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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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民法典》编译
关联概念:买卖合同 | 合同解除 | 消费者权益保护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634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634条第2款: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分期付款买卖的相关规则(现行有效,2020修正)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1999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1/5规则 《合同法》
2012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分期付款买卖作出细化规定 法释〔2012〕8号
2021 《民法典》第634条基本沿袭合同法第167条+司法解释修正 《民法典》

一、分期付款买卖的概念

1.1 定义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

1.2 特点

特点 说明
价款分次支付 不是一次性付清,而是分期支付
标的物先交付 出卖人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后付款
出卖人风险高 存在买受人不付款的信用风险

二、出卖人的解除权与加速到期

2.1 1/5规则

要件 内容
未付金额 ≥ 总价款的 1/5 触发条件
经催告+合理期限 必须催告
仍未支付 解除权/加速到期权产生

2.2 出卖人的选择

选择 效果
请求支付全部价款 加速到期,合同继续履行
解除合同 返还标的物+使用费

2.3 使用费的计算

情形 处理
合同有约定 按约定
无约定 参照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

三、消费者保护

3.1 格式条款审查

条款类型 效力
约定低于1/5即可解除 无效(排除买受人利益)
约定无需催告即可解除 无效(违反法定程序要求)

3.2 消费者贷款购买的特殊问题

情形 处理
买卖合同解除 → 贷款合同 可解除
贷款合同解除 → 买卖合同 可解除

四、实务要点

  1. 出卖人行使解除权须满足1/5门槛+催告程序
  2. 消费者分期付款中注意格式条款审查
  3. 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时可主张使用费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资源

  • 《民法典》第63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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