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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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犯罪未遂 | 自首 | 立功 | 单位犯罪
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核心法条

  • 《刑法》第65条第1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现行有效]
  • 《刑法》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79年 刑法首次规定累犯制度 1979年《刑法》第61-62条
1997年 区分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 1997年《刑法》第65-66条
2011年 修正案(八)新增: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第65条但书) 《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 特别累犯范围从"危害国家安全"扩展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 累犯不得适用缓刑(第74条修改) 《刑法修正案(八)》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1. 前罪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含拘役、管制)。

2. 后罪条件

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过失犯罪除外)。

3. 时间条件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

4. 主观条件

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累犯)。

5. 年龄条件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除外。

排除情形:前罪过失或后罪过失、前罪系未成年人犯罪 → 不构成累犯。

二、特别累犯(特殊累犯)

适用罪名

仅限以下三类犯罪: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 恐怖活动犯罪
-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特征

  • 无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均以累犯论处
  • 刑罚无特别要求:不要求前后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

三、累犯的法律后果

1. 应当从重处罚

累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

2. 禁止适用缓刑

《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 禁止适用假释

《刑法》第81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4. 限制减刑

《刑法》第50条第2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特定暴力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5. 毒品再犯

《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毒品再犯虽与累犯性质不同,但效果类似: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与累犯相比:
- 毒品再犯无时间间隔要求
- 毒品再犯不当然排除缓刑、假释(累犯则排除)

四、累犯与量刑

各级量刑实施细则对累犯的从重幅度作出规定,常见为增加基准刑的10%-40%,具体取决于前后罪的性质和间隔时间。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刑法修正对照内容(含第65、66条修正案八修改内容)
  • 刑法释解与适用 第2版 下册2024 — 分则总则综合参考
  • 刑法总则量刑情节总论

引用资料: 3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