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

📋 显示/隐藏目录

现行基准: 《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撤销仲裁裁决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仲裁裁决撤销与执行 | 仲裁司法审查 | 不予执行仲裁 | 仲裁协议效力

核心法条

  • 《仲裁法》第 58 条:国内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定事由(7 项) [现行有效]
  • 《仲裁法》第 59 条: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 [现行有效]
  • 《仲裁法》第 60 条:法院审查期限——受理之日起 2 个月 [现行有效]
  • 《仲裁法》第 61 条:重新仲裁制度 [现行有效]
  • 《仲裁法》第 70 条: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事由(援引《民事诉讼法》第 281 条) [现行有效]
  • 《仲裁法》第 9 条: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重新仲裁或起诉 [现行有效]
  •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 19 条:超裁情形下的部分撤销 [现行有效]
  •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 21 条:重新仲裁的适用范围 [现行有效]
  •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 10 条:撤销事由应一次性提出 [现行有效]
  • 《仲裁司法审查报核规定》第 2-3 条:涉外涉港澳台撤裁的报核制度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5-09-01 《仲裁法》施行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现行 仲裁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审议(2024年) 现行法仍有效,修订进行中

一、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定位

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最重要救济途径。其核心特征是:

  1. 程序性否定:撤销裁决否定的是裁决的整体效力,而非仅否定其执行力
  2. 主动救济:当事人主动提起,区别于不予执行的被动防御性质
  3. 一审终审:撤裁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不得上诉、再审或复议(有限例外)

注意: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并行的两大救济路径。关于两者的系统对比,详见 仲裁裁决撤销与执行

二、撤销事由

(一)国内仲裁裁决(《仲裁法》第 58 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序号 撤销事由 性质 实践要点
1 没有仲裁协议 程序 包括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未生效
2 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超裁 包括超出请求范围和不可仲裁事项
3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程序 须达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程度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实体 须为捏造、变造等非法方式形成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实体 须仅对方掌握且拒绝提交
6 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实体 认定标准极为严格
7 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 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审查

实践中排名前三的撤销事由依次为:违反法定程序、超裁/无权仲裁、没有仲裁协议。

(二)涉外仲裁裁决(《仲裁法》第 70 条 + 《民事诉讼法》第 281 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仅限于程序性事项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4. 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5.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主动审查)

"内外有别"双轨制:国内裁决采实体+程序审查,涉外裁决为纯程序审查。修法方向拟统一标准。

(三)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明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理由:
1. 仲裁法第 58 条仅适用于仲裁裁决,不包括仲裁调解书
2. 基于仲裁司法监督有限原则,司法对意思自治不应过度干预
3. 仲裁法第 52 条已规定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可反悔,制度已提供救济

但仲裁调解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例外——法院可依职权裁定撤销。

三、程序规则

(一)管辖法院

  • 一般规则: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仲裁法》第 58 条)
  • 破产程序:管理人因债权确认需要提出撤裁申请的,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破产法规定三》第 7 条)
  • 修法方向:将管辖法院明确为"仲裁地"中院

(二)申请期限

  •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仲裁法》第 59 条),属于不变期间
  • 超过 6 个月的,法院不予受理
  • 修法方向:缩短为 3 个月

(三)审查程序

  1. 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
  2. 审查期限: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裁定
  3. 撤销前听取仲裁机构意见: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予撤销的,在作出裁定之前应当听取仲裁机构的意见(江苏高院意见第 31 条)
  4. 裁定送达: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将裁定书送达仲裁机构

(四)撤销事由应一次性提出

法答网第三十四批明确: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裁定驳回后,又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参照《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 10 条,撤销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

四、部分撤销

适用情形

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 19 条,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部分撤销超裁部分的裁决。

实践扩展

部分撤销已从超裁情形扩展至:
- 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形(部分裁决事项无仲裁协议)
- 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部分程序瑕疵不影响其他部分)

限制: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整个仲裁裁决。

五、重新仲裁制度

适用范围(《仲裁法》第 61 条 +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 21 条)

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1.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2.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程序流程

  1. 法院在裁定中说明理由,书面通知仲裁庭重新启动仲裁
  2. 同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3. 仲裁庭同意并启动的 → 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4.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 → 法院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重新仲裁的性质

重新仲裁不是重新审理整个案件,而是针对伪造证据或隐瞒证据的特定事项进行纠错。仲裁庭应当围绕法院指出的问题重新裁决,不应全面重新审理。

六、报核制度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拟裁定撤销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的,须逐级报核至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报核规定》第 2 条):
- 中院受理后 30 日内报高院
- 高院同意撤销的,15 日内报最高院
- 最高院审核后逐级转发,中院依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国内案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

拟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裁定撤销的,须报核至高级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报核规定》第 3 条)。

七、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效力消灭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裁决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得再依据该裁决申请执行或主张权利。

纠纷解决路径(《仲裁法》第 9 条)

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
1. 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 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撤销的 → 仲裁协议已失效,当事人只能起诉
  • 以其他事由(程序违法、伪造证据等)撤销的 → 仲裁协议原则上继续有效,但因裁决被撤销而溯及消灭,需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方可再次仲裁

此为实务中尚存争议的领域。有观点认为裁决被撤销具有溯及力,仲裁协议恢复效力;但主流观点认为至少需当事人重新确认仲裁意愿。

八、仲裁法修订趋势

《仲裁法修订草案》对撤销制度的重大调整:

  1. 统一审查标准:取消国内与涉外裁决撤销事由双轨制,统一为程序性审查
  2. 缩短申请期限:从 6 个月缩短为 3 个月
  3. 细化撤销事由:"没有仲裁协议"扩展为"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
  4. 合并实体撤销事由:将伪造证据、隐瞒证据合并为"裁决因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等欺诈行为取得"
  5. 部分撤销一般化:明确撤销情形仅涉及部分裁决事项的,除不可分外,可部分撤销
  6. 增设复议制度:当事人对撤销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7. 新增放弃异议权制度:当事人知道程序违法仍参加且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

核心方向:压缩司法干预范围,强化仲裁终局性,与国际接轨。

九、典型裁判规则

撤销事由的严格把握

  1. 违反法定程序:须达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程度。一般程序瑕疵(如文书送达延迟但不影响答辩)不构成撤销事由
  2. 超裁:仲裁庭裁决了当事人未提出的请求事项,或裁决了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
  3. 伪造证据/隐瞒证据:须通过捏造、变造等积极行为形成,或证据仅由对方掌握且明确拒绝提交。不能以证据采信争议替代
  4. 枉法裁决:需有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实务中认定标准极严

"没有仲裁协议"的扩张适用

"没有仲裁协议"包括:仲裁协议自始不存在、不成立、未生效、被确认无效、已失效等多种情形。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事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 10 条精神参照适用)。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四批)——仲裁司法审查专题(第二批)

法院审判指导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再审问题的研究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问题的研究意见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学术文章

  • 2021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实践观察(上/下)
  • 2021年度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仲裁司法审查专题
  • 李红建:仲裁司法审查的困境及其应对
  • 我国仲裁法取消不予执行抗辩事由的体系思考

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专著

  • 中国仲裁司法审查案例精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册)

引用资料: 11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