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商标法(2019年修正)、专利法(2020年修正)
商标侵权
最后更新:2026-04-04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驰名商标保护 | 商标合理使用 |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 | 商标授权确权
核心法条
- 《商标法》第 57 条:列举商标侵权行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导致混淆、反向假冒、帮助侵权等) [现行有效]
- 《商标法》第 13 条: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规则(未注册驰名商标禁止在同种/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已注册驰名商标禁止在不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 [现行有效]
- 《商标法》第 59 条第 3 款: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可附加区别标识) [现行有效]
- 《商标法》第 63 条:侵权赔偿计算(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法定赔偿)及惩罚性赔偿(恶意+情节严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现行有效]
- 《商标法》第 64 条第 2 款: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将他人商标作字号突出使用、域名抢注等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21-06-01 | 新《专利法》施行(第四次修正) | 现行有效 |
| 2021-06-01 | 新《著作权法》施行(第三次修正) | 现行有效 |
| 2019-11-01 | 《商标法》修正(恶意注册规制) | 第四次修正 【现行有效】 |
一、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一)商标使用行为
商标侵权的前提是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使用",即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商品商标使用包括:
- 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 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
- 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使用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
服务商标使用包括:
- 在服务场所内外标明服务商标
- 在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标明服务商标
- 在服务人员的服装、鞋帽及标牌、名片等物品上标明
- 在与服务相关的财务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上标明
不构成商标使用的情形:仅实施商标的转让行为或许可使用行为,没有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断
1. 相同商标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
- 文字商标:语种相同,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或字体、字母大小写、排列方式仅使两标志存在细微差别
- 图形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
- 组合商标: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
2. 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无实质差别。
文字商标近似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通常可认定近似):
- 文字字形近似且读音相同或近似的
- 文字构成相同,仅字体、读音、排列顺序不同的
- 文字由三个或以上排列顺序相同的汉字构成,整体无含义或两者含义无明显区别,但个别汉字不同的
- 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的
- 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的
- 仅加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者通用名称、型号的
- 仅加入或删除显著性较弱的文字,且显著性较强的要部相同或近似的
图形商标近似判定:将图形外观整体进行比对,从构图、设计方面进行,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别的通常认定为近似。完整包含具有一定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的,通常也认定为近似。
组合商标近似判定:将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等要素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对比,既要整体观察,又要注意到各个组成部分,观察后的整体视觉效果如无实质性差别,通常认定为近似。
3. 判断方法
- 判定主体:相关公众(与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和与该商品营销有密切关系的经营者)
- 判定标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 判定方法:既要对商标整体进行对比,又要对主要部分进行对比,对比应当在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
- 知名度影响:注册商标知名度越大,保护力度越大,认定商品类似、商标近似的标准越低
(三)类似商品的判断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
判断因素:
- 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消费对象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作为参考
- 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水平为判断时点
商品与服务类似:指商品和服务在用途、消费对象、功能、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二、混淆可能性的判断
混淆的类型
- 来源混淆: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自同一市场主体
- 关联关系混淆: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虽然来自不同市场主体,但存在联营、许可、赞助等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
判断标准
混淆是指"混淆可能性"而非"实际混淆"。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推定具有混淆可能性("双相同"推定),且为不可推翻的绝对推定。
考量因素
- 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意图
- 涉案商品的功能、用途、价格、质量等
- 被控侵权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 实际混淆的证据(如有)
- 其他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
三、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保护原则
- 未注册驰名商标: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并容易导致混淆
- 已注册驰名商标: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认定原则
- 被动认定原则:依当事人请求,法院不主动认定
- 个案认定原则:仅对本案有效,不产生普遍约束力
- 事实认定原则:作为案件事实认定,而非授予称号
- 按需认定原则: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确有必要时才认定
证明因素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 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 该商标的宣传或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 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 证明该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其他因素
管辖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基层法院发现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应当及时移送。
四、商标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抗辩)
适用范围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下列内容,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 含有的地名
-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构成要件(三要件)
- 善意:出于对商品性状、特点进行真实、必要的描述或说明,而非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
- 合理:符合一般商业习惯,未将他人商标置于显著位置,未突出使用,准确标注了自身商标、企业名称等信息
- 不致混淆: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不成立正当使用的情形
- 在企业名称、店铺名称或店招中单独或突出标注他人注册商标
- 将地名商标中的地名使用超出对商品或服务内容来源地域的真实描述范围
五、侵权赔偿计算
(一)计算顺序
商标法第 63 条确定的赔偿计算顺序: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
- 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前两者均难以确定时)
- 法定赔偿(前三者均难以确定时,500 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二)实际损失的计算
- 权利人因侵权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 x 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
