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

📋 显示/隐藏目录

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证据编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电子证据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个人信息保护 | 鉴定意见 | 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66 条:证据包括电子数据(2012 年民诉法修改将电子数据新增为独立的法定证据类型)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 修订)第 14 条:明确电子数据的范围,包括: [现行有效]
  •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 号)第 16-19 条:区块链存证效力和审查标准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 号)第 11 条: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1-09-01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旧) 法释[2001]33号(已废止)
2019-12-01 新证据规定修正 法释[2019]13号
2024-01-01 民诉法修正后证据规则继续适用 【现行有效】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范围

1.1 定义

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生成、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它是以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各种载体中的,通过电子设备读取、分析和展现的证据类型。

1.2 法定范围

根据 2019 年《民事证据规定》第 14 条,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类型 典型示例
网络发布信息 网页内容、博客文章、微博、微信朋友圈等
通信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 聊天记录、钉钉消息等
系统记录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交易记录、登录日志
电子文件 电子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
其他数字化信息 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其他信息

1.3 与视听资料的区分

电子数据 vs 视听资料

  • 电子数据以数字化编码方式存储于电子介质中,具有可编辑性、可复制性,需要通过电子设备读取和分析
  • 视听资料是以模拟或数字信号记录的录音、录像等传统音像材料
  • 二者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交叉(如数码录音同时具有电子数据的属性),通常根据其存储方式和审查方法进行区分

实务要点:2012 年之前,电子数据往往被归入视听资料范畴。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电子数据新增为独立的法定证据类型,从此电子数据在证据分类上获得了独立地位。

二、电子证据的核心特征

2.1 技术特征

  1. 无形性:电子证据以电子信号等形式存在,需借助特定设备才能感知
  2. 易改性:电子数据极易被篡改、删除、伪造,且篡改后可能不留痕迹
  3. 可复制性:电子数据可以被无限制复制,且复制件与原件在信息内容上完全一致
  4. 依赖性: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读取依赖于特定的技术环境和设备
  5. 海量性:电子介质能够承载远超纸质载体的信息量

2.2 法律特征

  1. 双重属性:电子数据既具有类似物证的客观载体属性,又具有类似书证的内容表达属性
  2. 附属信息:电子数据不仅包括内容本身,还包括创建时间、修改时间、文件头信息等"元数据",这些信息对于证明数据是否被篡改具有重要意义
  3. 空间混合性:电子数据既存在于虚拟空间(信息空间),也存在于存储介质所占据的物理空间

三、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3.1 真实性审查的核心地位

电子证据的审查认证,最核心的难题在于真实性的认定。由于电子数据的易改性特征,法院需要从多维度对其进行审查:

审查要素

  1. 生成环节:电子数据生成时的系统环境是否可靠,是否由正常运作的设备和系统生成
  2. 存储环节:存储介质是否安全,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可能
  3. 传输环节:传输过程是否完整,是否有可靠的数字签名或加密措施
  4. 收集提取环节: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合法、规范,是否保持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5. 内容一致性:提交的电子数据与原始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选择性截取

3.2 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具体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系统的电子证据审查方法:

  1. 审查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2. 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主体、提取过程和方法是否合法合规
  3. 审查提交原件还是复制件,电子数据的原件与复制件是否能够保持一致性
  4. 审查是否存在可靠的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保障技术
  5. 审查电子数据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6.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3.3 公证电子证据的效力

经公证机构公证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实务要点
- 公证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显著高于未公证的电子数据
- 常见的公证电子证据保全方式包括:公证人员在场时进行网页截图/录屏、公证处使用公证处设备访问、可信时间戳公证等

四、区块链存证

4.1 区块链存证的法律地位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 16 条首次明确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这是我国司法解释首次对区块链存储数据的真实性认定作出明确规则指引。

4.2 区块链存证的审查规则

人民法院对区块链存证的审查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上链后真实性(推定未经篡改)

