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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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

现行基准: 《民法典》第1067条、第1074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法律知识体系编译
关联概念:赡养与扶养 | 子女抚养权 | 继承

核心法条

法律依据 条文号 核心内容 效力状态
《民法典》 第 1067 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074 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现行有效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 14 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现行有效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 19 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现行有效
《民法典》 第 1069 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生活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来源
1996-10-01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 已修订
2012-12-28 修订后新增"经常性回家看望"、"精神慰藉"等内容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21-01-01 《民法典》第1067条:赡养义务以"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为前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一、赡养义务的主体与范围

1.1 义务主体

义务主体 条件 法律依据
成年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第1067条
孙子女、外孙子女 子女已死亡或无力赡养,且孙辈有负担能力 《民法典》第1074条

1.2 赡养义务的三方面内容

方面 具体内容
经济供养 提供生活费用、医疗费用、居住条件保障
生活照料 帮助日常生活,照顾饮食起居
精神慰藉 经常看望、问候、陪伴,关注老年人精神需求

二、赡养费的确定

2.1 确定因素

法院确定赡养费数额时综合考虑:

  1. 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基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
  2. 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3. 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4. 其他赡养义务人的情况

2.2 多个赡养人的分担

  • 有赡养能力的多个子女,均负有赡养义务
  • 各子女间可协议分担比例
  • 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各子女经济状况合理确定
  • 不能以父母存在偏心行为或自己未获得财产为由拒绝赡养

2.3 赡养义务的不可放弃性

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以下列理由拒绝:
- 放弃继承权
- 父母未尽抚养义务
- 已经分家、父母有退休金或财产
- 嫁出的女儿(传统观念无法律依据)

三、特殊情形

3.1 继子女的赡养义务

  • 继子女对继父母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除非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赡养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相同

3.2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 老年人有权自主决定婚姻(包括离婚和再婚)
  • 子女不得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老年人再婚后,其赡养义务仍由原法定赡养人承担,与再婚配偶无关

3.3 以房养老与赡养义务

  • 老年人将房产赠与子女或签订"以房养老"协议,不影响其要求赡养的权利
  • 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1069、107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十九、二十三、二十四条

学术参考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