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施行)+ 各单行法律法规
行政公开制度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与例外 |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 规范性文件备案
核心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2019年修订,2019-05-15施行):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现行有效]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4条: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本级政府网站公布(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2-55条: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定化(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规则变化 | 依据来源 |
|---|---|---|
| 2008-05-01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施行 | 国务院令第492号 |
| 2015-05-01 | 行政诉讼法修改,扩大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可诉范围 | 《行政诉讼法》修订 |
| 2019-05-15 | 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确立"以公开为常态"原则 | 国务院令第711号 |
| 2020-至今 | 各地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地方政府规章 |
一、行政公开制度的基本理论
1.1 概念与范围
行政公开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将其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公开的制度体系。包括:
- 政府信息公开(核心制度)
- 行政程序公开(听证、执法等程序性信息)
- 行政决定公开(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等结果公开)
- 规范性文件公开(规章、规范性文件)
1.2 法理基础
| 理论基础 | 内容 |
|---|---|
| 知情权理论 | 公民有权了解政府活动 |
| 民主参与理论 | 公开是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前提 |
| 权力监督理论 |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
| 依法行政理论 | 公开是程序合法性的重要体现 |
二、行政公开的内容与方式
2.1 主动公开的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许可的办理条件、程序、结果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及结果
-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及录用结果
2.2 依申请公开
| 项目 | 内容 |
|---|---|
| 申请人资格 | 不限于"自身需要",任何公民均可申请 |
| 答复期限 | 20个工作日,可经批准延长20个工作日 |
| 收费 | 原则上不收费,特殊情况收取信息处理费 |
2.3 公开的例外
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与例外,主要包括:
- 涉及国家秘密的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内部事务信息
- 过程性信息
2.4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主要公开渠道
- 政府公报:法规规章的法定发布载体
- 新闻发布会:重大政策解读
- 政务新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 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图书馆、档案馆等
三、行政公开的监督与救济
3.1 监督机制
- 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社会监督(投诉、举报)
- 人大监督
3.2 救济途径
| 情形 | 救济途径 |
|---|---|
| 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 | 向上级机关举报 or 行政复议 or 行政诉讼 |
| 依申请未答复或答复不当 | 行政复议 or 行政诉讼 |
| 信息公开侵犯合法权益 | 行政复议 or 行政诉讼 |
3.3 司法审查
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重点审查:
1. 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
2. 不公开的理由是否属于法定例外
3. 答复程序是否合法
4. 是否存在裁量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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