经技术核验一致的,推定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推翻推定需要有合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判断:

  1. 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2. 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3. 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 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层次:上链前真实性

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存证的一方当事人证明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
- 上链前数据的具体来源
- 生成机制
- 存储过程
- 是否经过公证机构公证
- 是否有第三方见证
- 关联印证数据等

进行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证明或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4.3 区块链存证的实务运用

优势

  1. 防篡改:分布式账本技术确保数据一旦上链即不可篡改
  2. 低成本:相较于传统公证保全,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3. 可追溯:哈希值比对可快速验证数据是否被修改
  4. 技术中立:规则不限定具体区块链技术路线

局限

  1. 上链前真实性无法保证:区块链技术只保证"上链后"未被篡改,无法保证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
  2. 平台资质差异大:市场上存证平台的规范性、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3. 技术审查门槛高:法官需要对相关技术有一定了解或依赖专家辅助

4.4 智慧法院的电子证据核验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第 21、23 条明确:

  • 人民法院通过智慧服务系统相应平台和司法区块链核验当事人通过区块链平台提交的相关电子文件和数据等证据材料
  • 人民法院通过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司法区块链等平台,支持对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线举证质证后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和重现

五、电子证据的重建理论

5.1 "数字证人"理论

刘品新教授在《新华文摘》收录的《论电子证据重建理论》一文中提出,电子证据正在推动司法证明从传统人证、"沉默证人"物证向"数字证人"理论转型。

核心观点

  • 电子证据的"场"形态(数据场/虚拟场)具有海量性多元性逻辑关联性,远超传统证据的信息容量
  • 电子证据不仅包含内容数据,还包括附属信息(创建时间、修改时间、操作痕迹等)和关联痕迹
  • 电子证据形成过程程式化、机械化、流程化,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人的主观干预

5.2 电子证据重建的运用场景

小数据场重建

  • 时间线重构:通过文件时间戳(创建时间、修改时间、访问时间)重建案件大事表
  • 空间轨迹构建:通过 GPS、IP 地址、基站数据等还原行为人的空间移动轨迹
  • 身份关联:通过电子账号与实际身份对应关系还原特定主体的行为事实

大数据场重建
- 系统分层分析:通过操作系统层、应用软件层等多层次日志的交叉印证构建完整事件经过
- 双空间连属:将电子证据(虚拟空间)与传统证据(物理空间)进行对接和映射
- "鉴-数-取"体系: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取证笔录整合为定向事实重建框架

六、在线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6.1 电子化材料的"视同原件"效力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 12-13 条规定:

  •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
  • 经公证的电子化材料、此前经法院确认的电子化材料、与原件比对一致的电子化材料等,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形式要求
  • 对方当事人认为不一致且提出合理理由,或电子化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的,法院可以要求提供原件

6.2 在线举证和质证

  • 各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同步非同步方式在线进行举证和质证
  • 人民法院通过在线证据平台支持证据交换、举证质证全流程在线进行
  • 未经查证属实的电子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七、常见争议

7.1 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采信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中的重要类型,其采信要点:

  1. 身份确认:需确认微信账号与实际当事人的对应关系(如通过微信实名认证、微信号与手机号绑定关系等)
  2. 完整性:应提交完整的聊天记录,不得选择性截取
  3. 原始载体:原则上应提供原始设备(手机等),复制件需说明来源
  4. 辅助证明:结合转账记录、语音通话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7.2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争议

电子数据被篡改的常见表现形式:
- 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
- 删除不利信息后选择性提交
- 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时间戳等元数据

对此类情形,应通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哈希值比对、时间线分析等技术手段进行识别和验证。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在线诉讼规则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 号)——区块链存证第 16-19 条

理论文章

  • 刘品新:论电子证据重建理论(《法律适用》2024 年第 8 期,《新华文摘》2025 年第 1 期收录)

证据规则

在线运行规则

  •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法发〔2022〕8 号)——司法区块链与电子证据核验

引用资料: 5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