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为保全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商标侵权 | 专利侵权 | 著作权侵权 | 商业秘密侵权
现行基准: 2023年修正《民事诉讼法》第103-108条、法释〔2018〕21号(2020年修正)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2020年修正):系统规定了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担保要求、救济程序等。 [现行有效]
- 《专利法》第72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现行有效]
- 《商标法》第65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现行有效]
- 《著作权法》第56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0年 | 专利法修正率先引入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制度 | 2000年修正《专利法》第61条 |
| 2001年 | 商标法、著作权法相继引入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 2001年修正《商标法》,2001年修正《著作权法》 |
| 2012年 | 《民事诉讼法》修正,将行为保全制度纳入民诉基本制度,统一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 | 2012年修正《民事诉讼法》第100条 |
| 2018年 | 最高法发布行为保全专门司法解释,统一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审查标准 | 法释〔2018〕21号 |
| 2020年 | 《专利法》《著作权法》修正,行为保全条款完善;2020年修正后的民诉法 | 2020年修正《专利法》第72条、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第56条 |
| 2023年 | 《民事诉讼法》再次修正,行为保全制度进一步完善 | 2023年修正《民事诉讼法》第103-108条 |
一、行为保全的制度定位
1.1 概念与特征
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裁定被申请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临时救济措施。在知识产权领域主要表现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临时禁令)。
核心特征:
1. 临时性:行为保全是在案件实体裁判作出之前的临时性措施,不具有终局效力
2. 紧急性:必须以"情况紧急""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为前提
3. 预防性:目的在于制止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
4. 可执行性:裁定后立即生效,被申请人违反裁定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1.2 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 比较要素 | 行为保全 | 财产保全 |
|---|---|---|
| 保全对象 | 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 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
| 目的 | 防止侵权行为继续或即将发生 | 防止判决后无法执行 |
| 适用条件 | 难以弥补的损害 + 紧急性 | 判决难以执行的风险 |
| 措施形式 | 责令停止侵权、责令提交证据等 | 查封、扣押、冻结 |
二、行为保全的申请条件
根据法释〔2018〕21号第6条,申请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2.1 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
- 权利基础:申请人须享有稳定有效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 侵权可能性: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较大
- 效力稳定性: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可能需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2.2 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因素:
- 侵权行为导致市场份额不可逆转地失
- 被控侵权行为将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
- 被控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进一步泄露
- 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其他情形
2.3 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涉及公共健康、公共安全的案件,法院需衡平考虑
-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的案件,需考虑FRAND原则
2.4 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法院需进行利益衡量,比较不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与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三、行为保全的程序
3.1 管辖法院
- 诉前行为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 诉中行为保全: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
3.2 担保要求
- 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诉中行为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 担保数额:由法院根据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合理确定
3.3 审查与裁定
-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
-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3.4 复议程序
- 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行为保全的类型
4.1 诉前行为保全
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于情况特别紧急、不立即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
后续要求: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行为保全。
4.2 诉中行为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
4.3 反向行为保全
被诉侵权人申请责令权利人停止投诉、撤诉或停止发送侵权通知等。
典型场景:电商平台上,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构成恶意投诉时,可申请法院责令投诉人停止发送投诉通知。
五、行为保全的效力与解除
5.1 保全裁定的效力
- 行为保全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执行
- 被申请人违反保全裁定的,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 被申请人拒不执行的行为,可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行为保全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裁定解除行为保全:
1. 申请人在30日内未起诉或申请仲裁
2.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且法院认为可以解除的
3.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终局裁判驳回的
4. 行为保全所依据的条件发生变化的
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5.3 申请错误的赔偿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行为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常见的"申请错误"情形:
- 申请人的权利基础不存在(如专利被宣告无效)
- 被申请人最终被认定不构成侵权
- 申请人明知其权利存在明显瑕疵仍申请保全
六、实务要点
- 申请时机:发现紧迫侵权行为后尽快提出申请,拖延可能影响对"紧急性"的认定
- 权利稳定性证明:发明专利稳定性较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建议同时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 担保准备:提前评估可能需要的担保金额并准备担保方式(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
- 证据充分性:需提供初步侵权证据以及"难以弥补损害"的证据
- 错误申请风险: 申请行为保全须谨慎,如最终不侵权成立,可能面临被申请人的赔偿请求
- 电商场景的特殊性:电商平台侵权可结合平台的"通知-删除"机制,必要时叠加行为保全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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