- 侵权商品销售量 x 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
(三)侵权获利的计算
- 侵权商品销售量 x 该商品单位利润(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计算)
- 主要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按销售利润计算(而非营业利润)
(四)许可使用费的认定
可根据在商标局备案并经过公告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记载的许可使用费认定。应考虑:
- 许可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及相应证据
- 许可使用与侵权使用的可比性
-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同行业通常的许可使用费标准
(五)知识产权贡献度
按照侵权获利方法确定赔偿基数时,应考虑知识产权对商业价值的贡献程度,合理扣除其他权利产生的价值。
(六)举证妨碍
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七)合理开支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
- 公证费
- 调查、取证费用(档案查询费、书面资料印刷费等)
-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 翻译费
- 合理的律师费
六、惩罚性赔偿
适用条件
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故意侵权(包括恶意)且情节严重。
故意的认定
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故意侵权:
- 恶意抢注并使用他人驰名商标
- 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
- 在宣传或提供侵权商品时遮挡、清除权利标识
- 在商标授权程序中知悉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侵权
- 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侵权通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 经权利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 与权利人存在劳动、合作、许可、经销等关系,明知他人知识产权存在
- 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 商标注册申请因与在先商标近似被驳回或宣告无效后,仍然进行使用
- 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法院裁判承担责任或达成和解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
情节严重的认定
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情节严重:
- 主要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 侵权规模较大且持续时间较长
- 针对同一权利人或同一知识产权多次实施侵权行为
- 权利人商业信誉遭受重大损失
-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
- 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人身健康
- 采取暴力、胁迫等违法手段阻碍调查取证
计算方式
- 赔偿总额 = 基数 + 基数 x 倍数(即基数 x (1 + 倍数))
- 倍数范围:一倍以上五倍以下(2019 年《商标法》修正后由三倍提高至五倍)
- 基数确定方法: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许可费合理倍数(法定赔偿数额不得作为计算基数)
- 合理开支另行计算,不纳入基数
- 倍数确定:应与侵权故意程度及情节严重程度相适应,可以不是整数
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
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被处以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的,优先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确定赔偿倍数时,可酌情考虑已受处罚的情况。
程序要求
- 惩罚性赔偿以权利人请求为前提,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 权利人最迟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明确基数、倍数及赔偿总额
- 权利人请求惩罚性赔偿但基数无法确定的,可在法定赔偿限额内酌情从高确定
七、不侵权抗辩
(一)正当使用抗辩
详见第四节"商标合理使用"。
(二)在先使用抗辩(第 59 条第 3 款)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前,他人已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可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成立要件:
1. 时间上:使用行为在商标申请注册日前
2. 形式上:使用行为合法,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 结果上: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认可,具有一定影响
4. 范围上:须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5. 主观上:在先使用人须善意
(三)权利冲突抗辩
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被告以享有注册商标权抗辩的,告知原告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被告超出核定商品范围或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非规范方式使用的,按侵权判定规则处理。
注册商标被撤销:因自行改变注册事项、连续三年不使用等原因被撤销的,撤销决定不具有溯及力,撤销前的商标权仍有效,被告抗辩成立。但商标因违反禁止性规定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企业名称权冲突:被告企业名称登记时间先于原告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全称的,抗辩成立。但被告突出使用字号并造成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在先权利冲突:原告取得和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对被告在先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侵害的,被告抗辩成立。原告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被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的,被告抗辩成立。
(四)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第 64 条第 2 款)
构成要件:
1. 主体:侵权商品的销售者
2. 主观: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3. 客观: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并能说明提供者
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因素:
- 商品的进货渠道和进货价格
- 商标的知名程度
- 销售者的经营规模和专业化程度
- 收到侵权警告函后是否继续销售
合法来源的证明:
- 需形成足以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链(合同、发票、供货清单、货款收据等)
- 仅提供供货单位证明或经办人证言的,不宜直接认定
- 以合理对价取得商品
法律效果: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停止侵权并支付权利人维权的合理费用。
(五)未使用抗辩
注册商标权人请求赔偿的,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法院可要求商标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商标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不构成商标使用抗辩
被告主张其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使用(即未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法院应结合使用方式、使用目的和效果综合判断。
八、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防止市场混淆原则
对于有特定历史渊源的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案件,应综合考虑历史形成背景、产生冲突原因、当事人各自贡献、使用的主观意图和状况等因素做出公平认定。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院审判指导
- 浙江高院:商标侵权抗辩事由二十五条司法观点(2011年)
- 江苏高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 天津高院: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2017年)
- 四川高院: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
- 深圳中院:审理侵犯商标专用权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
- [北京高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2014年)](../../../法院审判指导/北京规定/2014-02-14_200646_5339_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2014年).md)
- 上海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判前审核及判后备案程序的通知(2011年)
- 无锡中院:关于确定商标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相关问题的意见
惩罚性赔偿专题
- 北京高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2022年)
- 深圳中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
-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
学术文章
- 宋建立:商标共存疑难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