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先履行抗辩权 | 预期违约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双务合同
现行基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基准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527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528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21-01-01 | 《民法典》施行,整合原《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现行有效】 |
| 2023-12-05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作了进一步细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现行有效】 |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与性质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它在性质上属于一时性抗辩权或延迟抗辩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对方当事人的履行。
不安抗辩制度源于德国法,法国、奥地利、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均已确定该项制度。我国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立法最早见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此后在《合同法》中沿用并改进。
二、适用条件
(一)须为双务合同且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
没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不发生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不存在不安抗辩权。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双务合同(如承揽合同、劳务合同),司法实践中不安抗辩权也被广泛适用。
(二)后履行方出现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527条,后履行义务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义务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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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已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涉及重大诉讼面临重大败诉风险、从事行业必需资质被吊销等。永康市人民法院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包括: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倒闭、身负巨额债务有多个合同义务不能按期履行、恶意经营或私分压价出售财产以致财产显著减少难以对待给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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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这是严重的默示预期违约形态,主观意图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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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商业信誉:如长春长生生物因假疫苗事件商誉尽失。但个别员工行为导致商誉受损、或大型企业部分业务商誉丧失但未影响整体经营能力的,不宜认定整体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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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弹性兜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承揽人签约后丧失履约行为能力;提供劳务者签约后丧失劳动能力;出卖人欠缺必要许可证;出卖人一物两卖致履行不能;债务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债务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能力丧失等。
(三)须有确切证据
民法典保留了"确切"二字。审判实践中应适当从严把握证明标准,同时对后履行方的四种情形与其不能履行之间因果关系进行审查。
三、行使效力
- 中止履行:先履行方有权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
- 及时通知义务: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 恢复履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 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默示预期违约),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责任。
四、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关系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共同构成预期不履行的救济体系,但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 维度 | 不安抗辩权 | 预期违约 |
|---|---|---|
| 性质 | 抗辩制度,防御性救济 | 违约责任制度,进攻性救济 |
| 适用场景 | 债务人客观上欠缺履行能力或主观欠缺履行意愿 | 债务人主观上明确拒绝履行 |
| 救济效果 | 只能中止或拒绝履行 | 可径直主张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
| 确定性 | 预期不履行可能性较大但不确定 | 可以确定已不愿意履行 |
《民法典》将二者有机衔接:不安抗辩对应"渐进性"救济,预期违约对应"径直性"救济。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2(第4886-4954行,不安抗辩权专节详解)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1(第1113-1141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关系论述;第3327-3339行,买卖合同中不安抗辩行使)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2312
地方审判指导
- 永康市人民法院规范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细则(2009年试行)(第三条,不安抗辩的九种认定情形)
- 北京高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意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