收到催告后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有权要求提供担保
- 未提供担保的,视为管理人解除
撤销权与追回权(第 31-34 条)
- 撤销权:受理前 1 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有权撤销
- 个别清偿撤销:受理前 6 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撤销(除非该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 追回权:管理人可以追回债务人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三、管理人的更换
更换条件
- 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 管理人不能依法或者不能公正执行职务
- 管理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管理人执业资格被吊销或者出现其他不能胜任的情形
更换程序
- 由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
- 更换管理人应当采用决定书形式
- 更换后原管理人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四、管理人报酬
确定原则
管理人报酬应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管理人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综合因素确定,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报酬标的
管理人报酬一般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计算基数,采用分段累进费率计算(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报酬调整
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债务人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人的报酬予以调整。
五、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管理人的角色变化
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从"全面管理"转变为监督角色:
- 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第 73 条)
- 管理人不直接管理财产的,应当定期向法院报告监督情况
- 发现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应当申请法院终止自行管理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
- 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 债权人可以查阅监督报告
六、管理人责任
民事责任(第 130 条)
管理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 人民法院可以对管理人予以罚款
- 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法院审判指导
- 上海高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
-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
学术文章
- 重整程序中应对管理人损害的债权人权利救济
- 破产法上管理人地位的再认识
书籍
- 企业破产法一本通(第九版)
- 破产法二十讲(李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