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破产债权的分类与顺位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债权 | 债权人会议 | 破产财产的分配 |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职工债权;(二)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过渡期条款,破产法施行前发生的职工债权,可以在担保财产中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债权确认规则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补充规定债权申报与确认 [现行有效]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关于债权分类与分配的裁判指引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规则变化 |
依据来源 |
| 1986-12-02 |
旧破产法确立职工债权优先原则 |
1986年旧破产法第37条 |
| 2007-04-12 |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确立现行四级清偿顺位体系 |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
| 2019-03-28 |
法释〔2019〕3号细化债权申报、确认与补充申报规则 |
法释〔2019〕3号 |
| 2018-03-04 |
法〔2018〕53号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消费者购房优先权等特殊债权顺位 |
法〔2018〕53号 |
一、破产债权的总体分类
(一)按清偿顺位分类
| 顺位 |
类型 |
法律依据 |
| 第零位 |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
第41-43条 |
| 第一位 |
有财产担保债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
第109条 |
| 第二位 |
职工债权 |
第113条第1款第(一)项 |
| 第三位 |
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用 |
第113条第1款第(二)项 |
| 第四位 |
普通破产债权 |
第113条第1款第(三)项 |
| 末位 |
劣后债权(惩罚性债权) |
法释〔2018〕18号第3条 |
(二)按性质分类
| 类型 |
典型债权 |
特点 |
| 担保债权 |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就特定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
| 职工债权 |
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补偿金 |
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公示 |
| 税收债权 |
欠税及滞纳金 |
税务机关依法申报 |
| 普通债权 |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
占比最大,清偿率通常最低 |
| 劣后债权 |
惩罚性赔偿金、罚款、罚金 |
在普通债权之后清偿 |
二、各级顺位的详细说明
(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第41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
- 共益债务(第42条):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
- 清偿规则: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受分配顺位限制。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时,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
- 担保权人就特定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别除权),不参与上述顺位分配。
- 不足部分:担保物变现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担保债权的,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 剩余部分:担保物变现价款在清偿担保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归入破产财产。
(三)职工债权
- 范围: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特殊规则: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
- 顺位保护:在担保债权之后、税款和普通债权之前。
- 过渡期保护:第132条规定,《企业破产法》施行前(2007年4月12日前)发生的职工债权,在担保物变现价款中可以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但此规定随时间推移已无适用空间)。
(四)税收与社会保险费用
- 包括所欠的各项税款和应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
- 滞纳金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将其列为劣后债权。
(五)普通破产债权
- 最常见的债权类型,包括合同债权、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等。
- 同顺位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 未到期债权在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
- 附利息债权自破产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
(六)劣后债权
- 根据法释〔2018〕18号及相关司法实践,以下债权列为劣后债权:
- 行政罚款、刑事罚金。
- 惩罚性赔偿金(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 破产受理后的债权利息。
-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 因股东滥用权利产生的债权。
三、特殊债权的分类与顺位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 根据法〔2018〕5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42条,建设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 顺位关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 抵押权 > 普通债权。
- 但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二)消费者购房人权利
- 商品房消费者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其权利在破产清算中应优先保护。
- 在重整程序中,可通过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保障购房人权益。
(三)金融债权
- 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其担保债权按一般规则处理。
- 金融机构自身进入破产程序的,适用特别规则(参见金融机构破产相关概念)。
(四)关联方债权
- 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在确认和清偿时应严格审查。
- 法〔2018〕53号要求对关联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从严审查。
四、同类债权的平等受偿原则
- 同一顺位的债权,按债权额比例平等受偿。
- 不得对同一顺位中的特定债权人给予额外的优先待遇。
- 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如建设工程价款、消费者购房权)。
五、实务要点
(一)债权表的制作
-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编制债权表。
- 债权表应按债权性质和顺位分类列明。
- 债权表应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二)清偿率的估算
- 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受债务人资产状况、资产变价难度、破产费用等多重因素影响。
- 实务中,普通债权清偿率往往极低(有的不足5%)。
(三)顺位争议的解决
-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
- 管理人不更正的,可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 法院对债权性质和顺位的认定为最终确认。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与司法解释
- 《企业破产法》
- 法释〔2013〕22号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 法释〔2019〕3号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法院审判指导
学术文章
- 破产债权分类体系研究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破产顺位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