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及相关司法解释
行政强制措施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行政处罚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政府信息公开
核心法条
- 《行政强制法》第 2 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与分类 [现行有效]
- 《行政强制法》第 9 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现行有效]
- 《行政强制法》第 18 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现行有效]
- 《行政强制法》第 19-20 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批与期限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类案件的案由分类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5-05-01 | 行政诉讼法大幅修改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
| 2017-07-01 | 行政诉讼法修正(检察公益诉讼) | 修正案 |
| 现行 | 后续无大修 | 【现行有效】 |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与种类
1.1 定义
《行政强制法》第 2 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2 种类(第 9 条)
| 种类 | 适用情形 |
|---|---|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紧急情况下的临时人身控制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防止违法物品转移或销毁 |
| 扣押财物 | 保全违法证据或非法所得 |
|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 防止资金转移 |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 项目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
| 目的 | 预防、制止、保全 | 实现已生效行政决定 |
| 阶段 | 行政管理过程中 | 行政决定作出后 |
| 性质 | 暂时性限制 | 终局性执行 |
| 期限 | 有法定期限限制 | 执行完毕为止 |
三、实施程序
3.1 一般程序(第 18 条)
-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通知当事人到场
- 当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制作现场笔录
3.2 查封、扣押的期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
-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3 冻结存款、汇款
- 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 应当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 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不超过三十日
-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冻结
四、权利救济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
1. 申请行政复议
2. 提起行政诉讼
3. 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赔偿
-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限制人身自由天数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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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法院审判指导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