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证券法》(2019年修订,2020年3月1日施行)
操纵市场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内幕交易 | 证券虚假陈述 | 投资者适当性
核心法条
- 《证券法》第 55 条(2019 年修订版):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现行有效]
- 《证券法》第 5 条: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现行有效]
- 《证券法》第 192 条:操纵证券市场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现行有效]
- 《刑法》第 182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现行有效]
-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证监稽查字〔2007〕1 号):证监会执法指导性文件,系统规定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 [现行有效]
- 《九民纪要》第 85 条:重大性要件认定,与操纵行为认定存在关联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6-01-01 | 证券法大幅修订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 |
| 2020-03-01 | 全面修订:注册制、信息披露强化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 |
| 现行 | 注册制全面推广 | 【现行有效】 |
一、操纵行为的定义与类型
1.1 操纵行为的定义
操纵市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第 2 条)。
1.2 影响或意图影响的认定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或者致使证券交易量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交易量水平。"致使"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2019 年《证券法》新增"意图影响"标准,即不以实际影响为必要,只要行为人具有操纵意图即可认定——这扩大了行政规制范围,降低了执法门槛。
1.3 典型操纵类型
| 类型 | 法律依据 | 核心要件 |
|---|---|---|
| 连续交易操纵 | 《证券法》第 55 条第 1 款第(一)项 | 集中资金/持股/信息优势 + 连续买卖 |
| 约定交易操纵 | 《证券法》第 55 条第 1 款第(二)项 | 串通 + 约定时间/价格/方式相互交易 |
| 洗售操纵(自买自卖) | 《证券法》第 55 条第 1 款第(三)项 |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 |
| 虚假申报操纵 | 《证券法》第 55 条第 1 款第(四)项 |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大量申报并撤销 |
| 蛊惑交易操纵 | 《证券法》第 55 条第 1 款第(五)项 | 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 |
| 抢帽子交易操纵 | 《证券法》第 55 条第 1 款第(六)项 | 先买入后公开评价/推荐,再反向卖出获利 |
| 跨市场操纵 | 《证券法》第 55 条第 1 款第(七)项 | 利用相关市场活动操纵证券价格 |
| 兜底条款 | 《证券法》第 55 条第 1 款第(八)项 | 其他操纵手段 |
二、各类操纵手段的认定标准
2.1 连续交易操纵
构成要件(《操纵行为认定指引》第 16-22 条):
- 资金优势:行为人集中的资金相对于一般投资者具有数量上的优势
- 持股优势:行为人持有的证券相对于一般投资者具有数量上的优势
- 信息优势:行为人对标的证券及其相关事项的重大信息具有获取或了解更易、更早、更准确、更完整的优势
- 联合或连续买卖:一个交易日内交易同一证券 2 次以上,或两个交易日内 3 次以上
- 影响价格或交易量
"信息优势"中的重大信息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重大事件和内幕信息;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影响的经济/金融政策;对证券市场有显著影响的证券交易信息等。
2.2 约定交易操纵
构成要件(《操纵行为认定指引》第 23-26 条):
- 与他人串通,达成共同的意思联络
- 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时间相近、价格相近、数量相近、买卖方向相反
-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2.3 洗售操纵(自买自卖)
构成要件(《操纵行为认定指引》第 27-29 条):
-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 "实际控制的账户"包括:实名账户、以他人名义开设的账户、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管理使用或处分的他人账户
-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2.4 虚假申报操纵
构成要件(《操纵行为认定指引》第 38-40 条):
- 不以成交为目的
- 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同一交易日内,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同一买卖方向,连续交替进行 3 次以上申报和撤销申报
-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2.5 蛊惑交易操纵
构成要件(《操纵行为认定指引》第 31-34 条):
- 行为人利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
- 在编造、传播、散布该信息之前或之后进行证券交易
-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2.6 抢帽子交易操纵
构成要件(《操纵行为认定指引》第 35-37 条):
- 行为人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
- 在公开做出评价前买卖或持有相关证券
- 通过公开评价谋取利益
例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规则的规定,已经公开做出相关预告的,不视为抢帽子交易。
2.7 尾市交易操纵
构成要件(《操纵行为认定指引》第 45-47 条):
- 交易发生在即将收市时(集中交易市场收市前的 15 分钟)
- 行为人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操纵收市价格
- 影响证券收市价格
三、操纵行为人认定
3.1 操纵行为人范围
任何人(自然人、单位)直接或间接实施操纵行为的,均可认定为操纵行为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第 5 条)。
特殊主体认定:
- 利用他人账户的,利用人为操纵行为人
- 个人利用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操纵的,认定个人为操纵行为人
- 证券公司明知投资人操纵而提供资金、账户等协助的,构成合谋操纵
- 管理人或受托人以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信托计划等实施操纵的,认定管理或受托人为操纵行为人
3.2 单位操纵的认定
- 以单位名义操纵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单位为操纵行为人
- 单位操纵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四、行政与民事责任
4.1 行政责任
《证券法》第 192 条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计算(《操纵行为认定指引》第 50-51 条):
- 违法所得 = 终点日持有证券市值 + 累计卖出金额 + 累计派现金额 - 累计买入金额 - 配股金额 - 交易费用
- 交易期间:从操纵行为发生为起点,到操纵行为终止/影响消除/行政调查终结为止
4.2 刑事责任
《刑法》第 182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3 民事责任
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属于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 314 条第四级案由)。
原告:因操纵行为导致其买入或卖出证券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被告:操纵行为人
因果关系的证明:
- 原告需证明其投资损失与操纵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操纵行为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认定比虚假陈述更为复杂,通常需要借助专业鉴定或专家意见
五、不构成操纵行为的情形
《操纵行为认定指引》第 48 条规定,以下情形不构成操纵行为:
-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股东为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
- 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市场操作
六、常见争议
6.1 "影响力"与"意图影响"的区分
2019 年《证券法》修订后,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增加了"意图影响"标准。实务中对"意图"的举证要求较高,通常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交易模式、资金规模、持仓比例等客观证据进行综合推定。
6.2 系统风险与操纵行为影响的区分
投资者主张由操纵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需区分损失中的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和操纵行为因素。此判断通常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量化分析。
6.3 连续交易中"优势"的认定
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的认定需要参照市场一般标准,综合考虑交易活跃程度、投资者参与状况等因素。信息优势与内幕信息存在交叉但概念不完全相同——信息优势的范围更广。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操纵行为认定指引
-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2007)
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版)
权威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证券欺诈责任纠纷(2021)
- 《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2019.12)
法学研究
- 王新:内幕交易罪的结构阐释与司法认定
- 《法律适用》2025 年论文汇编:经济法学与证券法学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